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杜兴专业的房产纠纷律师
杜兴律师,法学硕士,知名上海房产律师,十佳上海房产律师,专业的房产纠纷律师,在律师行业有着较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执业证号:13101201010864149,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首席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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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海知名房产律师,杜兴律师曾任上海某著名地产企业集团总部法律事务部主管,具备丰富的企业法务管理与风险防范经验。成为专职房产律师至今已办理各类房产案件上百起,参与各类房产非诉讼案件、商业谈判三十多宗,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与风险防范非常熟悉。
上海知名房产律师——杜兴律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房地产公司法律业务:
房地产项目公司在设立、转让、兼并、重组、上市、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法律评估、调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文件起草、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设单位的资质审查及建筑施工管理;商品房的境内外销售;
2、房地产纠纷法律业务
房地产按揭贷款;房地产的抵押、买卖、租赁、拍卖;房地产权益纠纷的诉讼、仲裁等项法律事务;
3、房屋买卖法律业务:
1、是否办理了抵押的问题
房产是否办理抵押这个问题非常的关键,一方面影响债权的实现顺序,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法院审理的环节。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即可实现,同时,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超出宽限期,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2、是否属于唯一一套住房
这也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亲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唯一一套住房会面临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问题,将难以被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杜兴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妥善的处理好这个问题,在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最好能够咨询律师:13701638483。
3、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时,有时会涉及第三人利益。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对其他共有人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后,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4、他人权益的保护问题
执行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时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现行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已占有或登记的财产推定为其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单纯从所有权的角度讲,未支付全部价款的财产仍为被执行人所有,仍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自然可以执行。
对于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有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另诉解决。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5、执行期限
对于执行期间的谨慎对待很多时候能够让当事人合理的取得法律的保护,否则容易在这个问题上疏忽,造成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杜兴律师以实际的法律沟通经验告诉大家:对于以上问题,在处理不动产时会经常发生,且屡屡有人在这个环节出问题。真诚的期待大家能够在回避法律风险时可以提供给大家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