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院对保险行业建议频发,又见对银保监会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A6工作室魏然 陪伴你的第2882天 法院说,你保险公司频繁上诉,但是上诉也照样败诉,这是浪费诉讼资源,提提意见,你们抓... 

2020年,我院共新收二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719件,其中保险公司上诉案件529件,占比73.6%,而在保险公司上诉的529件案件中,真正因保险公司上诉有理得到法院支持并改判的仅18件。可见,保险公司在该类诉讼中呈现出上诉率高而胜诉率低的态势。我院经对这些上诉案件分析研判,发现保险公司存在几项普遍和突出的问题,为确保诉讼活动顺畅进行和妥善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特向贵局发出建议,具体问题和建议如下:

一、当事人一方诉前委托鉴定引发大量诉讼争议。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但单方委托鉴定因其弊端,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争议。保险公司往往以此为理由提出异议,但大多数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理由反驳鉴定意见,故其异议和重新鉴定申请最终未得到法院支持。

建议:1、引导保险公司在前期理赔中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加强与当事人沟通,积极参与诉前鉴定和调解,避免因单方鉴定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对于鉴定有异议的,应加强证据收集,并且可以委派有鉴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或者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2、督促保险公司完成理赔服务平台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以下简称道交一体化平台)的数据对接,会同法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研究依托道交一体化平台实现双方在线摇号委托鉴定的办法,使鉴定过程透明化、可视化,多方参与、共同监督,从而保障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可信。

建议:加强保险理赔监管,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法律和行业规定开展理赔,尽量将理赔标准与司法实践中调诉的赔偿标准对接;拓宽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完善投诉工作考评机制,将理赔服务评价情况及投诉情况等纳入保险公司监管档案和评价报告,在市场准入和选择现场检查对象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问题严重的公司加以督促改进。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前天,我们转载某法院给当地保险公司的司法建议书,很多网友留言,我们也不妨看看网友的留言,也许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各自角度不同而已。同时交强险内足额赔付,商业险按条款执行,宣导到位即可。

做为个人我希望保险全部都赔,做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不希望全部都赔。很矛盾。但法院银保监这意思是要保险全赔,不管合理不合理的都赔了,省的他们每天有工作有活干?保险初衷毕竟只是把大部分风险转嫁,保险毕竟还不是包险。

保险公司能突破报备费用多支付手续费,反过来又想在赔付上减赔降损!自己忘了初心做好服务反而内部制定诸多考核压迫理赔占线兄弟们!

好牛逼的法院,自己懒怕麻烦,就说保险公司这不赔嘛不赔。你自己好好看过保险合同吗?你一直这样判,就说明是对的?那咱们国家的法律就不用修改了,最高法,最高检也不用经常出司法解释了。交强险赔偿项目是列明了的,就没有鉴定费这一项,扣除非医保也是合同约定的,也是有司法解释支持的。怎么我们的合理诉求就成了天大的罪过。还应赔尽赔。这样的建议函,也好意思发出来。

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该法院完全照搬照抄文件精神,实为不可取!且该份司法建议变相的打压该保险公司的抗辩权利!

哈哈,咋感觉制作文书的法官是从保险公司转岗过去的!简直太了解保险公司法务岗的苦衷了。

各自的依据不同

过度医疗要是不存在,伤者耗着不处理也有现象

又要降低保险公司保费,又要提高保险赔偿标准,又要什么都赔,这个符合国家建设要求,但保险公司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需要自己挣工资

保费越收越少工资越来越低还要不扣非医保

四川省法院明确规定扣减15%,为什么四川就可以实施下去?扣减医疗费非医保部分及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目的是为了惩戒驾驶员,并不是惜赔,如果出险后全部都有保险公司买单,是不是意味着道路上就无安全可言?应该从设立保险的险种上改变才是硬道理。

国务院颁布的交强险条款规定可以扣非医保,法院不认可扣非医保,这根本就不是保险公司与伤者之间的矛盾,而是国务院与法院的矛盾,是立法与使法的矛盾,是保险公司的自负盈亏与让利于民之间的矛盾,是虚假伤残长期挂床等扩损与保险公司赔付率之间的矛盾。这法院估计就是看鉴定判决的主,是和稀泥的主,是上位者心态的主。

首先,给法院点赞。可真懂。懂得有点多。

其次,扣除非医保就是很奇葩,没有收到风险分担或者防风险降低事故的作用。能不能把商业险设计成绝对免赔?????老爷们。。。。

一个城市,被保险行业明文列名为拒绝承保医疗险地区,是拒保,不是拒赔。

第四,c票开大货车撞死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交强险商业险都赔,还说,保险合同约定的不赔,侵害了死者权益。转过来两三年,同样一个司机,还是c票开大货车撞死人。还是一样判决。法院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了么?

