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财务报表审计基本理论

内部控制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审计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特定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

3、整合审计基本理论

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整合审计研究已经成为国际执业界最新的发展趋势。在近十年的发展过程当中,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孜孜不倦的对整合审计的效率和方案进行探索和研究。

二、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区别、联系

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最终目标相同,整合趋势明显,但是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是两种不同的审计模式,二者在实施审计程序的过程中也有着明显的区别,笔者通过下表分析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1、审计业务范围

2、审计目标

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目标不一致,但是二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共同目标都是向财务报表外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高质量的财务信息,并对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公允性提供合理保证;但是,财务报表审计的具体目标主要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都进行了真实公允反映,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目标: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

3、审计程序和承接业务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审计程序都必须制定具体审计策略和总体审计方案,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承接前都需要就审计工作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商议,达成一致的审计意见。但是,财务报表审计的具体审计计划包括风险评估、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控制测试等,在审计收费:“审计收费”不是财务报表审计必然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该充分进行职业判断,只有在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时,才需要和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收费”方面的商议,将审计收费事项登记在业务约定书上;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报告是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上编制的,并且要求真实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必要的内部控制测试;在审计工作计划方面: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审计计划主要包括: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测试的具体程序,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审计要求在和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收费”事项;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报告编制的基础:按照适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准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之上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整合趋势分析

1、整合审计的理论基础

2、整合审计实施的流程

3、整合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两者的主要区别

(二)两者的主要联系

二、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进行整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整合能够有效降低审计成本和提高审计质量

将两个审计进行整合符合成本效益的基本原则,并能够产生很好的协同效应,从而降低审计成本。此外,整合审计能够为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减少许多重复性的工作,有效减少和避免因审计判断不一致而造成的不便,从而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整合后审计证据能够进行相互印证,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将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相整合,很容易实现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甚至同一名或几名注册会计师来执行审计,减少了信息不对称、衔接不紧密等诸多不便,能够实现审计证据的相互印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审计本身的风险。

(三)整合审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两者所具有的紧密联系,使得两者在审计理念、审计流程、业务类型、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共同性和一致性,使得整合审计操作性比较强,存在的问题和障碍比较容易被解决和克服。

三、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进行整合的思路与策略

(一)审计计划阶段

(二)审计实施阶段

(三)评价控制缺陷阶段

在评价控制缺陷时,要根据财务报表审计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对财务报告控制缺陷进行重要性评价。要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各项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确定能否构成重大缺陷。要对整个内部控制情况及思考判断过程进行记录,记清楚得出关键判断和结论的具体理由。

(四)审计报告阶段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出具审计报告时,可采用否定意见、无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三种报告格式类型,若审计范围受限制则只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报告。

四、结束语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审计问题建议

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存在的问题

2011年10月1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提出了更具体、明确的指引,但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技术环境,我国内部控制审计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法律层次相对较低。

我国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制度主要有《审核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基本规范》和《审计指引》。虽然有这么多内部控制审计制度,但是所有这些制度的法律层次较美国SOX法案明显偏低,不具备足够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原则性意见和指导性规则较多,但可操作性不强。这使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容易将其与财务报告审计中内部控制审计相混淆,无法正确区分两者,无法保证内部控制审计的真实意义,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内部控制审计范围、目标、程序不够明确。

首先,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直接决定着审计的质量、成本和责任,决定着审计的可行性。为了遏制内部控制的各种可能的外部性,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尽可能多的附加信息,促进被审计单位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整个内部控制为审计范围。但是,由于内部控制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边界。其次,内部控制审计目标不是很明确。内部控制审计目标决定着审计的范围、审计程序的选择与运用、审计意见的表达、审计质量的衡量和审计责任的界定。

(三)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重视不够。

在很多案例中,注册会计师审计之所以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错误和弊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被审单位的业务流程缺乏深入的了解,忽视了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这个环节。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合伙人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过程中要求最多的就是进行了多少实质性程序,而很少过问是否进行了控制测试,以及如何进行的控制测试。所以,大多数审计人员对待控制测试的态度多是可有可无,或应付了事。

