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贷款的收回再贷收回再贷与借新还旧的区别,在于收回再贷是由借款人自己筹集资金还贷后,再由金融机构按规定条件和规定程序贷款,按新增贷款管理、监测和考核。
2."一逾两呆"分类。这是商业银行按《贷款通则》规定曾经采用过的分类方法,是对于由于贷款资产质量恶化而已经产生后果的贷款的分类,适用于国有银行。①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未归还的贷款。②呆滞贷款,指逾期超过90天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或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或虽未停产停建,但产品无市场、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贷款。③呆账贷款,呆滞贷款中经确认已无法收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二)贷后对于借款人的监管、检查、监测1.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贷款人往往会与借款人签订监管合同,由借款人在贷款人的某营业厅开设账户,由该营业厅对于借款人所借资金或者借款人承诺用于还款的营业收入,予以柜面监管,以防止资金的不当流失,确保贷款合同的履行。
3.通过检查,对贷款资产质量进行监测,调整分级,对贷款资产风险变化及时预警。
(五)不良贷款的处理贷款风险预警信号发生或者借款人已经违约后,贷款人可以对不良贷款从下述方面采取处理措施。而律师可以应委托人要求,负责处理委托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及时答复并提供法律支持,也可以接受委托直接参与处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2.债务重组。当债务人因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难以依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促进债务的充分履行,经与债务人以及有关的第三人协商,对债务人作出某种让步,对债权承受人、债务承担人、履行金额、履行方式、履行条件、履行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担保人等作出新的约定,签订新的合同、协议。这称之为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中,有时会为了借款人的生存并使借款人恢复还款能力,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项新的融资,作为整个债务重组方案的一部分。该项再融资的合同是一份独立的贷款合同。当然,该项再融资合同必须设置担保,并且往往会设置严格的资金监管,签订各种监管协议,以保证新的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以真正恢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确保资金的回收用于归还贷款。当多个债权人面对一个债务人时,债务重组需要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协商,以公平合理地确定还款的比例或顺序。
3.运用督促程序。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给付性质的案件。借款合同追索借款纠纷一般均可以适用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支付令自行失效,贷款人作为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4.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必要时,贷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另行订立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向债务人追索债务。贷款人在起诉或申请仲裁时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应当起诉。
5.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以及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生效以后,债务人不履行的,贷款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之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贷款人也应当及时申请执行。对于债务人已经有其他案件被申请执行的,贷款人可以按照规定在以债务人为被告起诉后申请参与执行。
6.申请破产或者参与破产清偿程序。对于借款人符合破产条件的,贷款人可以申请借款人破产。当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加债权人会议,积极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物的担保的贷款债权,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贷款人依法享有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无物的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7.在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中,均有可能达成案内调解协议、案外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使债务得以重组。
8.关于涉及担保人的诉讼、仲裁、执行、破产程序中的法律事务,均有其特殊性,应参照有关的业务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