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乃是我国农村居住领域里的农户或个人用于建设住宅之用,所占用及运用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
二、农村宅基地怎么贷款
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可以用来抵押贷款的。
农村宅基地想要贷款,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证明、职业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所用于抵押贷款的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以及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农村宅基地政策
根据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规定,在农村每一户村民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当地的土地比较少、以至于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当地县级政府应当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村民获得宅基地后,通常会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子。村民对自己修建的自建房享有所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售卖自建房,但若是将房屋售卖了出去,那么不能再次提出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即使提出了申请,该申请也不会被批准。
各地对宅基地的面积有既定的标准,通常情形下,村民获得的宅基地面积不会超过该标准,如果房屋面积已经超出当地占地面积标准,那么村民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费。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