二、改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措施建议

(一)规范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方法和程序。

虽然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对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有了适当的指导,但据不完全统计,注册会计师依据配套指引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不同的事务所或不同的项目组执行程序仍然大有区别,可见指引不足够规范,需进一步详细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程序,这样才会大大减少内部控制审计的可操控性,一定程度上降低内部控制审计风险。

(二)健全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专业胜任能力都有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完成控制测试后,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根据内部控制缺陷程度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意见类型,其中缺陷评估是内部控制审计最困难的方面之一。鉴于各个不同公司、不同缺陷具有自身的特征,评估缺陷的任何方法都需要依赖高度的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应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有计划地参与那些与个人和事务所目标相一致的培训项目。同时还应该有意识地多与其他审计人员交流执业经验,或向专家请教,不断丰富自己的经验,提高判断技巧。

(四)整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

结束语

总之,我们如果要保证企业健康的发展,就要不断完善和创新我们的审计制度,克服和改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中的问题。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是优化和提高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也是改善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OnthePresentInternalControlAuditandtheImprovementofAuditStandardSysteminChina

-BasedontheResearchofAnnualReportsDatain2009and2010fromShanghaiStockExchange

TAOLijuan

(InternationalBusinessSchool,QingdaoUniversity,QingdaoShandong,266071,China)

Abstract:

TakingtheopportunityoftheissuanceofCompanies’InternalControlBasicNorms,thispaperstudiesthepresentinternalcontrolauditoflistedcompaniesrestrainedbylawsandregulationsinChina.Annualreportsdataofthelistedcompaniesin2009and2010showthatmorethanhalfofthecompaniesinShanghaiStockExchangefailedtofollowCompanies’InternalControlBasicNorms.InternalcontroldisclosureinChinaislefttoomuchtobedesired,whichisresultedfromtheinsufficientmandatoryforceoflawsandregulationsandtheincompleteinternalcontrolauditstandardsystem.Therefore,thegovernmentshouldestablishspecificinternalcontrolauditstandardsandrevisetheauditreporttitle,types,contentandformattoimprovetheinternalcontrolauditpracticeinChina.

Keywords:

internalcontrolaudit;internalcontroloverfinancialreporting;internalcontrol;internalcontrolbasicnorms

一、制度背景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披露状况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笔者手工收集了2009年和2010年沪市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调查了内部控制管理层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并阅读了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来看,我国沪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披露状况如下。

(一)仅有不到一半的企业遵循了《基本规范》的要求

2009年上交所868家上市公司中,有376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332%,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有492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668%;376家披露自评报告的企业中,有190家同时提供了内部控制的审计师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189%,占披露自评报告企业总数的5053%。2010年上交所895家上市公司中,有400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469%,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有495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531%;400家披露自评报告的企业中,有203家同时提供了内部控制的审计师报告,占上司公司总数的2268%,占披露自评报告企业总数的5075%。具体比较信息见表1。

(二)多数审计师报告并不符合《基本规范》的要求

202家企业中,有些没有将审计师报告作为单独报告进行披露,因此这部分内容没有标题(也没有审计师签字)。作为单独报告进行披露的企业中,报告标题也五花八门:有的称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有的称为内部控制审核评价意见,还有的称为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报告、××公司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内部控制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对××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评价意见报告、关于××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说明、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的专项说明等各种标题形式。

此外,我们还发现,与传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不同,企业与企业之间提供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性。同时,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依据的执业准则也不统一,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713737%643168%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593105%864257%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4211%4198%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201053%18891%上述条目的某种组合16842%8396%PCAOBASNO53158%2099%其他11579%9446%未明确提及执业准则6316%11545%合计19010000%20210000%

从表2可以看出,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循了不同的执业准则。其中遵循最多的是《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再次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值得注意的是,有几家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其内部控制审计并未依据国内的任何准则,而是遵循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制定的审计准则5号。

