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指出,移交逃犯程序严谨,不存在行政长官“绕过法律”、“仅听中央命令”的情况\中通社
反对派近日频频藉“专业”之名抹黑修例,製造恐慌企图误导公众。有报章昨日引述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本身是律师的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涂谨申称,修例前已存在的《逃犯条例》第24条规定,移交逃犯时中央可以涉及国防、外交为由,指令行政长官是否移交,意味“废除特首把关权力”、“难以相信特首能作独立判断”云云。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早於行政会议前回应记者提问时重申,移交逃犯的程序非常严谨、绝非随意,先由申请方提出移交要求,然后由律政司等特区政府官员审视证据、人权保障措施等,若确定满足移交条件,再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启动法庭把关程序,法庭会基於法律和证据等决定是否移交,最后再交回行政长官决定。她表示,这套程序过去二十多年应用於长期移交协议从无问题或不妥。
涉“国防”“外交”可拒绝受理
国防、外交因素会在哪一道程序被考虑?林郑月娥指出,是在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启动程序时已作考虑,若涉及国防、外交原因,可拒绝受理;若决定受理,之后在法庭把关程序中,当法官认为证据等不足,当事人亦会被即时释放;若法庭裁定有足够证据移交,行政长官亦可再以涉及国防、外交理由,行使酌情权拒绝移交。
根据上述程序,林郑月娥强调,并不存在行政长官“绕过法律”、“仅听中央命令”的情况,从而以国防、外交为由,把一位不能移交的人士移交到外地。
林郑月娥又提到,修例是要堵塞制度漏洞,即香港并无法律基础与彼此未签署长期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移交逃犯,这项工作对香港未来发展非常有利,既可保障香港的公共安全,亦可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因此几位纪律部队首长出於正义都支持修例,“我作为行政长官怎可因为有批评,包括人身批评,而收回如此重要的工作?”
行政长官不能凌驾法院决定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日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上进一步解释,中央的任何指令都必须符合法例要求,若法庭裁定不移交,中央不可能指令行政长官移交。他在会后补充说,行政长官决定处理移交申请时才会通报中央,因此若行政长官决定不受理,中央指令的情况便不会发生。律政司国际法律专员曾强在会上表示,中央指令不能影响行政长官按法律施政,行政长官要依法办事,包括不能凌驾法院的决定。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表示,《逃犯条例》第24条只会用於法院决定移交逃犯后,中央可以国防、外交为由,指示特首不移交疑犯予外国;若内地向香港申请移交逃犯,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第24条规定的指令并不适用。
曾任副刑事检控专员的资深大律师李定国指出,虽然《逃犯条例》第24条容许中央以国防、外交为由介入移交逃犯,但据他了解,这种情况过往从未发生,而即使修例,仍会由法庭决定是否移交。
林郑覆函美议员:修例令港更安全
美国参众两院八名跨党派议员上月底去信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要求撤回修订《逃犯条例》,又威胁称香港若通过修例,将有很多跨国企业选择将总部搬离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致函回覆联署信件,强调修例是希望香港能够与未签署长期协议的地区移交逃犯“修例会削弱本港法治”、“港人权利自由”等的忧虑毫无根据。
林郑月娥以长达八页纸回覆美国议员,她在信中强调,世界公认本港有独立的司法系统,法庭能够独立审讯,不受外界干预,更指过去22年的法治及司法独立是香港成功的基石。她作为行政长官,有责任捍卫香港的优势及基本价值。
削弱法治忧虑无根据
特稿丨维护法纪纪律部队首长撑修例
大声公丨盲反修例反对派双重标准
加拿大早前应美国要求,拘捕华为副董事长孟晚舟,并準备将其引渡至美国。孟晚舟律师指出,计劃向法庭申请终止引渡聆讯,因加方扣押孟晚舟时无视她的权利,亦无证据显示孟晚舟涉及所谓的欺诈。律师提出的理据中,有一点更值得留意,就是美方的指控在加拿大并非罪行。
特区政府推动《逃犯条例》修订时一再强调,在两地司法管辖区均属犯罪方可移交这一“双重犯罪”原则,在联合国有关移交逃犯条例的参考範本中,这项原则是最基本保障,可谓国际通行,难道美国不知道?
