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三章试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实践

一、法律援助制度试点前的基本情况

正如在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颁布之前,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在我国建国以来的一些法律法规中早有体现一样,在“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制度被付诸实践(包括试点时期的实践)之前,全国各地法律服务行业一直在自发地做着带有法律援助性质的工作,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这类工作更加突出。以律师为例,建国以来,特别是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收法律服务费,为贫困当事人提供帮助的事例随处可见。

1984年,河北省三河县白庄乡农民因抵制违法占地,受到地县个别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压制,造成1人死亡,5人被捕。北京市慧丰律师事务所的杨炳芝、法大律师事务所的李梦福等6名律师同情农民所受的冤屈,尽管案情复杂艰难,还是毅然决定免费承接此案,经过一审、二审、申诉,调查取证,召开新闻发布会,走访有关部门。历时10年,没要农民一分钱,自己贴上上万元。在他们的努力下,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八大部门排除层层干扰,终于使这起10年冤案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最后保护。农民们向6位律师送来一面锦旗,热情赞誉他们“护法护民,刚直不阿”。

1993年前后,全国律师事业在改革中迎来大发展,律师的作用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注意。于是作为律师的主管部门,强调律师要积极为经济贫困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服务,建立良好职业形象,使律师向穷人提供法律服务被视为一种律师个人的自愿慈善行为,逐步成为律师的职业道德内容之一。

北京市司法局在1993年明文规定:“各律师事务所每月至少两天为义务咨询日”,“每名律师必须每年应免费为公民办理一件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还规定“对法院指定的刑事案件,律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据此,北京市司法局每年定期组织律师大张旗鼓地走上闹市区开展义务法律咨询,北京市各家律师事务所挂出“每周末为义务咨询日”的牌子。对一些律师为经济困难的老人、妇女、儿童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例、对一些办指定刑事案件较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一些律师事务所给予承办法院指定刑事案件较多的律师必要补助的做法等,市司法局都及时予以鼓励、宣传、推广。

以上只是举出几个地方的情况。事实上,1993年以前,全国各地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都在自发地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开展带有法律援助性质的活动,为保护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尽一份力量,这是法律服务业的职业特点使然。

二、建立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1994年1月,肖扬部长提出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立即使一些已有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基础的城市率先行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试点。1995年2月,肖扬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又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今年要把这项工作提上议程。”会议之后,全国各地纷纷行动,试点由几个城市发展到十几、几十个城市,甚至发展到一些省的较大范围内。探索者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也有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大中城市的试点行动声势不凡

北京市

北京市在1994年开始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从律师管理费和会费中拨出10万元,设立了“北京市律师法律援助金”。法律援助金的使用方法是:律师事务所接受需要法律援助公民的书面申请后,确定减免费用,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承办完该项法律援助事项后,可以向援助金领导小组提出补贴申请,法律援助金领导小组给予律师一定数额的补贴。

北京市法律援助的范围是: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事务(责任事故除外);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事务;请求给付赡养、抚育、扶养费的法律事务及其他特殊法律事务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残疾人、经济困难的老人、妇女、儿童。

经过一年的探索,1995年,北京市律协制定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的设立、管理、使用办法》,并对在1994年度中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律师首次发放了援助金,受法律援助补贴的律师100多名,257件刑民事案件,涉及27个律师事务所。1996年初,又对1995年度办理法律援助的28家律师事务所109名律师发放了法律援助金,涉及250件刑事案件、33件民事案件。后来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广州市

也许是因为经济条件比其他地方好,广州市的法律服务业发展步子更快;也许是因为地处香港近邻,而较早地受香港法律制度的影响;或者还有其他的种种因素。事实上,广州市司法局先于其他地方,也先于司法部,在正式文件中使用“法律援助”一词。现存档案材料表明,广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探索阶段起始于1993年初。

1993年2月12日,广州市司法局下发“穗司律(1993)3号”文,在题为《一九九三年律师管理工作意见》中,作为要求律师注重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之一,专门规定了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以保障经济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同年10月18日,下发“穗司发(1993)58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律师工作的意见(讨论)稿〉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建立法律服务援助制度”和“设立法律援助基金”。

