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到底用不用顿号,经常成为文字工作者争论的话题。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公文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使用规范和标准,严重影响其规范性和权威性。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表述为: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中间都没有顿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则表述为: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中间都有顿号。
《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的性质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则载明:供工作中参考。也就是说,这两个文件又都不是强制执行的标点符号使用标准,因此才导致了现实中的使用混乱。
因此有必要制定《标点符号用法》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制定强制性立法技术规范,统一标点符号用法,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公文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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