答案其实很简单。美国总统特朗普曾说,若孟晚舟案有助推进美国与中国达成贸易协议,他作为美国元首会考虑介入案件,把案件作为中美两国政府谈判的一部分,“白宫会与司法部对话,让更多人参与其中”。
特首、官员、法律界学者等都清晰解说了中央在移交程序中的角色,表明中央不能亦从未以政治凌驾法律。解说有理有据,反对派的连串抹黑却无真凭实据。世上确有以政治干预司法的国家和领袖,但香港反对派盲反修例,似乎是搞错对象了。
修例护法治政府逐点释疑
Q1:为什麼罪行不在追诉期内可不追究?20年前在内地犯了刑事案,会被移交吗?
A1:根据内地刑事司法制度,刑事罪过了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Q2:港商当年在内地做生意时曾贿赂官员,修例后会被移交内地吗?
A2:如有关罪行在内地已过了追诉期,不会再追诉。如果当年行贿是因被勒索,而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为了获发应有牌照而被迫贿赂),不属行贿罪。如这名港商现时仍往返内地,若内地要追究,可於港商在内地时处理,不必利用繁複的引渡程序。
Q3:任何内地的地方机关都可提出移交请求或刑事法律协助请求?
A3:内地而言,特区政府只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移交请求;在刑事法律协助方面,包括刑事调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的要求,只会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来自地方的要求,不会处理。
Q4:修例后港人身家会否随时被没收?
A4:不会。《逃犯条例》针对是犯了严重刑事罪行的逃犯的移交。由於特别移交安排属未有长期移交协定的补充措施,政府决定特别移交安排只处理最严重的罪行(即可判处最高刑罚七年或以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不涉及移交犯人,是有关在香港录取证供、搜证、冻结和没收犯罪所得等方面所提供的协助和规定。就没收犯罪得益提供协助,涉及的罪行须为刑罚不少於24个月监禁的罪行,要启动亦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即有关行为在香港亦属刑事罪。港人及在港的外国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财产,受《基本法》充分保障。
Q5:修例会破坏香港营商环境吗?
A5:不会。联合国认为移交逃犯是共同打击严重罪行的有效方法。修例后将加强香港这方面的能力,有助保障商业活动免受犯罪分子的威胁,更有利香港的营商环境。
Q6:港人会否因误堕内地法网被移交?
A6:若有关行为并非刑事,只属民事过失,不可移交。任何可移交罪行,必须符合“双重犯罪”的原则,即在香港亦属刑事罪,罪行可判处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在香港,要构成刑事罪行,必须有犯罪意图。
Q7:港人在内地与人有金钱纠纷,被内地法庭裁决要赔钱,如不理会,在港的资产会被充公或冻结吗?
A7:与《逃犯条例》不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不涉及移交犯人。就针对与犯罪得益有关的刑事事宜协助,涉及的罪行须为刑罚不少於24个月监禁的罪行,要启动亦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即有关行为在香港亦属刑事罪。如无依照内地法庭判决赔款,在香港属民事纠纷,非刑事罪行。
A8:不会。逃犯移交绝对不涉及言论、出版、学术、新闻,这些行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充分保障。条例是针对严重罪犯,非一般市民,所有可移交行为必须在两地都属刑事罪行,在香港,言论、出版、学术、新闻的行为不构成任何刑事罪行。
Q9:香港记者在内地採访敏感议题有机会被引渡返大陆受审吗?
A9:不会。香港有新闻自由,受到《基本法》保障,在香港,新闻採访绝不构成任何刑事罪行,不符合两地双重犯罪原则,不会进行移交。
Q10:在港的异见人士会否被移送内地?
A10:不会,因政治罪行不移交。现有法例已有三条条文指明政治罪行或涉及政治性质的都不会被移交。
Q11:逃至香港的内地教会人士或支持内地地下教会的外国神职人员会被引渡回内地吗?
A11:不会。条例表明移交要求是由於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或该逃犯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蒙受不利或被惩罚等,均不移交。每宗移交请求皆由行政及司法当局严格把关。
Q12:修例会否影响创作自由?
A12:不会。所有移交要符合两地双重犯罪原则,即在香港亦属刑事罪。创作自由不会受影响。
Q13:学生可能因参加内地考察团发表的言论被引渡吗?
