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法务审查法务管理和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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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江西

一、法务审查的基本要求

法务审查是国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为规范和加强国有企业对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审查和论证,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根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强化国有企业法务审查流程。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国有企业总经理领导、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副总经理牵头、业务部门参与、法律事务机构组织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保法律事务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法律审查职责。

(一)法律审查的内容。

国有企业应当对以下事项实施法律审查及论证:1、重大经营决策;2、起草修订国有企业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3、拟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4、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国有企业上市等重大事项;5、投融资、担保、资产及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6、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查及论证的事项。

实施法律审查,应当对审查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法律事务机构与其他业务部门在法律审查工作中应当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对法律审查中发现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的建议。国有企业总经理应当重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二)法律审查的程序

(三)法律意见书制度

法律意见书是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在从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参与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实施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国有企业上报国资委的下列事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附法律意见书:1、报送国资委审查或批准的国有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2、报送国资委审查或批准的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3、报送国资委审查或批准的重要子公司改制方案;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应当切实履行法律审查职责,对提出的法律意见及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二、国有企业法务管理机构和法律顾问制度

按照国资委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国有企业聘任,专门从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国有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也就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国有企业的法务人员。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国有企业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国有企业建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2、依法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3、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4、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1、负责处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2、对损害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国有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国有企业有关人员;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有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依法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责;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4、保守国家秘密和国有企业商业秘密;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有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一级法律顾问、二级法律顾问和三级法律顾问。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大型国有企业或重点国有企业按照国资委要求应当设置总法律顾问。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国有企业聘任,全面负责国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熟练掌握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具有三级以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三年的。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国有企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总法律顾问报送国资委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公司将所选聘的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国有企业备案。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业务培训制度;

5、对企业及下属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他应当由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国有企业设置与自身规模业务相适应的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承担国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职能。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查国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3、管理、审查国有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4、参与国有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国有企业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办理国有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国有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6、负责或者配合国有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提供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8、受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国有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9、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10、办理国有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当支持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三、国有企业法务人员工作

(一)国有企业法务人员的一般工作职责

国有企业法务人员经常性法律工作主要包括:1、就公司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2、审查合同及各类法律文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3、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对有关经营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4、建立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律培训;5、代理诉讼、仲裁案件。

(二)常规的法务工作项目

1.对公司常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3.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促使企业规章制度得到正确贯彻;

4.参与起草、修订及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行为;

5.对与公司有合作、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对方企业的履行能力及资信情况进行调查,防范潜在风险。

(三)在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一般性服务

3.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组建和运作提供专业建议;

4.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5.对公司歇业、终止、清算等活动过程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公司参与谈判、签订协议、合同等,做好与合同风险防范方面有关的一般性法律服务

2.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合同的审查或管理制度;

3.制定常用的合同范本;

4.建立合同审查和评估制度,加强合同统一保管和备案制度;

6.完善合同订立、审查制度;

7.建立合同缺陷定期审查、汇报制度,完善弥补合同缺陷、漏洞;

8.对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协助对书面合同书的审定、签章事宜;

(五)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一般性法律服务

1.对公司有关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6.其他与经常性法律服务有关的专项服务项目。

(六)代写各种法律文书

1.代写民事诉讼类各种文书:如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民事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2.代写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各类法律文书:如起草合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催收函、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国有企业法务人员的日常工作方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

解答法律咨询是国有企业法务人员最常见的日常工作之一,具体要求是:

1.解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法务人员对询问事项涉及的事实要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切忌一知半解,稀里糊涂;

2.法务人员解答业务部门或人员咨询要做到言之有据,不能妄下结论;

3.凡是涉及公司权利义务的地方,法务人员都要着重讲解;

4.对具体咨询事项引用法律条文要清楚、明确

5.法务人员的解答要有针对性,不能模棱两可。

(二)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参与或列席企业重要会议,对会议所涉议题提供法律意见,也是国有企业法务的常见的日常工作之一。其工作要求与上述解答法律咨询类似,即必须对会议议题全面熟悉,法律意见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法务与律师不同在于,企业法务除了对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外,对事项的合规性也要提出专业意见,法务或者法律顾问人员务必确保企业会议所涉议题符合公司章程、符合公司管理制度、符合国资监管要求。

(三)法律文件审查

国有企业法务人员另一项常见的日常工作是对企业经营涉及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作为企业法务,与外部律师审查不同,法务必须全面了解合同交易背景和目的。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促成“交易”,并且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如果不了解合同交易背景、目的以及双方实力对比,而仅看文本无法控制风险。

企业法务对合同的审查一般仅限于对合同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形式方面,国有企业通常在合同审查OA流程中嵌入法务审查板块,在审批流程中,法务人员审查一般使用用语为:“合同已审,约定内容合规,无重大法律风险。拟同意,请领导审批。”

(四)代理企业案件

国有企业法务有时候对于一些争议不大、标的不大的诉讼案件,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以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法务人员代理本企业案件具有一些优势,比如能够完全掌握案情,能够与涉案部门人员进行深入交流和沟通,此外,企业法务对自身企业的利益更加重视,追求胜诉的动力更大,所以企业应制定相应制度,鼓励企业自身法务代理本公司案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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