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与万宁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一起,在法院立案大厅门前开展法制时报法律援助环岛行活动,现场为群众赠送《法制时报》1000多份。万宁市法院院长戴义斌带队,与法院的庭长、法官、书记员一起为现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活动下一站是保亭县,需要提供法律问题帮助的群众可咨询当地司法部门。
诉求一
学校“被倒闭”校长讨说法
万宁振华学校创办于2003年,是经万宁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一所私立寄宿制学校,但是就在不久前,一则“民事起诉状”被发到许多家长的手中,说学校将终结办学了。
振华学校王校长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学校成立后,因搬迁在2006年11月28日与某实业开发总公司签订租地办学合同,租期为15年。在学校成立的几年里,已向上一级学校输送了1600多名学生,累计容纳689名教师就业,现在学校有学生600多名,教职工58人,正在逐步发展壮大,但是就在前几个月,与王校长签订租地办学合同的这家实业开发总公司就经常来学校闹事,说王校长很快就不是学校的校长了。王校长说,就在3个月前,这家公司以学校“欠交租金”为由,把学校告上了法庭,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发放《民事起诉状》,说学校有官司,即将倒闭,让学生转学。王校长向记者出示了一张公证书,说不是学校不交房租,而是对方不肯收房租,所以才将房租交到公证处。8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对方的所有诉讼请求。但是事情并没有因此停止,对方还诬告学校是危房,为此学校已经请了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对学校进行了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果为1级。对于对方的行为,王校长很无奈,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了。
万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杨少浪表示,对于王校长目前的情况,应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然后校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诉求二
“离婚”后能获得安置补偿吗
“老公要和我离婚,我还能分到政府的安置补偿吗?”20多岁的韩小姐来寻求法律援助。
关于男方房产,杨少浪副庭长向韩小姐解释,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两人共有;同居前,男方财产是个人财产。男方房产是在两人同居之前男方父母建的,不是两人共同创造的,男方的房产是男方父母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如果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不再是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如果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诉求三
遭到人身侮辱去哪儿理论
顾阿姨今年58岁,儿子小陈从今年年初开始做三轮车载客的生意。几天前的一个晚上12点多,三轮车载了两个客人从中央坡到红卫街,事先讲好的车费是7元钱,但是客人到了目的地却不肯付车费。尤其言语对小陈极不礼貌,态度也表现的非常恶劣,小陈索要车费,他们始终拒绝付钱。其中一客人却向小陈的脸上吐口水,两人的侮辱让小陈感到十分气愤,但是他也无可奈何。
近日,小陈发现向他吐口水的一个客人住在离自己家不远的地方。顾阿姨得知小陈打算趁那个客人单独时找他“理论”。顾阿姨担心儿子打伤人、闯下祸,又担心儿子被打伤。“我这几天就想打110报警,但是又担心儿子。”顾阿姨寻求帮助,她说“我知道我儿子没错,但是他要是伤了人就犯了错了,希望那个侮辱人的客人能向我儿子道歉,和平解决这件事。”万宁市法院审判员黄业锋表示,顾阿姨反映的情况属于治安管理范围,应该尽快报警,让派出所出面调解。客人的行为是对小陈进行了人身侮辱,派出所会在调查了解情况后,召集两方当事人调解。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脏物等都是侮辱行为,对于此类情况,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就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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