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将协议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与权利中的义务部分“5在可能的条件下进行必要的设备投入;”修改为“5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实验室进行设备投入”。
二、建议将协议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与权利中的权利部分1修改为“拥有以共建实验室的名义,以及结合甲方单独承担的项目和行业需求设计实验方案并无偿利用实验室的设备及技术条件组织实施实验方案的权利。”将3修改为“对甲方投入的设备拥有所有权”。将4修改为“对乙方自行组织开展实验获得的数据与结论在以挂牌实验室名义公开发布前拥有审核权。
三、考虑到今后贵所与其他公司可能进行此种方式的合作,建议删除协议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与权利中的权利部分3“享有与甲方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的优先权。”
以上意见供贵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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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王永亮律师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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