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范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第6条适用范围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等,也包括涉及上述领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6.2律师办理继承民事业务及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等刑事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条款未列入本指引内。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47条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按国家发改委与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代理费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数额、费用类别及费用的结算方式。第48条律师要特别注意婚姻类案件不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49条委托协议中应明确,对于办案中出现的特定诉讼事项,如管辖异议、财产保全、反诉等工作事项产生的费用是否包括在原律师代理费中。如可以另行协商增加代理费的,应在协议中说明。第50条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在律师已与委托人办理完毕委托代理手续,律师开始法律服务工作后,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或自行撤诉的,或者对方当事人撤诉的,律师费用如何结算。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132条律师承办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的法律服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关于相互承认民事裁决的司法协助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办理。第133条若委托人需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我国人民法院证明其法律效力的,以及外国法院要求我国人民法院证明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代理律师应当在我国法院作出裁决书生效后,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生效证明。第134条对于委托人可能要在境外使用我国法院的裁决书的情况,代理律师可告知委托人,律师可为其提供在国内的代办翻译及公证、邮寄、快递等服务。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本指引由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主要执笔人:王芳贾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