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接到身边的朋友以及当事人的咨询,范围涉及面很广,但是问题的重复率非常的高。于是,本人总结了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并逐步发表于网络,并附解答,供大家参考。
答: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3、问:发生交通事故时,未现场报警,事后怎么办
(1)是真的。
(4)10万和100万认缴资本的公司不同在于股东承担的责任不同。
5、问:买卖没有签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对于没有记载名称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也可以作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8、问:单位约定我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有效吗
答:(1)这种的规定,法律上属于“竞业禁止”条款。
(2)“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
(3)《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5)《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综上所述,“竞业禁止”不能针对所有员工,另外单位对你进行限制的,还需要支付费用。
9、问: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10、问: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1、问:学校应尽到哪些安全注意义务
答:在校园事故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提供安全教育环境的义务;
(2)提供适合教育人员的义务;
(3)组织、管理学生活动的义务;
(4)预防、救助学生健康的义务。
如果学习违反上述义务,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2、问:学校违反提供安全教育环境义务的主要情形
答:主要有以下情形: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的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13、问:学校违反提供适合教育人员(教师)义务的主要情形
答:(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2)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4、问:学校违反组织、管理学生活动义务的主要情形
答:学校违反组织、管理学生活动义务的主要情形如下:
(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2)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3)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关于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的责任承担在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如果属于正常教育教学所必要的但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例如足球、跆拳道等,为了防止出现学校为了规避责任限制体育活动的现象,在学生自愿参加并且经过监护人同意的条件下,学校教育机构不应承担责任。
14、问:学校违反预防、救助学生健康义务的主要情形
答:学校违反预防、救助学生健康义务的主要情形如下:
(1)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的。
另外,学校的校园事故责任可能会发生与其他侵权责任的竞合,例如学校的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导致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存在质量缺陷所产生的产品责任等等。一般认为,这种责任竞合的情况,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最有利的请求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