(三)审计基准日和参照的内部控制框架不统一[2]

另外,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必须参照一个适当、公认的控制框架,并且在报告中做出明确说明。但笔者发现,在2010年的202份审计师报告中,有37份报告未明确说明审计师所参照的内部控制框架,120份报告参照了《基本规范》,27份报告参照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5份参照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3份指出遵循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参照了COSO框架,6份同时参照了《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4份未找到数据。并且,这种框架的差异和事务所有关,同一家事务所给不同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往往参考相同的内部控制框架。

三、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存在的问题讨论及建议

(一)我国目前现存准则并非内部控制审计的恰当执业标准

在笔者查阅的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中,事务所主要提及了以下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于2002年2月15日单独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注协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08至2010年间为《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而制定的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属于鉴证业务的一种特定类别,审计师以此为执业准则,具有原则指导性,但针对性明显不足。

而美国在内部控制审计领域的法规演进,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3]。2002年,美国出台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2002》(萨班斯法案),该法案要求管理层设计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要求外部审计师证实管理层报告的准确性,也即要求外部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二)对我国内部控制审计法规的建议

1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首先,《审计指引》仅对内部控制审计提供了原则上的指导,涉及审计计划、审计方法、控制测试、缺陷认定及缺陷评价、形成结论并出具报告等具体内容时,指导性明显不足。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事务所不得不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等准则的原因之一。

其次,对内部控制的测试和评价业务已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独立出来,并由原来的一次性业务或面向特定企业的业务(原来仅要求A股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提供、赴美国和日本等地上市的企业和金融证券保险等高风险行业提供)变成了与财务报表审计并列的经常性业务,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也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借鉴美国的做法以及我国的财务报表审计准则,笔者认为,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鉴证业务准则中新增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与目前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并列,可命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序列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XX号――审计计划/审计方法/控制测试/缺陷评估/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特殊事项考虑/……》,原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更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准则》。当然,考虑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审计成本,也可参照美国的ASNo5制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审计准则》。新增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如图1所示。

2完善审计报告的标题、类型、内容和格式

我国《基本规范》要求企业提供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前所述,从2010年披露的报告标题和内容可以看出,大多数企业有违《基本规范》的初衷,事务所并未严格按照《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出具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鉴证意见。

《审计指引》明确将报告标题命名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且分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四种类型,统一了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但该指引仍存有待商榷之处。

其次,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报告类型包括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则去掉了保留意见。当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无论是财务报表审计还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发现与被审单位存在对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缺陷的不同认识,两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但其严重性不足以发表否定意见时,审计师是否可以出具保留意见?

最后,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独立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指出,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具体到内部控制审计,注册会计师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而对其进行评价必须参考一个适当、公认的标准(控制框架)。因此,内部控制报告中,应该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所参考的框架。前文我们发现,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参考的框架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同一份报告里面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框架。

使用公开可获得的评价标准将会提高内部控制报告的质量,促进不同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比性。因此,本文认为,《审计指引》应明确要求将注册会计师参考的评价标准列作审计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该标准可以是《基本规范》,也可以是满足条件的其他适当、公允的框架。只要控制框架满足特定的条件(比如SEC最终规则列出的条款),那么都可以用作审计师的评价标准。《基本规范》满足前述要求,但这并不排斥事务所选取其他公认的适当框架。事实上,2010年的数据已向我们表明,事务所选取了不同的框架,除《基本规范》之外,还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COSO框架等。

四、结语

[1]陶黎娟.有关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几点探讨[A].见中国会计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会计学会,2010:415-422.

[2]杨有红,陈凌云.2007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数据分析与政策建议[J].会计研究,2009(6):58-64.

[3]杨玉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国内外文献综述[J].审计研究,2007(4):74-78.

[4]杨志国.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制定和实施中的几个问题[J].财务与会计,2010(10):14-17.

[5]SEC.FinalRule:INTERNALCONTROLOVERFINANCIALREPORTINGINEXCHANGEACTPERIODICREPORTS[EB/OL].sec.gov/rules/final/33-8238.htm,2003.