第五,不管啥人,弄个破证明,破工资表法院就认可。一个误工费判决的天花乱坠。

第六,司法鉴定,乱七八糟,就拿事故后半个月的检查报告就能评定,脑软化?手术第二天的片子就评定肋骨畸形愈合?

第七,也不知道哪个天才把医院的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拿来法院判决护理人员人数。。。

第八,。。。不说了,没意思。

减损调解是不合理,但有谁知道很多明显不合理的赔偿被法院支持了呢,诉讼里有理有证据都扳不过法院,只能从调解里找回来了

还不如发个函给医院,一个交通事故的伤者和自己摔的伤者,医疗费起码要高1倍,而且保费降低,赔付标准年年升高,你都不给保险公司活路,保险公司怎肯赔得那么顺畅啊?

记得有人抱怨过,凭什么在法院眼里银行合同是金科玉律,保险合同就狗屁不是。下次修订车险条款的时候,是不要拉上最高院的领导一起制定。

反正调解就必须要扣自费药,要侵害伤者和客户的利益,要么就去法院起诉,法院怎么判就怎么赔,赔多赔少和我又没关系,我只拿工资。。。这就是人伤岗的工作态度

首先保险不是万能的,保险设立原则是补偿原则,如果把补偿原则改成赔偿原则,社会秩序就会乱套。因为把风险共担改成风险全担后,一方面道德风险就会激增,另一方面一部分人为了能获得更多的赔偿,就会不遵守合同的约束。

这份建议书明显有懒政的嫌疑。多次提到调解率明显降低,讲到“法律均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早有定论”。这个讲明当地的法院一遇到有关的诉讼就肯定会判保险公司必需要赔。但商业险以及交强险的条款要有写明是不包括的应当是被保人自行负责的。如果要判也应该判保险公司应该赔多少,条款以外的费用应该是被保人自己赔几多。但应当要踢除过度用药以及一些不符合实际的误工费,伙食费等乱七八糟的费用,这样才是公平的司发环境以及程序正义。

现在三次费改后车险已经无利润了,还要赔这赔哪,这样真的好么?

先不说建议是否合理,一个区法院可以抄送文件到中央银保监?只能说保险险这个名字起的不好!一杆子放倒一船人,问题是又有谁愿意被放倒?所以慢慢干吧,夏天还没完呢,春天早着呢!

国家医疗保险都区分医保和非医保,到保险公司就得不区分?明显就是只能官家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霸权逻辑!退休人员本来就享受退休金,怎么还有误工费?出了事故,又能领退休金,又能得到保险赔偿,双重赔付!是不是银行取钱多给了,也合法了!保险是损失补偿,不是获得额外利息!法院长期背离保险基本原则!还说为了调解率?律师和原告的灰色利益收太多了!天平倾斜!还自以为公平公正!保险是减震器!不是摇钱树!

关于非医保药保险公司不赔的问题,法院司法判决实践中要求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同时,还要举证医保目录内可替代药品清单,私以为有加重保险人举证责任之嫌。且不说保险公司有没有如此专业的医疗审核人员能够准确核定医保目录内哪些药物可以替代原本的非医保药物,即使有这样的人员,相应的效力、资质又如何认定?受害人一起诉,基本所有的损失都要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也经常以以自己买了保险,一切由保险公司负责将自己置身事外,且不说符不符合大众期待的人道、情理,这从根本上也对交通安全起不到好的引导作用和警示效果。保险公司在条款提示说明的义务上已经在不断地努力完善,保险公司作为分担风险的金融机构收取少部分的保费,为保户分担了绝大部分的风险。在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一切还是应该按合同约定办事。既不应加大保险人的举证责任,也不应该简单粗暴的给保险公司扣上未尽到社会责任的帽子。如果可以,是否可以让鉴定机构或者专家辅助人对可替代药品进行鉴定或出具专业意见呢?提升司法鉴定在相对专业领域的辅助作用,有更充分的专业的科学依据对案件进行裁判,不偏袒任何一方,也别再让保险公司做冤大头。

