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在答复市人大代表中表示,将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准入及后续监管工作情况。首先,将“法律咨询服务”等行业表述纳入名称限制使用范围。在经营范围方面,根据规定统一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涉及法律咨询服务的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该经营范围为一般性经营范围,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
其次,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智慧监管。将广州市包括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内的全市企业智能判定为“高、较高、中、低”四类信用风险等级,对高风险企业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对较高风险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对中风险企业,按正常抽查比例监管;对低风险企业,大幅降低抽查比例。
最后,全面落实信用监管约束。目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均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社会公众可随时随地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断加强公示监管。
人大代表:
加强司法机关对法律服务的监督
于宁杰在调查中发现,截至2023年7月,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9万多家。近期通过“企查查”搜索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咨询”字样的企业,可以查到状态为“存续、在业”的企业多达42.9万家,其中近三年成立了28.8万家,占总数的67%。
于宁杰表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不受司法行政监管,没有从业资格和业务标准,更不受律师职业规范的约束。因此,他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他提出以下建议:设立准入制度,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设立设定行政许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深化行政机关协同监管,加强司法机关对法律服务的监督,对于恶意违规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非法经营罪等刑事责任;开展联合执法,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广东省人大代表、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涛在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交建议,呼吁市场监管部门对省内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加大监管、整治力度,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他认为需要加大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整治力度,推动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有序发展。
法治专家:
法律咨询乱象一定程度因监管未跟上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律师”这个词汇,不可随意界定或者认定,它的适用和使用是有《律师法》的严格界定的,有着严谨的法律含义的,有着严格的法律属性的,不能随便滥用,“比如,诸如‘黑律师’等表述,就很不合适,这是把个人之‘情’与法律之‘法’混为一谈之举。”他表示,社会上要对律师这个职业形成敬畏之心,不是敬畏某一个人,而是敬畏它作为法律的捍卫者,这其中需要多方作出努力。“不能让这个职业失去它应有的尊严,发出错误信号会让市场分不清楚,最后混在一起良莠不分。”
宋儒亮认为,如今法律咨询公司之所以对“律师”该名词造成滥用,一定程度上系因监管没有跟上。他认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要求,目前针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就是接受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司法部门也尚未有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作出源头等实质监管举措,“这个本身没有问题,但司法部门不主管直管,市场监管部门又没有找到很好的监管抓手和突破口,就显得有点束手无策。”
最后,针对市场上一些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的现象,宋儒亮认为这本身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法律咨询公司履行服务时需要跟消费者阐述明白究竟怎么一回事。“商家取利应该取之有道,要明确说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是有战略合作,法律咨询公司本身并不能代表律师,有些事情只能由律师来做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