法律援助遵守一般的程序。即申请人的申请由律师管理处负责审查,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分期分批确定3—5名律师侧重参与法律援助,参与援助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可以预支一定的办案费用,结案后从律师管理处领取律师费。刑事指定辩护方面则仍然沿用排期列表的方式分配任务。

此后,经过近3年的探索,至1995年初,广州市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政府批准的法律援助中心,形成极具特色的广州模式。

此间,武汉、郑州、上海、无锡、镇江等城市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法律援助计划或办法,试行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使本地市民多多少少感受到身边法律援助的真切存在。

(二)边远地区不甘落后,创造条件搞试点

法律援助工作离不开经费的支持,这就是为什么这项工作首先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展开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律援助制度从它被提出的那一天起,就面临一个矛盾: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困难、经费紧张搞不了法律援助,而恰恰是贫困地区最需要法律援助。显而易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将面临比发达地区更大更多的困难。但是,就在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纷纷开展法律援助试点的同时,一些边远贫困地区并未沉寂。银川、西宁是全国比较早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地方之一。

1996年2月,根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关于“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决定和服务大局、稳定社会的实际,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成立法律援助中心。中心服务范围是:在赡养、扶养、婚姻、工伤事故、劳动争议、行政、刑事诉讼等方面需要获得法律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和因经济效益不景气、清偿三角债诉讼等方面需要获得法律帮助,暂时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法人。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对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进行审理时,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减少、免去或者暂缓交纳诉讼费;组织本中心或市属律师、公证员为需要法律帮助,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中心的宗旨是: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真正做到上不愧法律,下不愧当事人。

1996年3月19日,青海省西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宣告成立,之后又制订了《法律援助试行办法》,将法律援助工作的范围规定为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领域。规定,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指定承办案件的律师,根据案情满足当事人的基本需求;组成律师服务团,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为企业追收欠款,并为企业的各项工作步入法制轨道提供多种法律服务。

中心成立7个月后,在一无分文经费,二无专门人员的情况下,协调所属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办各种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60多件(其中律师法律援助40余件,公证法律援助20件),减免法律援助金额达40多万元,并且承办了几起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两地的试点,为经济困难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三)律师事务所跃跃欲试,各显身手

在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纷纷部署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同时,一些律师、律师事务所也不甘落后,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自身的情况,努力实践着带有各自特点的法律援助。有的甚至走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前头,为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起到示范推动作用,并提供丰富的试点经验。

武汉求是律师事务所1994年就开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于同年11月制定了《法律援助办法》,规定每年拿出当年积累的2%(至少2万元)作为本所的援助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以大华律师事务所为基础,1994年底成立了“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弱者权利中心”。“中心”下设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部、妇女权利保护部、老年人权利保护部、残疾人权利保护部等。其服务宗旨是:上为政府排忧,下为社会弱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伸张正义,唤起人们心中的良知、友爱与奉献精神。

湖南省第一家法律援助机构是衡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1995年4月成立的法律援助救济中心。该中心规定,对于经济困难又确需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可申请免交律师费,经中心审查核实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同时还规定,凡在该所执业的律师每年必须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免费办理1—3件案件。

象以上第一批尝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几乎遍及全国。见诸报端的就有武汉阳光律师事务所、河南开元律师事务所、河南上蔡经济律师所、广西三元律师事务所、四川云阳县第二律师事务所、长沙市中天律师事务所,等等。

除律师事务所外,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也纷纷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据了解,天津市管理部门制定公证法律援助制度首先在塘沽区公证处实施。上海市成立了一家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业务范围是在基层法律服务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湖南省湘乡市司法局成立预防民间纠纷激化司法援助中心,并以各乡、镇办的司法所为基础成立预防民间纠纷司法援助站,形成预防民间纠纷激化司法援助网络。

(四)省级法律援助试点出台不易,影响深远

在省级行政区域较大范围内推动法律援助的试点,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它比只在一个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一个城市着手法律援助试点,需要花更多的努力,做更艰苦的基础工作。

