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我国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反制法”),为我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
反制法概要
反制法的出台,除了反制外国法律对我国的域外影响外,还延伸了中国法律的域外管辖力。反制法并未发布具体的反制清单,亦未对具体反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等进行细化,在法条的操作层面仍留存一定的空间,但并不影响本法的立法主旨。不但为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提供了指导原则和法律基础,也为日后针对具体情势,利用法律实施细则来进行扩大或缩小解释保留了机会。
反制法高于阻断办法
反外国单边制裁与主动实施反制并行
反制法主要强调反外国的单边制裁措施,但同时也为“主动采取反制措施”提供了依据。
针对单边外国制裁的反制措施
正如标题所言,反制法的核心在于外国对中国政府、公民或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时采取反制措施[1]。虽然反制法并未对“歧视性限制措施”进行定义,但法条上下文明确反制法的主旨是对抗外国“干涉中国内政”[2]。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解释,反制法强调的是“反”字,即反对“某些西方国家和组织打着维护民主、人权等幌子对中国搞的所谓制裁”[3]。
因此,反制法将主要适用于外国政府就中国国内政治与政策实施的单边制裁行为。
兜底条款包含主动反制措施
可适用的反制措施
关于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措施,反制法第三条规定建立反制清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三种反制措施和一个兜底条款:
(1)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2)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3)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4)其他必要措施。
在这一点上,反制法虽然对可采取的制裁措施进行了分类与规定,但仍未就反制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范围等做进一步说明。
国务院及其部委负责具体实施
违法后果
该法要求“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具体的反制措施且不得执行外国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没有遵守反制措施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而执行外国限制措施的,则赋予限制措施的受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该法对“我国境内组织和个人”也没有明确定义,存在着为具体的反制措施及规定留白的可能,未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华的外国人提供例外。
结语
中国在2020年9月由商务部出台《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接着在2021年1月,出台《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阻断办法”)。直到目前颁布的《反制法》将为在此之前和之后颁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措施提供法律依据[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