收稿日期:2012-03-10

一、问题提出

2012年3月23日,A企业公布了201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D会计师事务所对A企业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中有关上市公司的一份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下面我们就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二、A企业的历史背景

A企业占地近300多万平方米,现有职工5000多人,是我国重点骨干大型企业。2011年,B企业因涉嫌非法集资于年底被立案调查,该案对A企业冲击很大。2012年3月15日,A企业披露,截至目前,B企业及其关联方尚欠公司货款6073.17万元,对方经营出现异常、资金链断裂,可能对公司资金回笼产生较大影响。

三、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诞生

A企业应收账款前五名的一重要客户的消失。根据中国资本证券网显示,2009年,B企业为A企业第一大客户,共向A企业采购18147万元商品,占其营收总额的7.94%;2010年,B企业为A企业第二大客户,共向A企业采购11039万元商品。但在2010年末,A企业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里并没有B企业。

2011年中期,B企业为A企业第五大客户,共向A企业采购1999.1万元,占其营收总额的1.31%。2011年中期,A企业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里也没有B企业。(第五名为J公司,欠款金额为898.8万元)。

2012年3月15日,A企业董秘办工作人员向中国资本证券网表示,与B企业终止业务是在公司发现其有资金断裂的迹象时,应该是在2011年底,目前B企业已经停止经营,在2011年上半年公司与B企业的业务就已经减少了。但公告显示,B企业及其关联方欠其货款总计6073.17万元,且B企业并未出现在A企业2011年中报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中,所以A企业2011年下半年向B企业销售商品不会少于5174.37万元(6073.17-898.8=5174.37)。既然在2011年上半年仅向B企业销售了1999.1万元(2010年中期为4314.5万元),销售商品已经大幅减少,但2011年下半年向其销售商品的金额又大幅增加了,这其中必有蹊跷。

根据调查,A企业2011年年末的总资产为30.04亿元,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29.38亿元,净利润为0.76亿元。D会计师事务所对2011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同年2011年,A企业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自我评价的结论为内部控制失效;A企业聘请D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2年3月23日,A企业被D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的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段和审计意见段如下: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A企业内部控制存在如下重大缺陷:

1、A企业下属子公司C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多头授信无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C公司的鲁中分公司、工业销售部门、商业销售部门等三个部门分别向同一客户授信,使得授信额度过大

2、A企业下属子公司C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对客户授信额度不大于客户注册资本,但C公司在实际执行中,对部分客户超出客户注册资本授信,使得授信额度过大,同时C公司也存在未授信的发货情况。

上述重大缺陷使得A企业对B企业及与其存在担保关系方形成大额应收款项60731千元,同时,因B企业经营出现异常,资金链断裂,可能使A企业遭受较大经济损失。2011年度,A企业对应收B企业及与其存在担保关系方货款计提了48585千元坏账准备。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对A企业公司的影响:上述重大缺陷使得A企业对B企业及与其存在担保关系方形成大额应收款项60731千元,同时,因B企业经营出现异常,资金链断裂,可能使A企业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大额应收账款60731千元或成坏账打水漂了。对于内部控制出现了重大缺陷,A企业已经注意到,并对子公司控制方面,针对子公司内控制度中缺少多头授信的规定及内控制度执行不严导致对客户授信额度过大造成损失的问题,公司修订印发了《A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信用风险管理办法》,对多头授信做出明确规定,并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以防形成新的因授信额度过大导致的信用风险。

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对投资者的影响:当这份内部控制否定审计意见一出,次日,公司的股价就受到了影响,公司的股价从2012年3月23日之后便一直呈现出一个下降的趋势。

【关键词】财务报告舞弊;识别;治理

一、财务报告舞弊概述

财务报告舞弊概念的界定是研究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的前提,借鉴我国和美国的财务报告舞弊概念,本文对财务报告舞弊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国内外学者多年来对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的研究成果从财务报告舞弊的动因、手段及特征和识别方法三个方面进行回顾。

