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相关的法律(精选5篇)

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报告中,为保障金融创新,政府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间,互联网金融在政府报告中从未“缺席”,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内涵

(一)落脚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一般风险、安全风险与特殊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力惩处,来约束行业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风险为其他风险的落脚点,政府部门需从法律风险入手,明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避其他风险的出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隐患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区域。互联网金融业属于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备金融行业的风险连锁效应,极易出现多种风险爆发的现象,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律风险出现后,连锁效应会引发其他风险隐患。如果法律风险爆发的领域涉及到境外业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控。

(三)爆发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各类风险均通过法律风险呈现,法律法规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风险的出现会引发利益失衡,从而触犯法律法规,导致法律风险。例如,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出现的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可称之为操作风险。而站在消费者角度,个人信息泄露表示自身的隐私权被侵害,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可将其归纳到法律风险的范畴[1]。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控中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远快于我国金融法律的出台效率,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法律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市场监管不到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与金融业务的了解,均来自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在我国大部分支付宝与余额宝用户中,很少有人了解其担保公司;且政府部门在担保公司的监管方面存在缺位问题,一旦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金融产品的正常使用,严重时会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2.缺乏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股权众筹业务较受欢迎,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认可该模式,可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同时,网络银行的开通是否需营业执照、网络银行的监管等工作,均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极易导致行业乱象。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市场中准入机制缺位问题,极易引发法律风险。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法律;互联网货币;法律问题;风险防范

一、互联网货币及其主要法律关系

(一)互联网货币概念简析

互联网货币通常又称为虚拟货币、电子货币,是基于商业信用或社区信用而发行的,在互联网的特定空间或特定区域的特定主体间进行交易的虚拟兑换工具。

互联网货币的基本内涵有三:一是互联网货币是在商业信用或社区信用的基础上,由非政府主体“发行”的非货币;二是互联网货币的使用者是互联网空间的特定主体,包括特定空间或特定区域的商业主体和自然人;三是互联网货币是互联网空间特定主体进行“价值交易”的虚拟工具。

(二)互联网货币与货币的法律关系

互联网货币是基于互联网社群中的共同信用而产生的虚拟货币,与基于国家信用的货币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货币对互联网货币的制约,包括货币对互联网货币的排斥,货币发行单位或金融管理部门对互联网货币的管制或约束。另一方面是互联网货币对货币的局部替代和冲击,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货币在互联网支付领域和部分流通领域对货币的替代,以及互联网货币对货币供应和货币传导机制的冲击和影响。

(三)互联网货币与其发行人的法律关系

互联网货币是由其发行人的商业信用保证的、无形的、外在的、契约型债权凭证,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对互联网货币负有保证其合法使用的债权上的契约义务。一方面是互联网货币债权的形成,即互联网货币发行人要按照其自行规定或通过合同约定的价格卖出(兑换)互联网货币,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允许使用者通过挖矿、打游戏等特殊劳动取得互联网货币,进而形成以互联网货币为表现形式的持有者对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则是互联网货币债权的实现,即互联网货币发行人要按照发行时的约定向互联网货币使用者提供相应的商品和服务,或者由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提供约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条件,满足互联网货币持有人通过购买商品和服务实现其债权的基本要求。

另外,为了保证互联网货币的可接受性,互联网货币的发行人除了尽可能扩大互联网货币的使用区域和范围、增加互联网货币可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种类外,还要尽量保证互联网货币“币值”的稳定性,保证互联网货币的购买力,防止因为互联网货币的“通货膨胀”损害持有人和使用者的权益。

(四)互联网货币与其使用者的法律关系

互联网货币是发行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对使用者而言,它是以数字形式记录在计算机和互联网站点上,并可以快速便捷转移支付的有效债权凭证。部分像比特币这样的互联网货币甚至是完全隐匿的,但这种债权凭证却是唯一的,能保证互联网货币所有人是其唯一的合法债权人。使用者购买(兑换)、保存和使用某一互联网货币,不外乎信赖该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信用,认可该互联网货币的使用区域和范围,需要该互联网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能够完成兑换该互联网货币所需要的劳动或任务。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非法债权不予保护,对因网络赌博等非法活动取得的互联网货币,其债权亦不受法律保护。

(五)互联网货币与其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

(六)互联网货币与政府机构的法律关系

三、互联网货币的法律风险防范

互联网货币的政策法律风险不只是发行人、交易平台和使用人的事情,还涉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说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多个层次、多个方面,需要本着制度先行、预防为主、加强管理、惩前毖后的原则全面做好互联网货币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一)政府层面: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互联网货币系统风险防范需要首先在政府层面加强政策法规建设,构建系统的互联网货币管理制度,并全方位加强系统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监管和业务监管。