事实是保险公司才是弱势,不合理的责任认定加不合理的判决,保险公司是掏钱的却没有事故责任复议复核权利,如果每个环节都依法办事就不会存在那么多矛盾,相信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会越来越公平公正。

法院都对,大家可以散了

我们这边法院估计不会这么主动

很多保险公司人员为了获得公司的减损奖励,遇到不懂的客户往死里压榨。还有什么降责减损奖励,就是通过行贿事故警察降低责任,降低赔偿

我们这的法院还有交通事故发生后判决尿毒症的透析钱呢!理由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原来两周透析一次变成三周透析两次。傻子都知道尿毒症透析间隔会越来越短法院不知道!

1.酒驾、醉驾、毒驾、无证、欺诈,涉及原则性问题绝对不赔;

2.精神抚慰金不赔,直接造成精神抚慰问题的是直接肇事者,非保险公司造成;

3.非医保部分,由驾驶员或者车主方承担,警示教育作用,共担风险,补偿赔偿:

4.伤残鉴定条款修改为肇事者赔偿10%,保险公司赔偿90%。

核心思想保险赔偿大部分,但是有些赔偿项目应该不赔,且部分赔偿应该保司和肇事方共同承担,即可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又可以警示全国驾驶员安全驾驶,否则保险全部赔偿将会造成越来越多的事故,最后容易形成伤者痛苦、保险弱势的局面,以上请支持!

法院没有错,保险公司也没有错。错的都是理赔人员能力不够,搞不定客户,又搞不定公司。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对基层理赔人员都是一个态度,都是你们的错,你们能力不行。

免赔是银保监会统一下发的,谁敢第一个跳出来说“我家赔,都来我家保吧”,别的保险公司举报死你!现在商业三者险100万保额比交强险都便宜,免赔就三条,法院还各种扯淡为了省事死压保险公司

扣自费药品费用应该从源头抓,如果医院用药规范,我想没得哪个保险公司会去跟车方协商扣10%。这个法院所谓的调解率降低了,肯定还有法院本身的问题,一般实践中非医保用药占比一般情况超过10%,至少我们这医院的用药清单是这个占比。

法院盲目粗暴介入保险行业,破坏保险行业生态,直接要求改条款!这是制度啊!

如果所有的判决都一致,又哪有那么多的诉讼案件

法院有理,辩论已是保险公司最后的倔强。驾驶员横冲直撞,自认为买了保险就买了个出了事故跟后边付钱的管家;交警同情弱者,上路三分险,有责没商量;医院考核利润和医保资金,大检查大剂量,医疗费少不了;司法鉴定商业化,伤残误工护理顶着格;综上,保险公司啥都管不着,只能跟伤者斗狠。净化司法环境,防止病从口入,引导严进宽出。

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核减、鉴定费不赔、退休年龄的误工费不赔等抗辩,都没有错。所谓“司法实践早有定论”只是该院的一厢情愿,仅此而已。

这个司法建议能够非常有效说明目前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目前保险公司这样的理赔政策和实际,已经严重影响到纠纷解决,未来可能不只是一个法院发司法建议这么简单了。

看可以么多的留言,可悲!

一群保险人,说着什么?

不是包赔、法院不想干活、加重保险人负担!!!???

何至于此???

如此恶意揣测???

你们也是保险人????

曾几何时,有几件诉讼案?

曾几何时,有几个过度医疗?

曾几何时,有过诉讼岗?

谁的问题!!!???你们可曾主动作为!!!???

