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4〕258号),现就上海市202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免考部分科目条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制定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一)办法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二)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报名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近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截至报名缴费结束前一个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工作的境外个人,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11月9日:
9:00—11:30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
14:00—16:30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11月10日:
9:00—11:30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自备计算器)
14:00—16:30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自备计算器)
(二)考试大纲
继续使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2021)》(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网址:www.cirea.org.cn)、“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网址:www.creva.org.cn)下载。
(三)考试方式
所有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纸笔考试。其中,《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均为客观题,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相结合,客观题、主观题分值分别占30%、70%,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卡上书写的方式作答;《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相结合,客观题、主观题分值分别占80%、20%,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卡上书写的方式作答。
(一)考试报名
考生应按要求上传报名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考生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否则无法进行报名。
考生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考试科目,因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而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二)资格审核与缴费确认
请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前往线下核查点进行资格审核。
(三)准考证下载
报名成功的考生应于2024年11月5日10:00-11月9日22:00在报名网站(gjsksbm.cirea.org.cn:9001)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或发现下载后的准考证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报名点联系。
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标准和成绩查询
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开通成绩查询通道。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并可自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在线申请复核试卷卷面合分是否准确,在线查看成绩复核结果。
考试纪律要求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在内地(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