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政法大院后侧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我们根据中国《律师法》第25条的规定,主要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1、公司/个人法律顾问;
2、公司/个人投资项目代理;
3、公司设立、改制、并购重组、破产与清算;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上市配股等证券业务;
5、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代理;
6、国际/国内仲...
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赣计收费字[2003]587号)的规定,制定本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000——60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每件收取4000——6000元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50000元以下免收
5001—100000元5%
100001—500000元4%
500001—1000000元3%
1000001—10000000元2%
10000001以上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高不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优惠30%收费,但每件少不低于3000元。
二、办理刑事案件
(一)办理刑事案件,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30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2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5000—15000元/件;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5000—10000元/件;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3000—5000元/件;
6、委托人三个阶段或两个阶段一并委托的,可在收费标准总额的基础上适当优惠。
(二)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三)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上,5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代理申诉,每件收费3000—5000元。
(二)申诉后提起再审担任再审代理(辩护)人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制作法律事务文书
(二)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仲裁申请书等每件1000—1500元。
(三)遗嘱、赠与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等民事契约每件1000—1500元。
法律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律师函每件1000—5000元。
(二)资信调查、律师见证、咨询建议书每件3000—20000元。
(三)起草、修改、审查民商事合同,按所涉及财产标的额的0.5%为收费基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每件收费低不少于5000元。
(四)设计公司(企业)结构、制作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按出资总额的1%为收费基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每件收费低不少于10000元。
(五)公司(企业)解散清算,按可分配财产数额的比例收费。但每件收费低不少于50000元。
可分配财产数额收费比例
100000元以下部分30%
100001—500000元15%
500001—1000000元10%
10000001元以上部分1%
(六)公司(企业)破产事务
1、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人民法院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标准收费;
2、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委托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每件收费20000—50000元;
3、接受债务人委托,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提供服务,其收费按工作量和破产企业总资产数额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每件低不少于30000元;
4、接受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为破产事务提供综合法律服务的,其收费按工作量和破产企业总资产数额或可供分配财产数额协商确定;提供专项服务的,按本标准的相应服务种类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七)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按改制单位总资产的1%为收费基准与委手人协商确定。但每家收费低不少于100000元。
(八)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重组、并购、分立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股份公司按总股本4厘/股为收费基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按总资产的1%为收费基准与委托协商确定。但股份公司每家低不少于200000元,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低不少于100000元。
(九)为企业投资、融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按项目投、融资总额的1%为收费基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每件收费低不少于50000元。
(十)为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按转让总价款的2%收费。但每件收费低不少于20000元。
(十一)出具法律意见书
1、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按改制单位总资产的0.2%为收费基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每件低不少于20000元;
2、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按转让产权评估值的0.5%为收费基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每件收费低不少于20000元。
3、为公司(企业)投、融资、并购、分立、解散等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按涉及总资产额的0.4%为收费基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每件收费低不少于30000元;
4、为公司(企业)经营行为、经营状况及其他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按工作量和法律意见书的使用目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每件收费低不少于10000元。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一)为单位和公民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其收费按照律师服务范围、工作量大少及顾问单位的规模与聘请人协商确定,但每年收费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各类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每年收费不低于10000元。
(2)各类公司、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每年收费不低于20000元。
(3)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常年法律顾问每年收费不低于8000元。
(二)各种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收费,按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供诉讼或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时,按本收费标准的80%收费。
七、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包括胜诉收费、约定目标收费等形式)。
八、律师事务所为委托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查档费、翻译费、复印费、差旅费、专家论证费、法律诉讼费及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统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另行支付。
九、本收费标准中的各类收费金额均为人民币。为境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可收取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