A13:不会。香港有言论自由,受到《基本法》保障。所有移交要符合两地双重犯罪原则,即在香港亦属刑事罪。言论自由不会受影响。
Q14:一旦出版的书籍成为内地禁书,作者以至出版商会被引渡返内地吗?
A14:不会。在香港,出版自由受《基本法》保障,出版不构成任何刑事罪行。
Q15:无缴付内地税款会被移交吗?
A15:有关财政或课税的罪行属九项已被剔除的罪类之一,所以不会移交。
Q16:在内地生产无牌货会被移交吗?
A16:有关虚假商品说明的罪行属九项已被剔除的罪类之一,所以不会移交。
Q17:港人工厂结业无赔偿工人会被移交吗?
A17:此行为在香港可能是违反《僱傭条例》或《僱员补偿条例》,但不属可移交的罪类,如在港被判囚的话最高不超过三年,亦不符合现时建议七年或以上的罪行门槛。
黄台仰长篇谬论充抹黑修例傀儡
图:黄台仰和李东昇连日高调曝光,充当抹黑修逃犯例的傀儡
涉嫌暴动罪弃保潜逃的“港独”分子、本土民主前线黄台仰,获得德国批出难民身份,近日高调现身,藉机搭上外媒大发谬论。一向不学无术、“英文有限”的“废青”黄台仰,忽然在《纽约时报》发表洋洋数千字英文长文,大肆抹黑香港修订《逃犯条例》,与香港反对派裏应外合搞破坏。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昨日表示,估计日后“以黄台仰名义发表的政论”会愈来愈激,虽然黄“被庇护”,但在政治上“他已经是傀儡”!多个政界人士批评,黄台仰甘沦汉奸,充当西方反华势力的“代言人”和“传声筒”。
梁振英料黄将愈来愈激
用尽方法破坏香港声誉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卢瑞安直斥黄台仰一派胡言,卢瑞安称政府修例是有规有矩,而引渡申请也是层层把关,黄台仰的言论不过是将修例妖魔化。“黄台仰直情是西方国家的棋子,他是搞‘港独’,但德国却居然收留他,更批出难民身份。西方国家不过是利用黄台仰打压中国,而黄甘沦傀儡,简直汉奸所为。”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珮帆认为,美国媒体早於香港回归前,已诅咒香港会死亡,但香港至今仍然强大,比美国更自由,法治指数又高於美国。“港独”分子及反对派用尽一切方法破坏香港声誉,目的就是要拖中国后腿。在今次中美角力之中,美国利用一班打手破坏香港声誉,而搞“港独”的黄台仰等人甘於做汉奸,令人不齿。
工联会立法会议员何启明说,“黄台仰甘愿做西方国家的棋子,就修例发声,又抹黑修例,妖言惑众。政府要考虑在外国报章撰文,澄清有关谬误。”何启明又指出,黄台仰在去年就获得德国难民身份,但在香港修例期间发声,明显是有人刻意搞破坏,利用黄台仰抹黑修例。
律政司:移犯过程确保合法合理
图:陈恒镔怒斥反对派误导公众的言行大公报记者何嘉骏摄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昨日继续召开特别会议讨论修订《逃犯条例》,反对派阻修例百般抹黑,混淆视听,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会上再次强调修例政策目标,是要堵塞法律漏洞,又因现时已与20多个国家签订协议,因此尽量减少改动,否则有可能影响到与其他国家已签订的长期协议。律政司国际法律专员曾强则强调,特区政府与内地进行司法互助安排时会符合基本法第85条、《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逃犯条例》以确保过程合法及合理。
反对派疯狂抹黑修例,言论荒谬绝伦,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陈恒镔怒斥反对派误导公众的言行,所谓“香港犯例,大陆坐牢”、“说中国坏话后会被中国拘捕”等言论根本不可能。李家超则重申,港人权利受到基本法保障,强调有关罪行需要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引渡文子星案开审大状:反映港司法公平公开
图:文子星昨日由囚车押送到法院,审理印度向香港提出的引渡申请
