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常会因合作单位与第三方的案件而被动陷入执行程序中,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债务通知书后,企业可能会陷入两难境地,配合执行或不执行都可能会存在风险,如何应对以减小风险,企业应当慎重对待。
一
法律规定的程序
(一)冻结、履行及异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的规定》”)第29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该规定明确了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留有未支取的款项,就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形式进行协助扣留或提取,该情形不同于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情形,该留存款项是明确的,且一般不会损害留存单位的利益,因此可以直接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形式提取。
《执行工作的规定》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本条规定系对第三人债务的执行规定,该条仅提到履行债务的情形,且未对具体形式进行要求,既可能是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能是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二)违反协助义务的责任
《执行工作的规定》第30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第51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二
司法判例中的审判要点
(一)冻结债权期间未经允许对外支付,是否应承担责任
2.(2022)最高法执监20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风云置业公司与大邑土储中心在履行合同中,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具有持续性给付义务,无法在尚未结算时准确认定到期债权的最终具体数额,此时所冻结债权的具体金额并不确定......2017年8月18日,大邑县法院作出(2016)川0129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判决大邑土储中心支付风云置业公司回购款1018350.99元、罚款损失267925.00元,共计1286275.99元。至此,风云置业公司对大邑土储中心享有的到期债权的具体金额才最终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故2017年12月4日,成都中院向大邑土储中心发出(2015)成执字第591号通知书,要求大邑土储中心向张燕履行对风云置业公司、航道公司到期债务2700万元,显属不妥。”该案中,法院认为尚未最终结算的债权与法律规定的到期债权不同,第三人可以在未结算前进行对外支付,且无须承担责任。
(二)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提异议,收到履行通知书后提出异议,是否应当执行
(2020)京执监48号案件中,执行法院与上级复议法院均认为第三人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有权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据以驳回了第三人的异议及复议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通州法院在保全阶段,虽要求兰州文旅公司不得对水上漂公司清偿债务,但未向该公司交待异议权,在案件执行阶段应当允许兰州文旅公司提出异议......通州法院在执行阶段应当向兰州文旅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告知兰州文旅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通州法院仅向兰州文旅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且未告知该公司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执行法院未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有权在执行阶段再提异议。
但在(2018)最高法执监17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明确为提取债权的协助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明确协助执行的,后续又对外支付,法院有权对该债权强制执行。
(三)已经过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第三人是否可以通过变更判决、调解等提出异议
(四)未在法定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是否可以再提出抗辩
(2018)最高法执监69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概括之,到期债权次债务人未按期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人民法院得以对其裁定强制执行;而在对其强制执行进程中,该次债务人仍可提出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即法院为避免出现第三人因客观原因导致未提出异议,而丧失了异议和抗辩的权利,仍允许第三人超期后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对此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首先,法律未对冻结及扣留性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异议程序、违反后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规定,但谨慎起见,无论法院是否在文书中载明异议程序及后果,企业若存在异议的,都应尽早提出异议,避免被认定为认可协助执行。其次,无论是否已在冻结阶段提出异议,后续收到履行的通知后,也应当继续提出异议,穷尽救济途径。而在收到支持异议的最终裁定之前,建议暂时不要对外支付,以免产生风险。再次,无论哪一阶段的异议,都应当详尽合理地阐述异议的理由,不能认为只要提出异议就能排除协助执行。最后,执行异议的复议虽产生效力,但上述案件告诉我们还可以根据情况提起申诉以推翻复议裁定。
刘文青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硕士就读方向为律师实务方向,目前任四川省某国有建筑企业法务,法学实务经验丰富,有4年多法务经验以及一年半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经验,处理过较多建设工程领域以及其他民商事领域的案件及纠纷,擅长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法领域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