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人贾女士正处于离婚冷静期中,夫妻双方已确定要离婚,因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如何约定存在疑问,拨打12348热线咨询。
据她所述,其婚后育有一女,目前6岁,夫妻名下有一处房产,因男方脾气暴躁,双方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目前约定离婚后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并拥有探视权。同时将房产出售,所得房款在扣除房贷后,拿出100万作为女儿的成长基金,以应对未来可能产生的大额教育或医疗开销,在女儿成年后仍有结余的,交付给女儿。其余房款由双方平分。
咨询内容
Q1
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以及支付问题上,法律上是否有具体规定?
求助人贾女士
A
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不过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可自由约定具体的抚养费数额,法律尊重双方自身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
Q2
由于女儿害怕父亲的脾气,不太愿意看见爸爸,在探视权问题上是否需要尊重女儿的意见?
对于探视权问题,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也可由双方自由约定。而为了孩子的成长,应综合考量父亲想要亲近子女的心情以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意愿,如果孩子害怕父亲,可以在探视时让母亲在一旁陪同。但为了孩子长期的身心健康,父母双方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孩子的畏惧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Q3
给女儿的100万成长基金可否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效力如何?
对于这100万元的成长基金,其实质是赠与给孩子,结合离婚协议的特殊性,一旦离婚协议上有此约定,在双方离婚时即产生约束力。因女儿还是未成年,这笔钱由直接抚养一方保管更为妥当方便。若男方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抱有怀疑态度,双方可以约定,在遇到大额支出时,女方应事先征求男方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启动此笔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律师提醒
离婚仅仅是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的结束,其作为父母,即使不是直接抚养的一方,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离婚后,作为父母,不要缺席子女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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