反对派为了阻挠政府修订《逃犯条例》,不断攻击香港法庭无法把关,不过现时法庭却在审理一种引渡申请。被国际刑警发出红色通缉令、印度裔香港居民文子星涉嫌在印度参与恐怖活动,印度向香港提出申请引渡。香港法院昨日审理,辩方表示一旦被引渡会有生命危险,违反《人权法》,代表印度政府一方认为法官不应考虑此事。裁判官今日会对有关议题做出裁决。有大律师认为,文子星案反映香港司法公平公开,反对派的担心是多余的。
现年30岁的文子星,昨晨在警车开路下由囚车押送至东区裁判法院。多名警员荷枪实弹严待以阵,所有人士出入法院都要接受安检。据律政司表示,印度政府称文子星在当地牵涉协助及教唆越狱、串谋协助及教唆越狱、藏有军火及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等控罪,印度政府早前已通缉文子星。
代表文子星的大律师杨艾文表示,按照现行的《逃犯条例》,如果移交名义上是缉拿罪犯,但实际因为疑犯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提出检控,或者移交后因为种族或政治意见,在审讯时遇到不利,疑犯不应被移交,又期望香港法庭将《人权法》纳入考虑。
法庭就是把关机关
裁判官今早会就本案应否考虑《人权法》作出决定。此外,根据《裁判官条例》,原本法庭内容不准报道,但文子星一方提出申请解除限制,律政司一方没有反对,裁判官批准报道。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大律师马恩国认为,反对派口口声声称法庭不能把关,现实就是香港法庭的功能就是负责审理是否有足够证据引渡。外国的引渡申请,不会由立法机关审理,法院才是正确处理的机关。他又说,香港审理案件一直都是公开公平,被告有上诉机会,所以反对派担心政府修订《逃犯条例》,根本是多余。
从“文子星案”看“泛民”双重标準
《逃犯条例》修订下周三将直上大会讨论,反对派对此“喊打喊杀”,似乎所有涉及引渡的案件都是“大逆不道”的。然而,被国际刑警发出“红色通缉令”通缉的印度裔港人重犯文子星,其引渡聆讯昨日在香港裁判法院开审,反对派对此却若无其事。同样是涉及逃犯移交,为何引渡到印度就可以、移交到内地就不可以?这是怎样的双重标準?
本文无意讨论文子星案的具体案情,也无意影响法官的判决。但对於本案所涉及的《逃犯条例》的引渡事宜,须指出反对派的三点荒谬之处:
一,同样是香港人,“泛民”为何不要“港人港审”?文子星(RamanjitSignh),涉嫌在印度策劃恐怖活动而被要求引渡,虽然他持有印度护照,但别忘了他同时也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也即是“港人”身份。按“泛民”逻辑,凡是香港人就必须在香港受审,为何在此事上无动於衷、没有要求“港人港审”?难道印度裔的港人就不是港人?
二,同样是“逃犯”,“泛民”为何没有声援?在“泛民”渲染之下,但凡“逃犯”必定是“政治犯”;但凡要引渡到内地的疑犯,必定是“被迫害”的,因此必须全力反对。文子星一案辩方称“涉及人权问题”,也即“泛民”口中的“政治罪行”,市民何曾见香港大律师公会发动“黑衣遊行”?何曾见“匿名法官”站出来接受国际传媒访问表达忧虑?不同国籍的“逃犯”,原来也有不同的待遇?
三,同样是法庭审理,“泛民”为何没有担忧?《逃犯条例》修订,最终把关者仍然是香港法官。而过去数月来,“泛民”不是一直强调“法官没有能力把关”、“只看表面证据就放行”?但文子星一案是在香港的裁判法院审理,还不是高等法院,为何“泛民”不会忧虑裁判官“把不了关”?难道对待不同国籍的逃犯,法官会有不同的把关能力?
说到底,《逃犯条例》修订,只是增加移交的地区而已,一切移交或引渡的方式与人权保障和现行做法是完全一致的。如果“文子星案”的引渡程序与方式,“泛民”认为没问题,何以涉及内地就一定有问题?印度的法治指数排名60几位,远远低於香港特区的第16位,如果说香港不应将疑犯引渡到排名低於香港的地区,何以“泛民”对印度却毫无异议?
对待不同逃犯的不同态度,充分说明了“泛民”的“双重标準”,也说明了,其实反对派并非针对修例本身,而是意图以此来掀起一场新的乱港政治风暴。所谓的“人权保障”、“港人港审”、“随时被引渡”,不过是抹黑内地司法制度、攻击特区政府的藉口而已!