2.加强对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发行监管。采取综合性的互联网货币发行管理措施,针对互联网货币发行人资质问题,探讨实行资质审批或备案制度。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既要了解其注册资本额,还要确认其实缴资本情况,同时要结合其经营情况进行信用评级和不良经营信息登记制度,对信用等级高、无不良记录的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可以优先安排发行互联网货币或适当调高其互联网货币发行总额等。

4.建立健全互联网货币发展综合协调机制。考虑建立健全互联网货币发展综合协调机制,或者构建一个由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参与的互联网货币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协调处理互联网货币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而不仅仅是监管问题。也可以考虑在国务院层面设立一个互联网货币发展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上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领导小组成员,协调解决我国互联网货币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5.禁止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将互联网货币的风险主要控制在发行人和交易平台方面,控制在互联网货币发行人限定的区域和范围。继续明确禁止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既禁止互联网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兑换,也禁止互联网货币与美元等外币的双向兑换;既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参与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也禁止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和交易平台参与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既禁止其他非金融机构参与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也禁止地下钱庄参与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

(二)社会层面:多措并举,盯防结合

互联网货币风险问题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性问题,社会性问题的解决需要在社会层面采取多种应对措施,盯防结合,才能将风险防在前头,控在小处。

1.在全社会开展互联网货币风险提示活动。建议借鉴资本市场风险揭示的经验,协调各种资源,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互联网货币风险提示工作,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点宣传互联网货币系统的风险问题,引导社会公众了解互联网货币风险以及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另外,可以探讨在互联网货币发行人、交易平台和使用者的行政审批或备案环节进行风险提示,将风险防控理念贯彻到整个互联网货币系统之中。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研究

自2013年之后,互联网支付、众筹融资等业务的出现进一步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但是也出现了一些网站企业存在个人信息泄露、误导性宣传、余额宝账户被盗、资金违约等行为,严重侵害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急需有关部门快速解决,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秩序,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

1、知情权受到侵害

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宣传的时候一般都会避开其中的风险因素和具体如何操作的问题,只是一味地强调自己的金融产品获得的收益性,所宣传的收益情况只是这种金融产品最佳的收益状态,是这种金融产品在运营中的最理想状态,但是通常金融产品都不会出现这种状态。加之,金融产品一般都非常复杂,涉及到的专业内容很多,普通群众很难理解,而用户如果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购买的话,通过互联网交流是很难完全弄清、弄懂金融产品的全部内容的,且一些服务人员在解释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误导性宣传,导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一些金融产品在运作过程中很少向消费者及时说明资金使用用途、途径、当前状况等信息,导致消费者很难随时掌握自己的投资状况。

2、隐私权受到侵害

3、难以维权

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属于新鲜事物,在此领域的法律建设还存在很多漏洞和空白,加之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很难完全满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保障需求。消费者一旦受到侵害,想通过法律渠道开展维权活动很难,因为很难找到一些关于金融产品销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条款。而在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用户能接触到的各种资料十分有限,在维权过程中很难提供完整、有效的诉讼材料,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将会十分被动。同时,当前互联网诈骗现象十分普遍,很多网站打着买卖金融产品的旗号,却做着传销的活动,这些网站在积累一定资金之后,就会突然消失,使消费者难以找到,出现诉求无门的状况。

二、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因分析

1、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2、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

3、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

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争议处理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一般发生争议和投诉行为都是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行解决,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活动当中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的缺失致使一些消费者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4、缺乏较高的风险意识

5、信息不对称,侵害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及投资决策,信息是主要凭证之一。事实上,金融信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及专业性等,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在信息方面缺少对称性,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如信息缺少准确性及不充分等。产生的结果是,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在产品专业化与职业化方面,相比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消费者所需购买的产品及获得的认知能力明显较低。经济主体具有自主自利的特点,促使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使用的手段较为隐蔽,将成本转嫁起来,获得不法利益,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存在的这种行为,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给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带来损失。

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2、完善维权体系建设

3、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完善信息保护机制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如果不能够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那么在未来的发展中必将十分困难,只有得到消费者的支持,互联网金融才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钱:“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2]何笑: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3]刘罗林: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思考

互联网金融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是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通信技术为媒介,借助网络来实现资金的流通,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在给传统金融业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也需要意识到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当前的金融市场环境中,自身的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隐患,为了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并确保互联网金融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与产生原因分析

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并借助互联网思维来实现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发展模式,给传统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与挑战,同时基于互联网金融下相应的金融交易方式随之具备了新形式,基于互联网本身的特点,促使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了法律风险、监管风险、网络安全风险以及技术风险等。

