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官司丢了的房子 是如何被律师又赢回的

哥哥在世时,口头答应将自家一套拆迁安置房转卖给刚回北京的妹妹,妹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0万元,并装修入住。没成想,房本还没办下来,哥哥却突然因病去世。家里主事的人走了,妻子、孩子不再承认卖房一说。于是,因为这套房,妹妹跟嫂子以及两个侄女闹上了法庭。

哥哥去世引发房产争端

老王家共有兄弟姊妹6个。妹妹王娟早年去外地支边,2004年才调回北京。因在京没有独立住房,王娟回京后只能暂时居住在父母的老宅。

这一年,哥哥王涛的房子赶上拆迁,得了三套安置房。因考虑到父母老宅拆迁后王娟无处安家,心疼妹妹的王涛决定将其中一套安置房以40万的价格卖给王娟,余下两套房子留给自己的两个孩子。

由于当时手头钱不够,王娟先向王涛支付了20万元。2005年初,安置房下来后,王娟将房屋装修并正式入住,一年后她付清了另外20万房款。

2007年,哥哥王涛不幸被确诊身患癌症。王涛病重期间正赶上开发商分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双方无暇顾及,房屋产权一事便被暂时搁置。

由于是自家兄妹,当初约定卖房时,王涛和王娟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2008年,王涛病重辞世。当时正值房价疯涨的几年,哥哥去世后,王娟再想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便遇上了麻烦。

嫂嫂和两个侄女拒绝配合办理房产登记,王娟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要求确权被法院驳回

2008年年底,王娟将嫂嫂和两个侄女诉至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法院将涉案房产判归她所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作为证据,王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落款为“王涛”的证明,上书“兹有某某房产,转卖给王娟,房款四十万元整,已收齐。前付二十万元的欠条已丢失,特此证明。”

王娟说,王涛卖房给她是跟家里商量过的。2006年父母老宅拆迁,她用分得的29万元拆迁款付清了余下的20万元房款,由于当时尚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所以王涛便给她手写了这么一张“收条”。

但嫂嫂和两个侄女却不认可房屋买卖关系的存在。她们否认收取过购房款,并称涉案房屋只是借给王娟居住。侄女王艳承认曾于2004年底以现金及存折的方式收过王娟20万元,但她说这笔钱是王娟让她转交给父亲的,她并不清楚这是什么钱。王涛留下的那张证明,她们也认为不是王涛写的。

王娟以为,申请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该在被告,因此未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就这样,法院很快做出一审判决,以王娟并非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其要求确认涉案安置房归其所有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娟的诉讼请求。

确权之诉一审被驳回后,走投无路的王娟找到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了解案情后,陈旭的第一判断是,此案应该打合同之诉,而非确权之诉。一审已然如此,若想让二审法院改判,恐怕很难。

在这种情况下,陈旭先是帮助王娟走完了二审程序。结果毫无悬念,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之后,隆安律师事务所派出陈旭和陈昕两位律师作为王娟的代理人,向法院重新提起了合同之诉。这一次,王娟请求法院判令王涛的法定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律师另行起诉打合同官司

进行合同之诉,重点在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存在。

很快,陈旭、陈昕两位律师发现了另一份打印的“收条”。上书“我将某某房屋售给王娟,房屋总售价人民币四十万元整,现售房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已收齐,待此产权本办好后,办理过户手续。”落款的售房人是王涛的另一个女儿王新,当时王涛代女儿王新在“收条”上签了字,回去又补盖了王新的签名章。王涛则以证明人的身份签了字。

陈旭了解到,由于当初是王新跟开发商签署的《入住合约》,他们以为谁签的字房产证上就得落谁的名字,所以就以王新的名义签署了这份“协议”。在确权之诉中,因担心这份协议的出现会将买卖关系弄得混乱,所以王娟并未向法庭出具这份证据。

经过讨论,陈旭、陈昕律师认为,这份“协议”更能清楚地证明房屋买卖关系的存在,同时能够证明王新知道王涛卖房的事。至于卖房人为何要写王新,王娟的解释合情合理,和全案证据结合在一起看是有价值的。因此,这份“协议”跟王涛手写的收条一块,被作为证据提交了法庭。

在此基础上,他们又联系到了王家的其他几个兄弟姐妹。他们也都知道王涛卖房的事,并且愿意亲自出庭为王娟作证。同时,陈旭还向法庭申请了调查令,从银行调取了王娟付给王涛的第二笔20万元房款的转账记录。

三兄妹出庭证实房屋买卖存在

开庭时,王娟、王涛的另外三个兄妹亲自到庭作证。

大哥在法庭上详细讲述了王娟回北京住在父母老宅,王涛卖房给王娟,以及王娟付款的经过。大哥证明,王娟提交的收条上确实是王涛的签字。他还说,2004年底,他到父母老宅去看望王娟时,正巧碰上王涛夫妇和女儿王艳给王娟送去房屋钥匙及入住合约、电卡等。当时王娟给了他们10万元现金及一张10万元的定期存单,是王艳将钱和存单装到袋子里提走的。

王娟的姐姐提到,2005年春节过后,王涛带着女儿王艳到她家做客,王艳曾当着她的面问她父亲:“你卖给我小姑一套房,为什么不卖给我大姑一套?”

王娟的弟弟则证明了王涛签署收条的过程。他说,2006年他从外地回京治病住在姐姐王娟家。一天,王涛来找王娟,因王娟已将钱款付清,王涛当场打了收条。“我记得当时我姐拿了一个打印好的条子让我哥看,我哥看后在上面签了字,我姐也在上面签了字。那张条子就是王娟在庭审中提交的“协议”。他俩签完条子后,我姐跟我哥要她先前打的欠条,我哥说欠条丢了,我给你写个证明。

笔迹鉴定最终还是没做

王娟撤回鉴定申请后,法庭询问被告是否申请笔迹鉴定,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并拒绝垫付鉴定费。

王娟拿到胜诉判决

2010年4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证人证言与王娟提交的证明和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人证言之间亦能相互印证,且证人与王涛和王娟均系兄妹关系,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法院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综合现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和优势证据,证明王娟确曾与王涛就涉案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合意,且王娟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入住房屋至今。该房屋虽属腾退安置房,但在案证据表明,王涛的妻子、女儿等家庭成员均直接参与了收取房款、交付房屋等行为,因此按照生活常理,王娟有理由相信王涛出售房屋的行为是代表全部家庭成员所为,该行为有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协助王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将涉案房屋所有权办理至王娟名下。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坚持王娟只是借住,同时在二审阶段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2010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一审中,三被告虽对王娟提交的证明和协议中王涛的签字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且经法院询问后仍明确拒绝申请笔迹鉴定,现二审又提出鉴定申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终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本报记者张蕾J009

名律铁案

本期主讲陈旭律师

陈旭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30年的执业经历为陈旭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其中最为人们所熟知的是二十世纪80年代,他担任刘晓庆等知名人士的私人法律顾问,开创了知名人士聘请私人律师的先例。

近年来,他代理的宋庄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侯耀文遗产纠纷案、百亿富豪妻子被离婚案、赵雅芝肖像权侵权案及苏越合同诈骗案等,均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由于业绩突出,他被北京律师协会评为北京市十佳房地产律师、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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