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毒品进行定义,具体包括《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所列管的123种麻醉药品、162种精神药品和17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整类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和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麻精药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与毒品的关系
麻精药品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简称。麻醉药品是麻醉性镇痛药的简称,是指产生麻醉效果的、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导致心理或躯体依赖性的瘾癖性的化学物质。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其兴奋或抑制,不合理连续使用可导致心理或躯体依赖性的化学物质。麻精药品属于管制药品,即国家实行管制生产和使用的特殊药品。在我国,管制药品除了麻精药品,还有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对管制药品的种植、生产、运输、进出口、销售、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毒品和麻精药品的区别,在于毒品是非法使用或被滥用的麻精药品。
新精神活性物质(NewPsychoactiveSubstances,简称NPS),是指那些未被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所管制,但具有与受管制药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的物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ONODC)将NPS定义为“未被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与《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所管制,但存在滥用、可能对公共健康产生危害的单一或混合物质”。NPS和麻精药品的区别,在于NPS尚未被管制。如果NPS被列入管制,就意味着被纳入麻精药品的行政管理体系,当其被非法使用或滥用时,在法律上就能够被认定为毒品。反之,如果没有列管,就不能被认定为毒品。所以,学界通常认为,NPS是对具有毒品的危害性但尚未被国际公约管制的新物质的统称,一旦被国内法所管制,就变成法律意义上的毒品,但仍然可以从社会学意义上称为NPS。我国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大部分列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
联合国通过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决议,例如《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文件,明确各国在麻精药品管理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麻精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在规定麻精药品的使用仅限于医疗和科研用途的同时,公约要求各国政府采取所有切实的措施防止药物滥用,并对滥用、依赖者进行早期诊断、治疗、教育、善后护理、康复并使其重新融入社会。也就是说,一方面从社会的角度看,麻精药品对人类福祉与健康不可或缺,所以应当确保麻精药品的合法生产、流通和使用。另一方面,也应当防止药品滥用,从而有效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共卫生和安全。对此,联合国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控和报告机制,要求各国定期向国际组织报告麻精药品的生产、消费、进出口等数据,同时鼓励各国在麻精药品管理上加强国际合作,成立国际麻醉品管制局(英文简称INCB)共同应对毒品问题。中国加入公约以后,积极履行公约义务,承担大国禁毒责任,采取比公约规定更严厉的方式管制麻精药品、新精神活性物质。
麻精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刊载于《中国禁毒报》2024年3月15日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