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院因为在中世纪的法律中,御前大臣(chancellor)在国王的王室文秘署(King’sCouncil)中是国王的有权势的代理人(powerfulactor),他有签发特殊救济(unusualrelief)的权力,于是衡平法就产生了。衡平法院被认为是一个良心裁判法院(acourtofconscience)。它发展出许多不同于普通法的救济和实体法原则。御前大臣对人实施权力,能签发命令要求某一当事方为或不为某一特定行为。这种授予禁令(injunctions)的权力与普通法法院形成了鲜明对比,普通法法院主要限于判决金钱损害赔偿(monetarydamages)。衡平法院也形成了信托法,并强制实施信托义务。
衡平法后来在美国殖民地的移植是非常重要的。御前大臣审判事实与法律,与普通法不同,衡平法院并不利用需要对事实与普通法进行精确描述的陪审团(jury)。那时,衡平法的稳定性比普通法差得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些美国殖民地引起了敌意。在17世纪,随着衡平法院越来越多地涉及财产问题,可预见性变得非常重要。坚持将公布的案例作为判例法成为根据良心实施正义的重要方面。所以,许多御前大臣支持衡平法成为一个法律体系和一种法律原则。
美国法衡平法引入美国法律体系发生于衡平法越来越僵硬期间。衡平法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被认为是一个缺点,良心的思想被排挤出衡平法,代之以一套僵硬的规则。美国的衡平法学(equityjurisprudence)评注者约瑟夫·斯托里(JosephStory)将衡平法看做是受管理的法律体系。衡平法内在的自由裁量以及授予法官权力是美国宪法框架体系内争论的问题。作为19世纪晚期法律改革运动的一部分,普通法(law)与衡平法在整个英美法律体系中达到了广泛的融合,这些改革使衡平法得以复兴。
衡平法格言衡平法格言在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早期得到发展,这正是衡平法朝着更加确定性方向发展的时期。在这些内在于衡平法的原则精髓中,最重要的格言如下:
·衡平法将本应成就者视为已经成就(equitylooksonasdonethatwhichoughttobedone)。
·衡平法追随普通法(适用衡平法时,应尽量先依据普通法之规定)(equityfollowsthelaw)。
·在衡平法院提起诉讼者须清白(heorshewhocomesintoequitymustcomewithcleanhands)。
·当事人请求衡平法救济者,必须自己为衡平行为(heorshewhoseeksequitymustdoequity)。
·衡平法不允许使法令成为欺诈的工具(equitydoesnotallowastatutetobemadeaninstrumentoffraud)。
·平等即衡平。
·衡平法对人行事。
·衡平法不会帮助一个无偿取得人。
·衡平法注重意图而非形式。
·衡平法不容许有不法而无救济。
·于两个相等衡平间加以选择时,依法律规定。
·衡平法帮助勤勉者,而非迟缓者。
这些格言曾经在众多案件中适用,并产生了不同的作为现代衡平法核心的法律体系。
衡平法上的两个抗辩(equitabledefenses)是清白原则(上面第三个格言)和迟误(laches)。两个实体性的衡平法原则是禁反言(estoppel)和推定信托(constructivetrust)。这些原则对普通法中衡平法如何适用提供了一种理解。
清白(cleanhands)某人在一项交易中存在不当行为,并就有关交易试图寻求衡平法上的救济,法院将适用这一格言拒绝给予救济。这一格言是衡平法作为良心裁判法院发挥作用这一原则的反映。法院不能被用来促进或宽恕犯罪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因此,如果某人基于欺诈试图不履行一项交易,他必须没有参与欺诈。该格言只对衡平法的救济、禁令、特定履行(specificperformance)构成辩护,它并不适用于普通法上的救济。
迟误(laches)这一辩护与格言“衡平法佐助警醒者”(equityaidsthevigilant)有关。宽泛地说,迟误是拥有法定权利的人在实施其法定权利时存在任何不合理的迟延,这种迟延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而且,权利人的行为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是放弃了其权利。法院不会给予衡平法上的救济以支持其行为迟误或默许放弃权利的人。迟延可能损害第三方。
禁反言(estoppel)禁反言是一个实体性的衡平法原则,这一原则禁止法律诉讼(legalproceeding)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之前的言行相反的主张,即对于当事人先前的行为、主张或否认,禁止其在此后的法律程序中反悔。禁反言的目的是防止某人不合理地偏离其负有责任的主张(assumption),这些主张已经被另一方作为行为或不行为的根据并对其造成了损害。禁反言既存在于普通法,又存在于衡平法。衡平禁反言禁止实施衡平法上的救济。
禁反言的主要发展是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estoppel),据此,如合同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实施其权利,则其将被禁止实施其权利。该种形式的禁反言依旧是一种辩护,恰当地说,是衡平法上的辩护。然而,英美法中的法院开始接受允诺禁反言作为合同一方因信赖另一方的陈述而受损的诉因(causeofaction)。
推定信托(constructivetrust)衡平法院设计了信托制度。信托通常由当事方明示确立。受信托人为他人(即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财产。受信托人拥有普通法上的财产权(legalestate),受益人拥有衡平法上的财产权(equitableestate)。衡平法对受信托人施加了非常严格的义务,其必须为受益人利益管理财产。
推定信托在普通法上的财产所有人保留衡平法上财产权的利益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情况下存在。尽管推定信托会引起财产性质上的变化,但其在性质上是救济性的。推定信托的发生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包括承认先在的财产权、实施衡平法原则、鼓励遵守衡平法义务、防止违反信托义务以及救济包括不正当得利这样的不合理行为。推定信托是一种自由裁量的救济,它的存在要求法院审查第三方的权利及当事方的行为。推定信托是一种有效的救济,它使知道推定信托存在情况的受益人可以对抗财产购买人,实现其财产权益。衡平法院允许衡平权利持有人追及已到他人之手的财产。如同明示信托一样,推定信托中受信托人对因财产管理不善引起的损失有责任补偿受益人,并负责使财产产生收益。
在这些格言中,辩护和衡平法制度的共同主题是衡平法不允许普通法权利以严厉而不合理的方式实施。衡平法将创设救济(如推定信托)以在普通法的权利与救济之外,更加彻底、更加灵活地产生公平的结果。
【参见“Procedure,Civil(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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