(一)财务报告舞弊概念的界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将舞弊定义为: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第99号审计准则(SAS99)将财务报告舞弊这样解释:为了欺骗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而对财务报告列示的数字或其余揭示进行有意识的错报或忽略,它包括对财务报告据以编制的会计记录或凭证文件进行操纵、伪造或更改;对财务报表的交易、事项或重要事项信息的错误提供或有意忽略;与数量、分类、提供方式或披露方式有关会计原则的有意误用等。

(二)财务报告舞弊的识别方法

总体来看,关于财务报告舞弊产生的动因、手段和特征,国内外的研究较为全面和成熟。关于财务报告舞弊识别方法的研究,主要采用统计学方法。

无论是统计学方法还是数据挖掘方法,它们都是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为依据的,这种定量识别的方法存在一定的弊端:为了避免定量识别的这种片面性,我们有必要考虑企业的非财务数据,提出定性识别的方法,定性识别是通过对非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根据经验来判断财务报告舞弊发生的可能性,进而将舞弊公司识别出来的方法。

所以,比较完善的方法是采用定量识别和定性识别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可以以财务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挖掘中的聚类分析方法将财务报告舞弊公司和非舞弊公司加以识别。这些识别方法相对于以往的识别方法和模型,具有简易性、准确性和通用性的优点。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法律法规界定的漏洞、公司信用评价、外部经营环境、外部审计特点等因素,采用定性识别的方法对财务报告舞弊行为和非舞弊行为进行识别。这种定量识别与定性识别相结合的方法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舞弊的识别率。

二、财务报告舞弊的原因分析

影响财务报告舞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只有正确地认识这些影响因素,找到舞弊的根源,才有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全面分析上市公司,以便做出科学的决策,也有助于监管当局寻找到有效治理的思路。

1.法律法规无法严格界定大量的职业判断业务;

2.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不完全性和滞后性;

3.不平衡各方的博弈会影响法律法规的公正;

4.法律法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

(二)外部审计分析

作为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受委托对被审计主体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应对被审计主体的财务报表发表公允的审计意见。所以,外部审计是社会反财务报告舞弊的重要防线。但从我国的现实来看,随着为舞弊公司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大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被牵扯出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信力正在大幅下降。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成本和收益与发生的概率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成本低、收益高,就必然会导致此类事件的发生率上升,反之,就会下降。

(三)政府监管分析

1.政府监管的必然性

开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业务内容,然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文件迟迟未正式,其中就包括《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造成内控审计有点无所适从,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基本借鉴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2007年7月的《与财务报表审计相结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AS5),笔者结合征求意见稿与AS5,尝试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思路作出初步探索,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界定

此处,不妨可以借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定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者公司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设计或监管的,受到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影响的,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满足外部使用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提供合理保证的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控制政策和程序:

1.保持详细程度合理的会计记录,准确公允地反映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风险评估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三、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思路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

注册会计师的着眼点应重视被审计单位管理高层对内部控制的态度,比如公司的道德规范、管理层的经营风格、角色和职责划分的清晰程度,以及是否拥有一个强有力的审计委员会等。

(二)制定审计计划

根据所掌握的控制环境及其对行为和财务报告完整性的影响,制定审计计划,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界定角色、责任和资源;制定项目计划、方法和报告要求。对风险的考虑应贯穿整个计划过程。

(三)识别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并完成公司层面的评估

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包括对公司部门、人员的权责利划分、重大政策决策流程与重大风险管理政策、管理层的风险测评流程、反舞弊控制、公司内控自我评测流程等,注册会计师应评估公司层面控制对流程层面的控制评估有何影响。

注册会计师还应识别各流程的责任人,并与其沟通,掌握其是否明确责任。其中,需重点对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工作方式、在公司监管中的实际地位、行使职能是否受到制约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在对公司层面评估的基础上,应考虑重要性水平,以及财务报表和其他支持性会计科目余额、交易或其他支持性信息出现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分析财务报告中的关键风险防范事项,并从数量和性质两方面考虑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的重要性。

