企业常用法律知识问答1为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它涉及生活的全面,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
(二)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三)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
(四)宪法的解释和监督比普通法律更为特殊。
我国宪法把解释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修改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发生消费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产权关系明了,企业自身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所投资金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现代企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
现代企业按市场要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政府不直接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优胜劣汰原则。
6、《公司法》对职工权益保护是如何规定的《公司法》第17条第l款的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7、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答: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8、、《治安管理处罚法》设置了哪些处罚种类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9、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0、1.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答: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违反治安管理的哪些情形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答: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治安管理的哪些情形要从重处罚?答: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5.哪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6.哪些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应当如何处罚?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1)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3)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8.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如何处理?答:(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9.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如何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为什么要处罚?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醉酒主要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由于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范畴,这里的醉酒指的是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是通常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
生理醉酒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负责任,主要根据在于:(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有所减弱,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的条件;(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
10.什么是治安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答: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公安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及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当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的前提必须是案情简单,情节轻微,无需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法事实,并且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则应考虑适用一般程序。
对治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11.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2)违法事实和证据;(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5)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12.担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理?答:(1)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③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④有能力发行担保义务。
(2)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3.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4.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15.公安机关能否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检查?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1、什么是民法?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有:(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
(5)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4、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如何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法律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如何规定的?《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6、公民因故失踪了,该怎么办?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7、什么叫个人合伙,由此产生哪些权利义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8、什么是法人?其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10、哪些民事行为无效?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1、什么是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2、法律规定代理分为哪几种?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13、法律对委托代理的形式是如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16、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委托代理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7、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8、什么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对财产共有是如何规定的?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9、法律对相邻关系是如何规定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