法律援助工作试点期间,安徽、江苏、四川三省可算全国省级(不包括直辖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首批探索者。

《通知》确定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是隶属于司法部门的占编事业单位,也是一个律师执业机构。中心须由3名以上专职律师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争取编委批准拨给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在现有的律师编制中调济组建。

《通知》要求成立由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推动协调本地的法律援助活动,认定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法律援助基金的筹措和开支等。

与此同时,江苏、四川两省省级法律援助工作也见成效。

1995年下半年,江苏省司法厅就在全省布置开展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并广泛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发动工作。1996年4月上旬,江苏省司法厅向省委省政府办公会议汇报了实施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和落实此项工作的初步设想,得到了省领导的嘉许。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每年由省财政划拨30万元人民币资助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尽管拨款数额不多,但毕竟是全国第一个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省份。同年6月,省司法厅向全省下发了《江苏省律师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在省司法厅的号召下,无锡、苏州、南通、镇江等城市先后挂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995年初,四川省司法厅厅长曾宪章在传达刚刚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时,提出了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初步规划,要求省厅率先组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推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进程。按照这一规划和设想,厅党组多次召集有关人员和职能处室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于1996年5月31日,组建了全国第一家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

(一)一起法律援助案,引来数十名求助者

1993年2月,报上刊登一起四川小保姆被雇主猥亵、殴打的案件。四川籍余小清,15岁,在北京一孟姓人家作保姆。据说,余干活不利索,还常偷孩子的东西吃,为此,多次被雇主孟某殴打。有一次孟某出手较重,致使余某受伤。孟某不仅不为余治伤,反而解雇余某,还逼迫其写下“因偷吃东西、勾引男人,挨打应该”的字据,以防余某日后找麻烦。余某被迫回家后,由于治疗不及时,致使伤口感染。在一些好心人的帮助下,余向法院起诉。

当时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爱丽看到上述报道后,义愤填膺,决定为小保姆伸张正义。她主动找到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余小清,义务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代理人。郑律师的多方取证,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后,法庭以伤害罪和流氓罪判处雇主有期徒刑十年。小保姆获得6000元的赔偿费。

(二)五岁病童状告香港生父,济南律师仗义讨公道

济南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得知小孝德的不幸之后,王广仁、刘昌德两位律师立即前往探望小孝德,给他带去营养品和玩具,当场捐款2000余元,并接受施孝德母子委托,免费代理诉讼。两律师通过与香港律师密切合作,终于为小孝德讨回了公道,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中国律师报》、香港《联合报》、《明报》和《济南日报》都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告生病治疗期间,每年付生活费医疗费4万元,如需特殊治疗,另行商定医疗费。

(三)英雄见义勇为,律师法律援助

1996年初,在武汉市街头巷尾传颂着一个文明之花并蒂开放的故事:卢国明见义勇为被烧成重伤后,事故责任者置之不理,阳光律师事务所伸出法律援助之手,为英雄索回36.5万元的赔偿金,法律援助的阳光,重新温暖了英雄受伤的心。

案情经过是:1995年5月6日,湖北骑士旅游船有限公司职工袁某违章灌装汽油,引发大火,危及周围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家住附近的武汉市港口运输公司汉江分公司车队装卸工卢国明闻讯赶到现场,奋力扑火,不幸被烧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高达30余万元,但火灾责任者不愿承担此费用,卢的家属为此诉诸法院,并向市阳光律师事务所申请法律援助。

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到卢国明的申请后,对此案非常重视,主任弓跃峰迅速召集律师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指派两名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承办,并免收代理费5600元及全部律师办案费用。

两名律师先后到消防队、医院、工商局、目击证人家中走访调查,获取有关证据20多份,并根据案情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40万元的财产。两位律师在完成诉前准备工作之后,又及时将案情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拟出民事诉状,根据事实和法律,向被告提出40万元人民币的索赔请求。

1996年2月2日,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卢国明正式向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为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获得法院批准。2月17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当庭判决被告骑士旅游船公司和袁某分别向原告卢国明赔偿经济损失32.5万元和4万元。

