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3.2律师工作报告:是指律师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的文本。
3.3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4职责
本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主任颁布。
5引用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6出具范围和基本要求
6.(1)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
(2)委托人要求律师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3)本所作业文件要求的;
(4)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6.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作业文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时应符合有关规定。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委托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委托人说明变更的原因。
6.3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作业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基本内容
7.1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7.1.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
(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应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律师应承诺同意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律师应承诺同意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委托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1.2法律意见书正文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7.1.3总体结论性意见
(1)律师应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2)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2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内容
7.2.1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7.2.2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7.2.3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人的章程等规定,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可能引致的风险等。
(2)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8出具程序
8.1提交委托人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至少一名以上执业律师签名,并经本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8.2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经本所盖章前,应经至少两名以上合伙人审阅并签署“同意”意见。
9修改和反馈意见
9.1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不得收回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共2页,当前第1页1
10工作底稿
10.1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10.2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10.3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3)委托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4)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7)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10.5工作底稿由承办律师根据ty/gl05.03《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11引用文件
ty/gl02.01《律师执业规范》
创新是把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创新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可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开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作为创新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它是提高综合国力和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源泉,它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的未来。如果高技术产业投入产出效率不高,资源就得不到有效配置。只有能够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主体,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
1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效率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增加有利于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提高创新效率,并且这种效应会存在地域的差异性。
12金融发展与创新效率
假设2:金融发展可以促进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提高,并且这种效应也会存在地域的差异性。
2研究设计
22变量定义和说明
221因变量
创新效率(IE)。目前在进行效率评估时,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参数化分析法和非参数化分析法。参数化分析法必须预设生产函数,通过计量回归模型来估计参数从而计算出效率。非参数化分析法无需预设生产函数及其参数,以线性规划方法求解各观察值的相对效率,普遍使用的是数据包络分析法(DataEnvelopmentAnalysis),以下简称DEA。本文将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法对企业创新效率进行综合评价,具体采用的是非阿基米德无穷小的C2R模型。令IE作为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度量,IE取值越高表明创新效率越高。
本文从人力、物力、财力三方面考虑创新投入,选择R&D活动人员折合全时当量,新增固定资产,R&D经费内部支出,技术购买、引进、消化吸收、改造费用作为创新投入的指标;产出指标为专利申请数量与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标定义如表1所示。将投入与产出指标数据带入C2R模型,运用DEAP21软件进行运算,求解创新效率IE的值。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二)鉴定意见说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因数学学科特点所致,很多学生对该门重要学科感到乏味、枯燥,学习兴趣不高.高中数学教师可以在平时开展教学工作时创造多种机会让学生积极主动学习数学.其中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采取“化繁为简”法.例如,在开展知识点集中且概念繁杂的“集合”章节知识点学习时,对于集合的有关概念,尤其是涉及集合中元素的“确定、互异、无序”三个特性,如果教师按照教材对其概念进行讲解势必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