陈弘毅:内地司法水平不低於国际
图: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
反对派反修逃犯例的伎俩之一是抹黑内地法制。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日前表示,内地司法水平不低於国际标準,亦不低於一些与香港已签订长期移交逃犯协议的国家,他所接触的不少内地检察官和法官,都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亦以很专业的精神工作。陈弘毅认为,国际上虽有不移交国民的原则,但反对派所称的不移交香港永久居民到内地,不符内地对香港而言并非外国、香港亦非主权国家等情况。\大公报记者龚学鸣
反对派反修订《逃犯条例》的所谓理据之一,是声称内地司法制度与运作不堪云云。不过,陈弘毅日前接受电台节目访问时明确表示,香港已与印尼、菲律宾等国家签订长期移交逃犯协议,内地的平均司法水平并不低於这些国家以及一般国际标準。
司法人员经过专业训练
陈弘毅以其亲身经历作说明,他在内地接触过不少检察官、法官,全部都经过相当严格的专业训练,大部分亦以很专业的精神去做法律工作。他又指出,过去多年,内地向其他国家提出引渡的数十个逃犯,大部分都涉及贪污案,显示内地的引渡政策主要是针对最需要打击的罪行。
对於现行的《逃犯条例》,反对派声言是区隔香港与内地的“防火墙”,使香港不能与内地等中国其他地方移交逃犯,故不认存在漏洞云云,陈弘毅亦作出反驳,他引述内地学者於不同期刊发表的论文,指出内地与香港二十多年商讨长期移交逃犯协议的最大障碍,是由於中央认为香港和内地之间属於区际移交,因此不同意全面引入适用於国际间引渡安排的标準。
陈弘毅表示,在特区政府现时的建议下,内地日后向香港提出个案式移交逃犯要求时,涉案人可运用国际上不移交的原则作为抗辩理由,可见中央已作出相当大的让步,愿意在个案式移交逃犯安排上,接受国际通用的标準。
对於反对派提出不移交香港永久居民到内地,陈弘毅认为因涉及複杂的政治及法律问题,以及中央与香港的关係,很难说服中央接受该提议。他举例说,国际上虽有不移交国民的原则,但所指的是主权国家基於保障国民的原则,而内地对香港而言并非外国,香港亦非主权国家。
至於反对派所称的“港人港审”方案,陈弘毅认为,该提议需修改相当多的香港本地法律,操作上很难克服困难。
内地司法改革获肯定
香港不应过虑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
香港回归后内地移交了200名逃犯到香港,但香港却不能移交逃犯到内地、澳门或台湾,这种情况有碍执法,不能接受,有必要修订《逃犯条例》。内地司法制度近年有很大进步,香港社会不应过分忧虑,中国现时有四十个引渡协定,包括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内地在2012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如果疑犯不是自愿认罪,法官是不会接纳作证据。
获国际间信任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
法治趋向一致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
近年内地的司法改革有相当进步,例如所有法庭裁决均即时上网公开,从而对未能公正执行审讯的法官带来很大压力,而当诉讼双方皆可提出其他个案的裁决来互相印证时,法治的一致性便比较有机会成立。《法官法》的通行亦令法官质素和经验有了根本性的改善,法官必须通过公开表现评估才可晋升。
透视镜丨反对派拿商界说事黔驴技穷
国际行政服务提供商TMFGroup昨日发表《全球商业複杂性指数》报告,香港在全球排第56名,是亚洲第4个最容易营商的地区。
TMFGroup香港办事处董事总经理冯宝真表示,调查未见修订《逃犯条例》及中美贸易战会减低商人在港营商的意欲,亦未有收到有客户因为条例修订而变更商业活动或撤离香港。香港排名在亚洲前列,主要是由於香港使用普通法制度及国际财务报告準则,加上税率较低,并可提供各种人才。
过去,即使中国曾经面对各种各样国内国外的挑战,经济发展步伐从来没有停下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外资进入中国有增无减,从来没有因为一时三刻的政治风波而停顿,充分说明外资对中国的政治前景投下信心一票,香港的情况亦然。
反对派利用商界说事,醜化修订《逃犯条例》,更显黔驴技穷。
市民立会请愿促从速完成修例
40名市民昨在立法会示威区请愿,支持尽快通过修订逃犯条例,避免香港沦为罪犯天堂\大公报记者周峻峯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