是否包含关联交易等。

(五)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设计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内部控制能否防止和发现导致财务报告不当披露的重要事项。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的依据:被审计单位是否针对每一个控制目标都制定了适当的控制措施;是否能够防止或检查出可能造成财务报告重大错漏的错误或舞弊。

(六)评价控制缺陷

控制缺陷的严重性取决于:1.企业控制是否存在无法防止或发现账户余额或列报错报的合理可能性,2.因一项或多项缺陷导致的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在评价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错报的重要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受控制缺陷影响的财务报表金额或交易总额,以及受本期已发生或预计未来期间可能发生的控制缺陷影响的账户余额或某类交易所涉及的活动数量。

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迹象,就应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1.发现高级管理人员舞弊;2.重述财务报表,以反映重大错报的更正情况;3.注册会计师识别出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该错报不可能由企业内部控制发现;4.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关键词: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计;实施成本;信息技术的应对;评价与审计范围

中图分类号:F239.43文献标识码:B

2006年6月7日,日本国会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法》,其中以上市公司为对象,将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由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审计作为义务予以规定(内部控制报告制度),并要求在2008年4月1日开始起的会计年度执行[1]。依据《金融商品交易法》,日本企业会计审议会于2007年2月15日,审议了《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实施准则的制定(意见书)》,其公布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实施准则》适用于自2008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与审计。

日本和中国的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规范都借鉴了美国的COSO报告①以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规范,但规范的具体要求和内容还是存在显著的差异,本文以日本企业会计审议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实施准则》以及中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为依据,首先从规范的框架结构、规范对象与范围、内部控制的目标和要素、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以及内部控制审计等方面对其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日本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规范对完善我国内部控制报告制度的启示。

一、中日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规范的框架结构、规范对象与范围不同

二、中日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和要素不同

三、中日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规范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不同

关于内部控制缺陷,中日内部控制规范都认为包括设计(构建)缺陷和运行缺陷,但对其划分的类别却不同。日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实施准则》基于对财务报告可靠性产生影响的程度,将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缺陷”和“重要缺陷”两类。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影响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三类,比日本的划分更细。

四、中日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的具体要求不同

从内部控制审计主体来看,日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对内部控制审计主体有强制要求,规定内部控制审计由从事该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同一审计人员实施,这里的同一审计人员不仅要求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而且也要求是同一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我国的审计指引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可见,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并未对内部控制审计主体作出强制性限制。

五、日本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一)日本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规范关于实施成本的考虑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在制定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规范时,对美国内部控制报告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没有完全照搬其做法,而是充分考虑了其执行成本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在审计范围上,只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审计,将内部控制缺陷由三类简化为两类,对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实施整合审计并一起编制报告,对内部控制审计主体具有强制要求,允许内部控制审计人员与监事或审计委员会等监督部门之间进行合理的合作,适当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以及采用对内部控制间接发表审计意见的形式等方面。日本的这些考虑对于我国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报告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日本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规范中信息技术的应对要素对我国的启示

(三)日本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规范中关于评价与审计范围对我国的启示

注释:

①COSO是Treadway委员会的发起组织委员会(CommitteeofSponsoringOrganizations)的英文简称,1992年,COSO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报告也称为COSO报告(1994年进行了局部修改),COSO报告是内部控制领域最为权威的文献之一,已被美国和国际及一些国家审计准则制定机构、银行监管机构所采用。

②日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规定:因审计范围的约束,未能实施重要的审计手续而不能取得对内部控制报告表明意见的合理的基础时,审计人员不得表明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记载不能表明对内部控制报告的意见的内容及理由,本文将这种情况称为无法表示意见。

③根据我国审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控制测试并非一定要实施,当注册会计师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或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需要实施控制测试。

[1]日本企业会计审议会.日本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M].李玉环,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2,48,30.

[2]于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广泛征求意见[EB/OL].[2007-03-09].中国财经报网站:省略/web/ckb/2007-03/09/content_337562.htm.

