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2、经济困难的证明;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
(七)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三、受理、审查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
(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三)对符合油律援助条件的,由受理部填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经受理部主任审查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交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批。
(四)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需经法律援助中心集体讨论确定。
(五)对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由受理部填写《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通知书》,并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个案法律援助事项费用补偿核准表》交受援人到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同时,受理部将《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发放给受援人及承办案件的法官,在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办结后,由受援人及法院承办人填写后交还指派的法律援助中心。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