法庭宣判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几位旁听审判的群众在宣判后激动地说:“人民法院维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今后一定会有更多的舍己救人的卢国明出现!”卢国明的亲属在宣判后激动地说:“是律师帮我们讨回了公道,感谢律师的无私帮助!”中央及湖北、武汉的新闻媒体都纷纷报道了这一感人故事,在武汉市市民中至今还流传着“英雄见义勇为,律师法律援助”的佳话。

(四)谁来帮孩子起诉

辽宁省盖州市有一年仅六岁的男孩王少东因其外婆使用了该市白果农场生产的劣质液体燃料,造成重度烧伤的严重后果,厂家仅付了的一点医疗费就不再管了,拒不承担全部治疗费用,孩子家里已是债台高筑,无力再继续治疗下去,孩子已奄奄一息。

两位律师不辞劳苦,几次从沈阳奔波到盖州,调查取证出庭,终于为孩子讨回了公道,使生产厂家支付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用这笔钱治疗以后,孩子已能够上学了。王少东被烧伤后,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无私帮助,而律师的法律援助,仗义执言,伸张正义更是令他和他的家人永生难忘的。

(五)律师团为12名重刑犯义务辩护

轰动一时的深圳宝安特大杀人、抢劫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主持二审。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省高院的指定委托,派出李峻峰等12名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一审被判死刑的12名被告人义务辩护。

为配合法院审理活动,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这次任务,专门组成了由市属多家律师事务所共12名律师组成的辩护团。接受委托后,律师们都暂时放下其他案件,全力以赴投入到该案中去。他们反复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全面掌握案件事实,5次召开全体辩护律师会议。为了避免由于辩护律师多而出现辩护意见过于杂乱的情况,提高辩护质量和效果,该法律援助中心还专门安排一名律师综合所有辩护人的观点,对整个案件作综合辩护。在两天的庭审中,所有律师都自始至终坚守岗位。最后,省高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对付立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判决,依法判处付立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宗刑事辩护案是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第一宗重大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在广东省,如此大型的有组织的律师团辩护也属首次。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对这次律师辩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律师在这次辩护中认真细致,庭审中每个律师都能抓住自己辩护的要点,法理、证据都运用得比较好。

(六)一起弱女恶夫案牵动沪市百姓的心

孙瑛,女,40岁,上海第十九毛纺厂职工,家住肇周路146弄12号。

由于前夫病逝,孙瑛于1992年10月经人介绍与陈荣林结识,并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陈瞒着孙瑛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进孙瑛的住房后便凶相毕露,陈没有工作,游手好闲,将孙瑛前夫的一点遗产挥霍一尽,还变卖了孙瑛的彩电、录音机、大量珍贵邮票及单位以实物作工资所发的100多件羊毛衫,并以孙瑛名义向他人借款5000元,以供挥霍。陈平时对孙瑛非打即骂,打得孙瑛浑身伤痕累累。孙瑛不仅要靠自己微薄的收入养活一家四口人(孙瑛自己有个四岁的儿子),还要每天承受陈狠毒的打骂,不久便被折磨得骨瘦如柴。孙瑛不堪陈的虐待,于1995年9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而陈对孙瑛的虐待行为更加升级,变拳打脚踢为极下流的性虐待,并于1996年12月16日将已经分居、住在阿姨家中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孙瑛强行劫持回家中,对她进行了整夜的摧残。当民警和亲戚前来解救时,她已经浑身是伤,奄奄一息。

处于走投无路的孙瑛,于1996年1月2日向上海第一律师事务所发出了法律援助求救信,第一律师事务所收到来信后马上与孙瑛取得联系,并于1月4日办理了免费委托代理手续,由徐少云、王乾恩两律师承办。通过调查取证,两律师于1月中旬向卢湾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提出起诉,法院受理后,卢湾区公安局于1月19日对陈实施刑事拘留,从而将受恶夫长期虐待的弱女子解救出来。