二、有效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途径

(二)设置专门性监管机构并加大监管力度

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过程中,要想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以在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使互联网金融实现规范且良性运转,就需要建立专门性的监管机构,将互联网金融监管从传统监管体系中解脱出来,建立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机构,并明确监管职责。当前,国外大多国家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并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加强监管,可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也应结合国内互联网环境而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有力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维持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正常秩序,营造安全的互联网环境。除此之外,国内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实现对资金流转状态的有效监管,并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的有效监管与打击,以此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规制。

(三)建立信用体系并强化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

一方面,要从行政监管角度出发,基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下,建立完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自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确保将参与到该领域中的企业,完全的纳入到这一信用体系之中,以此来实现信息的充分共享,借助信息的及时且完善披露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对决策风险的有效规制。另一方面,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点出发,要想实现对这一风险的有效规制,还需要用户自身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遵法守纪的同时,能够掌握实现有效规避与控制这一风险,进而才能够将政府、企业以及用户联系到一起,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

三、结语

综上,针对互联网金融所呈现出的风险隐患,为了促使互联网金融能够实现自身的规范且稳健发展,就需要在进一步加大立法力度以强化法律监管的基础上,设置专门性的监管机构并明确落实监管职责,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并提高用户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理念,进而才能够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规制。

参考文献:

[1]曹梓煜.信息环境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经贸实践,2016,(14).

[2]张曜.互联网金融创新合同风险的规制路径与建议[J].金融教育研究,2016,(03).

[3]陈成.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及其发展路径的几点思考[J].时代金融,2015,(32).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

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形成,以支付宝、银联卡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已成为金融市场的主要支付方式,并且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深度认可。特别是随着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服务商的快速发展,使得第三方支付的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广,客户的参与度也相应的提高。到目前为止,第三方支付甚至被应用于购买股票、保险等理财领域。

(二)大数据金融优势明显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二)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的许多便捷,但一些钓鱼网站的出现会导致人们的个人信息发生泄漏。据统计,2015年我国线上用户约有90%的个人信息受到泄漏。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互联网金融模式实行的是线上交易,交易信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可能受到非法攻击使得用户的信息发生泄露;其次,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交易平台的信息管理系统还未成熟,无法保证个人信息和资金的绝对安全;最后,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和监督方面还需进一步改善。

(三)资金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交易高效便捷、交易费用低等优势特点,但正如事情往往都具有正反两方面,互联网金融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交易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完成,当随着买卖双方交易量的增加,存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资金也大幅度增加,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或者工作人员的一时疏忽,就有可能导致资金安全问题;第二,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大数据应用为核心,大多数金融企业会利用互联网的数据处理系统来管理用户的基本信息和资金,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黑客的技术也越来越高,极有可能使资金管理系统受到来自黑客的攻击,使得用户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给金融机构和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近几年,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已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在法律监管方面也做出来很大努力,特别是吸取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促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得以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发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资金管理

互联网金融从根本上来说还是投融资双方在资金上的交易,故使用户的资金安全得到保障是非常至关重要的。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资金安全风险问题,必须从资金管理机制和监控机制等方面来加强。首先,为保障交易双方资金的安全性,避免发生第三方交易机构利用客户的资金来进行项目投资的情况,必须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管理机制;其次,完善监控机制可以降低互联网交易平台被病毒感染、黑客攻击的发生几率,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

除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和加强资金管理外,为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我国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进行严格控制。首先,分别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主体进行分级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的金融主体对于进入不同等级的金融机构的权限也应有所不同;其次,不仅要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拥有的资金、主营项目等进行审核外,还要对其进行交易平台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以使投融资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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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政策研究专家1、洞察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动态,及时掌握并解读互联网相关法律政策,分析对行业和具体业务的影响; 2、深入开展互联网行业前沿法律政策议题研究,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撰写分析文章和研究报告,输出行业观点; 3、支撑法务BP需求,制定互联网行业法律政策研究计划,输出研究成果; 4、参加行业相关会议,进行外部研讨交流。 https://jobs.bytedance.com/experienced/position/7260713654314633509/detail
11.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有关文件,明确将广州定位为全国五大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并在试点改革方案中多次强调要推广互联网仲裁。 各项政策的出台落地,支持广仲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进一步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效和保障能级,在国际法律实务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贡献更多“中国智慧”。 https://www.gzac.org/gzxw/5822
12.在“互联网+”和O2O驱动下,法律行业的创业如今是怎样的局面?互联网+法律服务这个领域问题多多,甚至举步维艰,想要获得发展,必须要找对方法。 2015年,曾被称为互联网+法律服务元年,也是众多创业者的出发点所在。但当许多人真正动手进行互联网+法律创业,却发现这个领域问题多多,甚至举步维艰。 今天,我想深入谈谈这个产业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否则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https://www.tmtpost.com/25736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