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法律分析:全国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允许已经进城的居民自愿有偿退还宅基地,各省的宅基地确权细则可到省政府官网查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
法律分析:
全国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允许已经进城的居民自愿有偿退还宅基地,各省的宅基地确权细则可到省政府官网查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法律主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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