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网络直播行业如日中天,成为当下最具吸引力的新兴职业之一。然而,在这光鲜亮丽的背后,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网络主播带货等等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直播未达预期主播能否停播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小馨(化名)与某经纪公司签约5年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书》约定,小馨只能在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不得擅自停播。若违反竞业条款,将构成根本性违约,公司有权要求小馨赔偿300万元。合作期间,公司将全力扶持小馨成为金牌主播,提供人员、技术、资金等支持,并将她打造成具有人气与知名度的网络主播。
合同签订后,小馨在某网络平台直播4个月,共产生收益9000元。小馨认为某经纪公司未按约定提供任何扶持、培训、推广、资源和福利,其成为“具有人气与知名度的主播”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注销与公司合作的直播账号,并另行注册账号进行直播。后小馨成为高人气主播,直播流水大幅上涨,某经纪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馨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小馨提起反诉,认为系某经纪公司违约在先,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支出的律师费损失。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馨与某经纪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馨于合作期间擅自停止在合作约定的直播并注销账号,又另行注册账号直播,构成违约,某经纪公司有权要求小馨承担违约责任。小馨停止直播时仅履行合同4个月,某经纪公司对其的扶持、培训、推广才刚刚起步。且双方合同对于某经纪公司提供的扶持与推广的约定难以量化,小馨仅以此主张某经纪公司构成违约,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考虑到直播行业特点,经纪公司对于与其签约的网络主播在合作期间的直播收益具有一定预期利益。在认定跳槽主播的违约金数额时,若不考虑该部分预期利益损失,将导致主播跳槽成本极低,助长行业不良风气,不利于直播行业健康发展。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应当以合同履行期间的履行情况为依据,某经纪公司仅提供4个多月的培训扶持,小馨违约后另行直播的收益与其他公司投入有关。且新人主播的直播收益尚未稳定,经纪公司客观上其他投入和收益损失亦不大,故某经纪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综合直播行业特点,法院酌定小馨向某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问题①:此案中,小馨的行为为何属于违约
法官解答
问题②:小馨向某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
吕颖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守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应当与其受到的损失相当,不得过分高于损失。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此案中,法院以经纪公司实际投入的损失为基础,根据双方合作期间经纪公司平均每月实际收益,结合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及行业发展特点等因素,酌定违约金10万元较为合理。
问题③:主播要证明经纪公司曾拒绝其提出的扶持、培训、推广等要求,在法律上需要提供哪些依据如果经纪公司未能提供约定的扶持和推广,主播该如何合法维权
若经纪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扶持与推广,主播可以要求经纪公司履约,或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经纪公司在限期内仍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主播可以依法发函通知解除合同。
吕颖法官:司法实践中,主播与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根据个案情形判断,包括是否有劳动管理和用工事实,并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如果经纪公司(平台)与主播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约定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特点,则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但若双方之间体现出较强的劳动法意义上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问题⑤:目前,网络主播这个职业得到很多人的青睐,新主播签约时应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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