[3]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暨首届企业内部控制高层论坛专辑[C].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63,52-61.

[4]张影.日本内部控制审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0(4):

[5]黄京菁.美国SOA404条款执行成本引发争议的评述[J].会计研究,2005(9):86-89.

[6]孟焰,张军.萨班斯法案404条款执行效果及借鉴[J].审计研究,2010(3):96-100.

[7]谢晓燕,张龙平,李晓红.我国上市公司整合审计研究[J].会计研究,2009(9):88-95.

[8]章铁生.信息技术条件下的内部控制规范:国际实践与启示[J].会计研究,2007(7):29-35.

[9]王宏.基于国际视野与科学发展的我国内部控制框架体系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271-274.

(二)掩盖不良动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曾经指出,资本市场中存在个别上市公司涉嫌通过变更审计机构换取有利的审计意见的现象。事务所轮换可能成为上市公司掩盖不良动机、“购买审计意见”的一种手段。如果对一家上市公司执行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出具了不满足该公司期望的非标准审计报告,那么上市公司为了股票更有市场等就想要更换事务所。在没有实行事务所轮换制前,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事务所辞聘,公司与事务所双方都应当报告并将原因披露给中国证监会,并对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上市公司如果为了规避不利审计意见而更换事务所,就要面对投资者抛售公司股票、股价下跌等风险;实行事务所轮换制以后,上市公司可能会打着制度安排的幌子掩饰不良动机,投资者不能对更换事务所的真实意图进行有效区分,不易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三)增加审计风险对于轮换到的后一家事务所,轮换可能增加其审计风险。由于执行审计业务很大程度上依赖注册会计师的经验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经验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性质和商业模式不断了解逐渐积累的,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在越来越复杂的审计环境下,审计人员具有对被审计单位业务的熟练经验才能保证审计人员高效地安排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而事务所的轮换使得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下一家事务所在初始年度对审计客户的了解极其有限,审计人员缺乏对被审计单位业务的处理经验会影响其职业判断能力,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对事务所轮换的建议

(二)事务所轮换要考虑审计客户的性质和规模目前,我国已对国有金融企业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年限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财务报告不同,对其轮换执行审计业务的事务所的要求应当不同,所以在设置轮换事务所的被审计单位范围时要考虑其性质以及监管要求等。对不同规模的被审计单位,轮换事务所的要求也应当区别对待。就大规模的资产主体来说,一家事务所从接受审计委托,了解其商业模式、行业状况、资产规模,到熟悉其业务流程、经营决策,一般都需要两到三年。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咨询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领域拓展的背景

(一)事务所业务结构单一,使行业竞争激烈,事务所的运营难度加大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总体上仍以财务报表审计等传统审计业务为主。从统计数据看,国内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收入超过70%。由于传统审计业务不仅范围有限,季节性强,有些企业对事务所还设置了各种准入门槛,导致市场进一步缩小。造成过度竞争,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受到威胁。而且很多企业对法定审计需求的积极性不高,也不愿因此支付太多费用,使事务所以期通过审计业务获得收益增加了障碍。

过于偏重传统审计业务,收入结构单一。使事务所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不利于行业健康、稳定、全面发展;也不能很好满足日趋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和完全达到为国民经济全面服务的使命要求。因此,拓展新业务,增加市场容量是解决当前会计服务市场过度竞争,培植行业新的业务增长点的有效途径。注会行业要做大做强,迫切需要改变传统的单一审计业务为主的市场格局,不断创新服务品种。提高非审计业务的质量和范围,实现业务结构合理化。

(二)金融危机既对注会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也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市场机遇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从金融业向实体经济蔓延,对我国注会行业也产生了重大冲击和影响。据中注协的调研和分析。由于一些外向型企业关停导致会计服务对象减少、新上市企业减少、行业服务的高端客户增长放缓、以及企业受财务状况困扰、自发需求减少,使得事务所非年审业务量减少。并且,由于金融危机造成企业经营困难,使一部分企业把削减审计费用作为企业控制费用预算的手段之一,导致事务所审计收费下降、收入减少。而与此同时,随着一些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经营效益下滑,企业业绩压力增大。致使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增加。为此,事务所不得不增加审计程序,这又加大了事务所的审计成本。

