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高法〔2019〕76号,自2019年2月27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进一步服务和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就上海法院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若干事项予以规定。
一、网上立案
第二条(立案范围)申请网上立案的范围为一审普通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金融案件,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民商事强制执行案件以及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
第三条(专人负责)各法院确定专人负责网上立案,每个法院需安排2位网上立案法官便于及时回复,如有人员变更,各法院应当在移交工作后及时报高院12368诉讼服务总平台。
第四条(及时审查)立案人员应按照立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收到工单后半小时内。
第六条(处理方式)网上立案处理方式分为同意立案、不同意立案、需补充材料、补正、约谈和其它等。
第七条(符合立案条件)对网上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在线生成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发送给申请人,原告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
第八条(不符合立案条件)对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不适格、非法院主管、缺乏必要的起诉依据以及重复起诉等不符合立案受理基本条件的,立案人员应当不同意立案,并应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预约或告知申请人到法院立案窗口当面咨询。
第九条(告知补正)对符合立案基本条件,但证据形式要件不齐全的,立案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相应材料以及不按时补正的后果。逾期不予提供的,视为撤回立案申请。
二、电子送达
第十五条(适用案件范围)当事人书面确认同意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一审普通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金融案件,一审刑事自诉案件,以及民商事强制执行案件可以进行电子送达,采用电子送达的案件不再进行纸质邮寄送达。
第十六条(送达文件范围)可以适用电子送达的文件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件,不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三)诉讼文书到达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
第二十条(各部门职责)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为电子送达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及办公室、信息管理处密切配合。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送达工作管理,制定考评机制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办公室、信息管理处负责电子送达的技术支持、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电子归档
第二十三条(电子材料提交规范)当事人通过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的电子诉讼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附件所列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电子归档期间)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结案后三个月内通过“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进行电子归档,书记员负责对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进行整理核对,确保内容保持一致。承办法官负责对归档电子卷宗进行审核,确保电子卷宗质量符合要求。档案部门负责对归档电子卷宗验收并保存。
第二十五条(电子卷宗保管)档案部门负责对归档电子卷宗做好长期保管工作,保存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当事人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技术规范
1.电子诉讼材料提交应当根据材料内容按件区分,如起诉状、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材料、证据材料等,并根据上述内容对该电子文件规范命名,同一案件内的材料命名不得重复,单个电子诉讼材料大小不超过100MB;
2.电子诉讼材料应当以PDF格式提交,同一内容中的所有材料应当合并为同一个PDF文件;
3.电子诉讼材料如系通过纸质材料扫描形成,扫描模式应为24位或以上彩色扫描,扫描分辨率应当不小于300DPI,如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时,建议扫描分辨率不小于400DPI;
4.电子诉讼材料应当符合使用者阅读习惯,不得出现方向旋转、明显偏斜等现象,对具有较为明显、影响使用效果的污点、黑边等应去除后再行上传;
5.同一件内的诉讼材料必须按照实际内容有序排列,扫描前应当在原材料右下角编写页码后再行扫描处理。材料原先具备连续页码的无需另编页码;
6.作为证据材料提交的数码照片应当通过JPG、JPEG、BMP、PNG格式上传,上传数码照片时应当根据内容规范命名,同时标注相应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