(七)法律援助,为民解忧

1996年4月5日,西安市三桥车站货场巡守员马希平在巡视期间为保护公共财物被歹徒故意伤害致死,省内外新闻单位进行了报道,但由于马希平生前系下岗临时工,其善后及家属抚恤金、治疗抢救费无处解决。西安雁塔律师事务所及时指派律师徐新民、段威等4名律师为该案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马希平家属怀着感激心情送来了“法律援助,为民解忧”的锦旗,电视台、电台作了专题报道。群众反映说:法律援助是一项体现社会文明和法制进步的好制度。

试点三年,案例不计其数。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都会在受援人得到保护的同时,使更多的人受到启迪,唤起大众的法律意识,乃至法律援助意识。尤其是那些在当地或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例,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实施发挥了很好的宣传效应。

四、法律援助试点的最初模式

从1994年初到1996年初(或延至上半年),通过各地两年多的试点,全国基本形成以北京、广州、武汉、上海、郑州为代表的五种模式。

(一)北京模式

北京市试点初期法律援助运作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分散受理,事后审查。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可持单位或街道(乡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向律协或各律师事务所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实施都由各律师事务所自主决定、分散进行。法律援助案件办完后,承办人员可凭有关证明向法律援助基金领导小组申请办案补贴。该领导小组对各律师事务所自行受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审核一次,确认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并分别情况决定给予补贴或不给予补贴。

(二)广州模式

1995年1月,广州市司法局在总结前两年的律师体制改革和法律援助工作情况之后,在研究新时期的律师改革方案中,调整了思路。鉴于前一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由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而实际操作性不强,社会效果不够理想,市司法局构思出设立专门管理并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工作机构的方案,并将其作为律师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在律师改革方案出台的同时,市司法局就向广州市政府编委提交了《关于成立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的请示》(“穗司〔1995〕6号”文)。

1995年2月,广州市编委正式下文批准在广州市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几个月的紧张筹备,至1995年11月9日,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正式开业,广州市司法局拨出四百多平方米的邻街办公房给法律援助中心作办公地点。其间,《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此为标志,探索三年多的广州市法律援助模式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

《办法》对广州市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程序、法律援助基金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广州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援助中心是由政府组建的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拥有自己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具有双重职能:既是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机构,又是具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执业机构。整个法律援助的模式运作体现为四个统一: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审查申请、统一指派律师、统一监督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这种模式体现了法律援助主要是一种政府行为的性质。

(三)武汉模式

武汉市于1994年底就开始了法律援助试点工作。1995年初,为了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市司法局正式将建立全市统一的法律援助制度提上议程。经过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在总结全市法律援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1995年5月,经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由市司法局批准转发全市律师事务所实施《武汉市律师法律援助办法》,从而形成武汉特色的法律援助模式。

武汉模式主要的特点是:武汉市法律援助分两级实施。一级是市律师协会制定《武汉律师市法律援助办法》,明确市律协对全市法律援助的组织、协调、监督职能;二级是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相应制定本所法律援助办法。

在法律援助的管辖上,凡是在武汉地区进行诉讼的公民,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市均可申请法律援助。这也是武汉模式的一个特点。

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范围包括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前者包括工伤事故赔偿、请求给付赡养、抚养、抚育费,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等权益纠纷。

申请及承办的程序是: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律师事务所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向市律师协会提交申请援助的报告。市律协办公室将给予或不给予援助的决定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并转交承办律师存入案卷归档。决定给予援助的,由律师事务所领取援助金额补贴交付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自主决定的援助事项,按本所规定办理,并报市律协备案。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申请,也可以由法院指定。

(四)上海浦东模式

浦东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法律援助被定性为律师事务所及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义务。明确规定新区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每年至少根据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1件法律援助案件;各律师事务所必须根据安排定期派律师到“中心”值班;律师事务所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费用自行承担,“中心”不予补贴;律师参加法律援助的数量和质量列入当年律师职业道德考核内容。法律援助中心实际上是新区司法局内部设立的组织,是协调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办事机构。

(五)郑州模式

郑州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市司法局只从大的原则上,向各律师事务所下达法律援助工作任务,至于怎么开展工作、工作量大小等未作具体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由各律师事务所自己制定计划实施,市司法局没有统一的规划、组织、监督机制,也没有资金的补贴。

摘选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著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一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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