但是,危机的蔓延让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到注会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在应对金融危机中的作用。为此,中注协在2009年4月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的意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抓住行业发展的市场机遇,积极开拓新的服务领域,推进业务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帮助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和改善内部控制、应对和化解危机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为服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和市场信心的提振、促进经济复苏发挥更大的作用。

因此,大力拓展新业务领域,全面优化业务结构,既是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注会行业克服金融危机不利影响、进一步做大做强、做精做优的现实需要。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新契机

注会制度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重要的制度安排,注会行业作为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审计监督和专业服务力量,应当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综合服务,以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2009年10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系统提出了当前加快注会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以及具体要求,指出要大幅度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推动事务所业务转变和升级。

2010年2月10日。中注协为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推动行业科学发展,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要求围绕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在巩固传统领域审计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开拓新型鉴证业务,积极开发非审计业务品种和市场,使全行业的业务领域和收入结构得到优化。

这些文件的颁布,以及我国目前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化教育出版机构改革、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高新企业资质认定、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实施等一系列政策的研究和出台,都为事务所开拓新业务领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和环境。

特别是自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后。企业内控建设咨询成为政府鼓励、企业需求的新业务。2010年4月26日,五部委又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其中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明确了“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这将使企业内控审计与咨询业务成为注会行业发展的新的业务增长点。

三、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内部控制审计与咨询业务的优势

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实施,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内控审计、设计与咨询等综合性配套服务。

内部控制设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因此,企业要建立健全内控,其聘请专业机构咨询的业务肯定会大增。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汇聚了会计、审计、金融、税务、法律、财务管理、风险控制、战略规划等各方面的专家,在各专业领域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趋势下,可以更低的成本提供同样甚至更好的专家型服务,并可产生规模经济效果。

四、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内部控制审计与咨询业务的路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服务能力。研究确定发展路径,明确业务拓展方向,以促进形成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大、中、小型事务所在执业领域各有侧重、市场定位各有特色、服务对象各有倾斜、地域分布较为合理。且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序竞争、接续发展的格局。

因此。笔者认为,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可利用其业务规模、人才储备、事务所声望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内控审计,为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提供综合;而中小型事务所,应在规范管理运作、严格质量控制的基础上,不断挖掘市场需求,深化专项领域服务,为占据我国企业主体的广大中小企业积极提供内控设计与咨询等非审计服务。

五、拓展内部控制审计与咨询业务的举措

为推动和支持事务所开拓新业务领域,中注协、地方注协和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以中注协为统领、地方注协为主要推动力、事务所为主体,因地制宜、因所制宜,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新业务拓展开发工作机制。

(一)行业协会的推动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理解,掌握内控审计指引的工作要求及操作技能。2009年5月和6月,中注协已经先后举办了企业内控审计研讨班和远程教育(视频)培训班,就企业内控基本规范解读、内控审计业务、内控测试方法与实务、内控设计实务与案例、内控缺陷评价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培训。体现了中注协大力支持事务所拓展新业务的工作重点。

(二)事务所的举措

此外,内控审计与咨询业务在为注会行业带来新的业务机会的同时。也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的提高。因此,事务所应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正确处理好内控审计与内控咨询的关系,确保执业过程的独立性。

总之,国办文件的出台和内控审计制度的确立,为注会行业开拓新业务领域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新的业务增长点。事务所应抓住机遇,实现业务的转型和升级,规划好即将开展的内控审计和咨询业务。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56号)[EB/OL]2009-10-12

[2]王凯,国办文件为事务所扩大执业范围送东风注册会计师行业亟待开拓业务领域新蓝海[N],中国会计报,2009-11-13

[3]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BB/OL],2010-02-10省略.cn/news/201002/t20100210_21086.htm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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