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在宪法宣讲中经常说的一句话,但如何践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常常思考的问题。
部分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经常会对此产生困惑,需要我们对其进行解答,让其相信宪法、相信判决,进而才能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真正做到服判息诉。
还记得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在看守所提讯他时,他的眼神里写满了对判决结果的不甘。
在治罪中,忠于宪法
传递司法温情
“我只不过是运气不好。”在他的叙述中,我了解到另一面的他。
他说,在他们村里,同村的其他干部都有着差不多的环境背景,在当年拆迁改造的历史条件下,认为多拿一些、多分一点这些行为不是犯罪,同时普遍的文化水平不高,日常的政治文化学习十分欠缺,无法在当时履职的关键时期作出正确的判断与行动。
但这些均不应成为犯罪的借口。随着他的诉说,我看到他情绪逐渐有些失控,便想从他现在的日常生活入手,询问他最近在读什么书,他和我说能读到的书有限,最近在看宪法。
“法官,其实我也明白这是我应得的惩罚,但我的家庭已经支离破碎,岁数也大了,还有活着出去的可能吗?”
在治理中,忠于宪法
促进和谐之治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利机关负责”
写在宪法的内容赋予人民法院的高度责任感,这份责任感我想不单体现在审判过程中,更应贯穿于前后端,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宪法里处处写着人民,而法官则是权利属于人民、司法为民的具象化体现。审判于我,不仅是在国徽下庄严的审判席,是法槌落下时公平正义的宣判,更是宪法赋予的神圣使命。
如何履行好法定职责,是我工作后时常思考的问题。法律之浩瀚,真理海洋的广袤促使我越发多学、多思、多做。如何做好诉源治理,判决后如何判后延伸,在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件中,我萌发了探索代替性生态修复司法的多样性这一想法、做法。
在以往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通过植树造林、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方式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司法的成效并不显著,一部分被告人对生态费用的缴纳生成误解,通过大家的调研和梳理分析,将森林碳汇融入生态修复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是一种多向利好的修复方式,在充分与被告人沟通后,在庭审的主持下,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并向法院递交碳汇补偿认购申请书,形成“司法+碳汇补偿”机制,助力碳汇发展与生态惠民的良性互动。
同时,在审理部分速裁、简易程序案件中,发现以往“单案单审”的办理模式不仅给被告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不变,还对司法审判的效率造成一定影响。经过不断的调研与实践,将同类型的速裁、简易程序案件改为“集中开庭”模式。庭前,统一送达告知书、起诉书等材料,让被告人充分知悉自己的诉讼权利和集中庭审流程。庭审中,严格依照审理的程序推进,有效缩短办案周期,切实提升审判质效,做到“提速不降标准,简化不减权利。”
每当紧张而漫长的庭审结束后,面对着厚重的卷宗和杂乱的证据材料,“案件无大小”五个字始终萦绕在我的心头,对于法官来说这也是坚定不移践行宪法序言中“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缩影。
宪法是一道坚不可摧的城墙
可守望一方
又是一盏灯火
以人性的温度互相扶助
悲剧或许无法避免,可仍能决定重新开始的那一刻。对于老百姓来说,因宪法贯穿我们的一生,只有执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更好的去行使权力,遵守义务。而对于司法审判而言,则需要不断探寻宪法的精神内核,用实际行动去尝试、感受、践行“宪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