把一些黄牛做法,以偏概全,强加于普通伤患!何曾公平???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占3.6亿余辆,作为从业者,我们不难发现不少人对于现行保险和司法实践的认识就是“只要不撞死人,我就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诚然,司法实践中就是这样的,只要你保额充足,诉讼费鉴定费都是保险公司帮你担着。相比较其他民事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属于案源丰富,结案周期快的那种了,至少很合“考核”的胃口。不能自己吃相难看还嫌食物扎嘴吧,就这几年下来,保费符合民生一降再降,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标准翻了又翻。我不知道我国什么时候开始实行判例法了,要牺牲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调解数据考核铺路?交通庭案件非常多,低头做事也要抬头看路,处理案件过程中不难发现,交通事故造成惨剧比比皆是,在通过保险公司化解纠纷的同时,难道不应该思考如何利用司法的力量降低事故发生可能吗?通过怎样的途径对驾驶人员更多约束,使其对于事故有一定的敬畏心理,不是承担任何责任,都可以事不关己。当然判决保险公司全赔,符合法条,自由裁量权也能让你照单全收,那对于驾驶人员呢,难道不算是一种放任吗?某些直辖市都已经在探索律师费按择承担,这才是自由裁量权正确的打开方式吧。

别设立保险公司好了,不如设立个国家保险安全保险局。所有保费都归国家所有,和社保一样。该怎么报,怎么赔,一纸条文好了。省得理赔员心烦。这个公司不同意,那个客户又不同意。起诉社保的我觉得应该不多吧。

商业行为:法院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然的话还要什么合同法?

民事案件和稀泥,涉保案件想尽办法让保险公司赔!

在保险人作为诉讼主体的所有交通事故类的诉讼案件中,保险人作为诉讼主体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在能充分举证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对保险人的判决也应该再保险合同范围内!

真的帮助到受害人了吗?问题解决了吗?

法院懒政?有70%的案件是保司想试试能降一点是一点,因为前端业务成本太高了!

他们不也是不想担责,为了数据考核吗

给法院发一份保险建议书,希望法院尊重保险合同,遵守保险法,遵守合同法、民法的一般规则,不能偏重于受害人得到充分补偿,不能一味强求事故调解率,不能强求保险公司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为了利润,可以连底裤都不要的,无论客户怎么反抗,都是一句话:你去起诉吧。

也反应出保险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不敢担责,只有诉讼大家都好办事,反正赔多赔少跟核赔个人没关系。

最让我难以理解的就是交通事故得医药费保险公司得全赔,因为缴了保费。社保或者职工医疗绝大部分人都缴了的吧?住院报销5060%为啥没人吵,没人闹,更没多少人起诉,法院是否会以未行告知判赔

建议保险公司也纳入国家公务员范畴,挣了是国家了,赔了也是国家了。这样大家放心大胆的赔,应赔尽赔。保险合同也是合同,为什么法院不按照合同内容判决?为啥还得让保险公司尽到告知义务?法律国家规定的,有没有给每个公民尽到告知义务?如果没尽到告知义务,犯罪了是不是可以不用坐牢?保险公司现在都弱势成啥了?小问题12378搞定,大问题法院搞定。反观现在的客户,动不动投诉,动不动诉讼,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他们尝到了甜头!保费一降再降,你看看现在路上的轿车司机和骑电动车的,一个个开车都三心二意。唉。。。说多都是眼泪。

四川直接出文扣15%就挺好的,减少的举证的繁琐,也避免了很多肇事方认为出险后只要有保险自己就一分都不需要出。增加诉讼量。

另外,伤残鉴定要规范化,伤者自行委托的鉴定只要被告有异议,法院就应该重新鉴定,这样,伤者在起诉时候也会有所考量

江西省高院直接发文明确超出交强险医疗费支持扣减10%又怎么说?

估计是案件太多,法院忙不过来了。

违规了自然有监管部门处罚,咸吃萝卜淡操心

交通事故和人身保险的区别。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应该全赔!!!公检法的话。保险公司还是要听吧??

厘定费率的时候把容易产生矛盾的,都纳入赔偿范围你好我好大家好。

这个是谁嘴大,谁讲的有道理?保险从业人员的赔付依据是保险条款,这个没有错误。不然要条款何用?这种做法,只会导致所有案件均去诉讼,不去思考引起诉讼的本质原因?而是有法不依,一味考虑自己的数据指标,罔顾事实。建立良好的司法环境,不是一味的要保险公司妥协,买单就能解决问题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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