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水平,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质量管理和控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根据《贵州省审计机关2020年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经局党组批准由市局审理处组成检查组于2021年元月5日至21日对我市十个区(市、县)审计局2020年度实施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31个审计项目档案及2019-2020年出具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进行抽查,从抽查情况看,各区(市、县)审计局基本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审计准则》,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控制及审计业务培训,有效规范了审计执法行为,审计人员的法治思维得到增强,全市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审计成果较为突出,表明各审计机关能积极创新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方法,扎实有效地推进审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但此次检查也发现各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和风险,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改进和完善,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审计基础规范方面
(一)审计程序不合规
2.有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未向被审计领导干部送达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未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和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的规定送达审计文书。
(二)审计文书格式及审计记录不规范
1.经抽查部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未盖审计机关公章就直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有些征求意见书中规定的征求日期应是“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却表述成“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不符合《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2.部分区(市、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未按照《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的要求起草审计文书。2020年贵阳市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的要求将“2020年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新模版”下发至各区(市、县)审计局并要求当年执行,该模版是审计署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结果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细化、严格的要求,但仍有部分区(市、县)审计局按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模版的格式撰写审计报告。
3.部分审计资料要素不全。经抽查部分审计项目档案发现:审计小组会议纪要、局级会议纪要无主持人签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落反馈意见的意见无审计组长签字;调查询问记录无审计人员或2名审计人员签名;审计调查了解记录无编制人、未对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评估并确定采取的应对措施;审计实施方案无编制人及分管领导签批意见;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无被审计单位领导签名及日期;经济责任审计无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承诺书、无审计公示;审计通知书中未附“四严禁”“八不准”附件;审计任务书无领导签字;送达回证无送件人或收件人等情况。
4.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部分审计事项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经抽查有的审计证据因不作为问题反映就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有的审计实施方案编制不科学或照搬别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导致在本次审计中部分事项并未开展审计,既不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又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不符合《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五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二、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单位的审计报告超范围进行审计评价或者审计评价意见与审计发现的问题自相矛盾,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本次审计未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发表评价意见;二是在未取得其他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直接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作为其本人履职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方面的评价依据;三是在评价意见中表述过满,审计结果与审计评价不能对应,如审计评价意见为“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和“财务核算真实地反映了本单位的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却有“重大投资未经董事会决策”和“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
(二)部分审计报告对查出问题的事实描述不够清楚,定性标题与事实描述不相符;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准确不完整等。有的审计报告中的定性、事实描述以及定性法规、处理法规的引用与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的不一致。
(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人员责任不明确,没有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进行责任界定,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界定的理由不充分,无法确定为何要承担直接责任等问题。
(四)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未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或告知救济途径时未告知向哪个部门申诉等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对存在的问题未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定责。
三、审计决定书存在的问题
(一)超越审计权限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如对某教育局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经延伸发现其下属学校存在非税收入未上缴的问题,在审计决定中应下达给某教育局要求其责成下属学校及时上缴非税收入,却直接对下属学校下达了审计决定;又如对某区财政局的审计决定中出现对延伸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的审计决定。
(二)下达的审计决定书有部分定性法规和处理法规引用不对或不全,有的审计决定引用的是已作废的定性法规,有的审计决定未引用处理法规或仍用《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其他处理措施”作为兜底法规进行处理;有的审计决定中下达了对人员进行追责的处理意见。
(三)下达审计决定无具体金额或应下达审计决定的未下达,有的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涉及应上缴、应追回资金、应归还原资金渠道、应调账处理等问题却未下达审计决定;有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已整改的又下达了审计决定;有的问题下达审计决定时无具体金额,要求被审计单位执行决定金额不明确。
(四)有的审计决定书告知的救济途径错误,部分决定的救济途径中政府裁决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混用;有的审计决定行政诉讼期未按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改为6个月。
四、审计移送处理书存在的问题
(一)移送处理书中对移送的问题事实描述不够清楚;有的单位出具移送处理书未引用定性和处理法规或法规引用不恰当;有的出具移送处理书时还将审计建议和意见附在其后。
(二)对同一问题重复移送不同的部门处理,如某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中超额发放绩效工资的问题即向区财政局移送又向主管部门移送;有些问题审计有处理权限的,可通过下达审计决定即可处理的也进行了移送;对应移送主管部门如涉及国土部门、住建部门处理的问题却移送给纪委监察部门。
(三)部分问题未达到移送条件的也进行了移送,如在对某区教育经费调查审计中,审计机关只发现教育局财政供养人员与其下属学校财政供养人员和私营幼教集团法人之间有经济往来,将他们之间的银行流水往来作为问题线索向纪检部门进行了移送;又如针对某平台公司经济责任审计中涉及各部门往来款长期挂账且金额较大未及时清理核销的问题,审计机关可通过函件的方式函告各单位及时与平台公司对接进行清理,却以移送的方式交由各单位进行处理;另在对某平台公司的经责审计中审计机关以财政资金及融资资金到位不及时,将平台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市政道路设施建设作为问题线索移送了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审计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市、县)审计局及市局各处室要高度重视,对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并整改,审计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应严把审计质量关,认真做好审核、复核工作,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审理,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一)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审计程序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二)做好审计调查了解工作,为实施审计打好基础,审计组通过审计调查了解,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和审计重点,制定出科学合理并具有操作性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后,审计组长应对照实施方案的重点、内容及人员分工,检查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审计事项审计组成员是否有证据或记录,若存在缺陷应及时弥补。
(三)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做好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工作。审计组长不能仅签字了事,应认真审核每一个审计证据,特别是查出问题的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首先应审核审计证据是否具有“两性”,即充分性和适当性,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的结论是否准确,事实描述是否清晰、完整等问题,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长应要求审计人员及时完善。
市局审理处将对本次质量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汇总梳理,整理出较为规范的操作流程和应注意的事项下发至各区(市、县)审计局和市局各处室,用于指导各审计组的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