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作出重要讲话,强调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在党政机关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是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早在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对推行两公律师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标志着我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为落实“两办《意见》”,司法部于2018年12月印发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对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程序、主要职责、监督和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公职律师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公职律师制度实施的情况不尽如人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人员缺乏统一管理
目前我区公职律师主要分布在5个单位,皇姑区司法局3名
(刘辉、申英茂、刘诗雨)、沈阳市皇姑区税务局3名(王鹤、崔卓、安鑫、于涛)、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名(徐延宁、苗睿斌)、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7名(周觅、沙启东、才国久、李阳、靳军、韩方鑫、刘知函)、中共皇姑区政法委员会1名(鲍宏伟),上述人员是其本单位的公务人员,归其所在单位管理,平时工作仅限于在本单位的工作,各行其是,没有确定一个统一的管理模式。
二、工作职能发挥受限
本区的公职律师在本单位中虽然部分从事的是与法律有关的业务,但仅是本职工作而已,所在单位没有利用其公职律师的优势发挥作用,完全没有达到两办《意见》中的要求。
三、工作机制缺少激励
建议:
一、建立公职律师办公室。
为了有效落实两办《意见》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快形成高效的
法治实施体系的要求,我区应当建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对区内公职律师进行统一管理。
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建立考核、奖励制度。
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意见,并报送所在单位备案。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以上建议,供参考。期盼皇姑区政府在法治建设中不断创新,取得更大进步。
承办单位:皇姑区司法局
经办人:申英茂
办复情况:
高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政府部门设立公职律师法律咨询室
鉴于目前公职律师仍分散于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人员和力量比较分散。为更好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服务于各部门法治建设和发展,将逐步在各局法规科下设公职律师法律服务咨询室,负责所在局日常、非重大的法律咨询、法律建议、法律审查工作,同时,配备专职公职律师。没有公职律师的,建议暂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二、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
三、建立公职律师联席会议制度
公职律师除了参加平时的年终、年初等定期联席会议外,公职律师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若认为其办理的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区司法局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从法律、政策和业务的角度研究、探讨解决方法、应对策略,根据联席会议的结果,提供审查法律意见或法律方案。
四、建立公职律师工作鼓励和保障制度
首先,业务保障。单位公职律师,安排在单位法规部门工作;单位对外法律事务,首用公职律师,然后才考虑社会律师。一是为公职律师创造工作机会,锻炼单位公职律师,积累实战经验和技能;二是降低单位法律服务费用成本。其次,鼓励保障。鼓励公职律师走进法庭、走向社会。再次,每年对有突出贡献的公职律师,要给予一定的鼓励,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法律专业人才和公职律师,应有一定的倾斜和保障。
五、建立促进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交流合作制度
为更好提供公职律师实战平台,丰富社会实践经验,提高公职律师业务技能,建立促进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交流合作制度和交流学习平台。
感谢您对皇姑区司法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皇姑区司法局
2021年5月7日
撰稿人:刘婉檬
审核人:吴成敏
主办单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