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包工头、分包人、发包人、总包人、建设方各有各的责任,但应该确定最合适的讨要对象,这才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有的放矢,提高维权成功率。
第一,总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总包单位应存储工资保证金,可建立工资代发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下层分包、转包单位欠付工资时,履行先行支付义务,然后享有向分包、转包单位追偿权。违法分包的,总包单位同样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分包、转包单位的直接支付责任。这两类单位直接用工,对其招聘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管理,并承担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
第三,建设单位的先行垫付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包工头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一般而言,即使是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或者是合法经营资格,包工头仍然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责任,但是他们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