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徐和利律师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18202484899
第二条凡在辽宁省登记设立的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用,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违反政府指导价最低标准,或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及垄断行为收取律师费的,由沈阳市律师协会及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查处。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标准,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本所的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并将本所收费标准报沈阳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考
虑以下因素确定: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委托的承办律师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
(四)律师的社会信誉、职称级别和工作水平;
(五)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六)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七)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八)案件标的额的大小;
(九)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和协商收费等方式。
第九条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代办、见证、项目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第十一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等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刑事诉讼案件,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除外;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婚姻、继承案件;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七)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十五条协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就各类法律事务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凡承办有关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向受援助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免律师服务费的方式实施吸引委托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行价格联盟的垄断行为。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活动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名录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
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律师接受委托会见被侦查机关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本标准侦查阶段规定的50%执行。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8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指刑事部分)基准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8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8000元/件,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4、代理重大、复杂、疑难刑事诉讼案件或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10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委托人与律师协商一致,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下浮至50%。
(二)担任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基准收费标准为500元/件,上浮或者下浮不超过50%。
(三)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国家赔7偿案件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1、涉及争议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7%,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收取;
2、涉及争议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6%;
3、涉及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4%;
4、涉及争议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3%;
5、涉及争议标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不超过争议标的额的2%;
6、涉及争议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采取行业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名录,律师事务所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可以参照下列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20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1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
比例累加收费:
(1)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8%;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6)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5%。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收费标准,民事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部分参照代理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律师费按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律师费可以适当酌减。
(五)法律咨询
1、每小时100—50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8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财产标的额0.7%收费,但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10%,收取的基准费为200元。
(六)涉外案件
涉外(含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二倍且按基准费用20,000元收取律师费。
(七)非诉讼业务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0%收费;按时收费的标准为1000元-3000元/小时。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建议书、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准收费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律师意见书的,参照代理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按财产标的额的2.5%和基准费用4000元,以费用高者收取律师费。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
(1)按合同标的额收费,但每件(次)基准收费4000元;
(2)合同标的额比例收取律师费(累加收费):
10万元以下为4000元;
10万元—50万元为3%;
50万元—100万元为2.7%;
100万元—500万元为2.4%;
500万元—1000万元为2.1%;
1000万元—5000万元为0.9%;
5000万元—1亿元为0.5%;
1亿元以上为0.2%。
3、公司改制按所涉及的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律师费(累加收费):
100万元以下为100,000元;
100万元—500万元为5%;
500万元—1000万元为3%;
1000万元—5000万元为2%;
5000万元—1亿元为0.9%;
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取律师费。
6、常年法律顾问按5-30万/年收取法律服务费,涉及诉讼案件或复杂的非诉讼案件,比照本标准诉讼案件及相应非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八)行业指导价名录下的服务项目,可以在双方协商11一致的基础上,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二十五条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增加收费,一般以收费标准规定的5倍基础进行协商。
(一)下列刑事案件一般可确认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被告人被指控触犯2个及2个以上罪名;
2、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3、集团性犯罪;
4、犯罪次数三次以上;
5、数额较大;
6、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下列民商事、行政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