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批捕律师意见书的内容有哪些
检察院批捕律师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基本案情的情况介绍、律师意见和法律依据等等。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是刑事案件在呈请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的环节中,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要求,或根据案情,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或没有对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必要,建议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建议书。
二、范文
XXX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一)关于抢劫罪
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的陈述,2017年10月初某日(具体日期讲述不清),犯罪嫌疑人刘某与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韦某、另一未成年人徐某在XX铁路公园玩耍,期间韦某提出无手机用,看有没有小孩带手机的抢来用。期间,有5名未成年人到公园玩耍,犯罪嫌疑人刘某、韦某及徐某将5个未成年人带至公园内的游乐场,先后翻入游乐场后,徐某对5名未成年人动手并询问是否有手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踢了其中一个孩子一脚。刘某、韦某、徐某共从5个未成年人手中抢得手机两部,该两部手机后由韦某、徐某各持有一部。
另,就抢劫犯罪,受害人对刘某的行为已出具谅解书。
(二)关于盗窃罪
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的陈述,2017年10月10日(具体日期陈述不清)凌晨三时左右,刘某和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韦某在XX区大修厂附近某小区,经韦某提议,共同将某商店门破坏后,由韦某先行进入商店内,盗取香烟20条左右,刘某随后也进入商店,和韦某共同寻找钱财,后韦某盗取人民币200余元。此后二人到XX铁路公园分烟,分完烟后二人又到XX区碧绿花园小区一地下室,将地下室撬开后将盗得的香烟存放在该地下室。
(三)犯罪嫌疑人刘某、韦某归案经过
在发生上述盗窃案后第二日晚上,刘某、韦某、和另一未成年人徐某因要喝酒,到一小区某商店购物过程中,顺手拿走袋装小吃。第三天晚上,三人再次聚到一起,在去商店购物时,被前一天盗取小吃的商店的店主发现并报案,刘某三人因此被送至派出所,在公安机关询问期间,三人对上述抢劫、盗窃的事实供认。
二、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贵院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可以考虑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的盗窃行为,经鉴定,其数额为6000元左右(具体以鉴定为准),属数额较大,但部分被盗香烟已追回,未追回部分,刘某父母愿意全部退赃,对盗窃过程中损害的商店玻璃门,也愿积极赔偿。本案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不排除刘某在犯罪中系从犯的认定。
2、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抢劫行为,经鉴定,抢劫的两部手机作价400元左右(具体以鉴定为准),手机已退还。从整个作案过程来看,刘某踢了其中一个孩子一脚,另一犯罪嫌疑人韦某及徐某也仅是使用轻微暴力,抢劫手机价值不高,抢劫的目的也仅是弄个手机用用。刘某最终未分得手机,案发后,受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刘某抢劫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3、从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归案后的表现来看,本案中刘某、韦某、徐某到公安机关,是因其他行为被发现,在询问期间,刘某等人交代了未被发现的抢劫、盗窃行为,且如实进行陈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认罪态度较好,也表明其主观恶性小。本律师会见时,犯罪嫌疑人刘某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
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四)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刘某系为成年人,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其父母愿意积极退赃,尽力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父母均在XX地居住,具备有效监护条件,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故建议贵院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
以上意见,望予酌虑。谢谢!
在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批准申请书,检察机关需要根据提交的证据和证明文件等,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初步认定,如果认定确凿,即会同意批捕,这时律师可以根据对案件进行申辩,可以提交不批准或者批准批捕申请书,对案件的定性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申辩,检察机关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做出合法合理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