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建议中提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现状及监管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两方面建议,有很强针对性,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采纳。
1989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号),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200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117号),明确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司发办字〔1989〕117号、司发〔1990〕095号和司发通〔1992〕062号三件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目前司法部尚未会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做出新的规定。
二、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准入及后续监管工作情况
为规范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大力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积极把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准入关,规范登记行为
此前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使用“法律咨询服务”等字样有明确限制,一直以来各地登记机关均有登记该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其对应的经营范围也非前置审批项目。后因出现一些“法律咨询服务”企业打着维权之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等现象,市场监管部门将“法律咨询服务”等行业表述纳入名称限制使用范围。自2020年5月起,我市在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中限制申报“法律咨询服务”字样的行业表述。经查,目前我市约有800户名称中含有上述字样的存量市场主体,明显少于其他城市,且大多为2020年5月之前设立,在此之后设立的多为外地企业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方面,根据规定统一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涉及法律咨询服务的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该经营范围为一般性经营范围,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经查目前我市含上述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约有2.5万户。
广州市目前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准入采取宽严结合的方式,一方面经营范围允许企业选择全国统一表述“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自主申报,营造开放透明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在名称上限制使用“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含“法律”字样的行业表述,避免公众误解误认为是可以从事律师事务所业务的机构,有助于该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智慧监管,营造公平公正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全面落实信用监管约束,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公示各级政府部门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企业信息,目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均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社会公众可随时随地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断加强公示监管。同时,通过投诉举报核查、双随机抽查检查、日常监管等方式发现的违法失信企业,严格落实信用监管制度,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实行联合惩戒,逐步形成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持续加强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监管的工作思路
一是持续严把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准入关,依法依规登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等事项,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登记。
以上意见可主动公开。
感谢您对我市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