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是否承认事实婚姻关系?P4
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只是在未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现“婚姻纠纷”需要法院予以裁决时才适用,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不得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符合2001年司法解释关于事实婚姻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按照离婚登记方式来解除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
110.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有何不同P71
第一、针对的对象不同。新婚姻法增加的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而补领结婚证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的人。
第二,办理的程序不同。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办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补领结婚证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09.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申请补领结婚证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补发结婚证?P129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补发结婚证,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另外,当事人应对骗取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182.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是在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骗取的结婚证,现在,未达法定婚龄的一方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P116
婚姻当事人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离婚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其离婚申请。
如果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骗取了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该婚姻关系已经不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该婚姻关系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但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或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存在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83.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办理离婚登记?P117
提供结婚登记证明材料;如果当事人证件丢失且无档可查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委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
190.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反悔,要求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P121
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诉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如果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223.当事人离婚后,因被注销的原结婚证丢失,应如何开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P135
当事人离婚后,因被注销的原结婚证丢失,要求取得其婚史证明的,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他人的,应持有委托书;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遗产继承等原因,申请出具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应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近亲属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28.婚姻登记机关能为户口簿显示已婚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P139
对于户口簿显示已婚的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应问明情况,如果当事人坚持是户口簿婚姻状况填写错误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先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更改有关记录;如果当事人承认在其他地方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为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47.哪些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具体包括律师证复印件(事务所注明与原件一致)、律师事务所公函、当事人委托书、法院出具的诉讼代理通知书。
(4)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5)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