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多措并举,建立根治欠薪“快车道”。欠薪纠纷关系劳动者生存利益的维护,保障其利益诉求快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能,确保欠薪纠纷及时高效处理。人民法院不断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确保劳动者及时兑现胜诉权益。王某等114名农民工诉余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20天内全部执行完毕;尹某等10人诉某单位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支付令、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模式,高效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打造在线诉讼平台,通过数字赋能切实回应当事人对于诉讼便利和效率的迫切需求,同时同步加强对不掌握线上平台使用方式当事人的线下诉讼指导,全方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颜某等11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中,工会调解员通过线上线下调解,快速化解纠纷。李某等48人诉某制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通过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快速裁决案件,及时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明晰裁审规则,树立根治欠薪“风向标”。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培养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自觉守法用法意识,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诉讼预期、依法理性维权。针对劳动者证据收集能力较弱、留存证据意识不足等情况,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调取的证据可作为仲裁证据使用规则。明晰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主体,更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卢某诉刘某、某建设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判令承包劳务项目的个人和允许“挂靠”的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有利于倒逼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参与建设活动,切实减少“挂靠”行为发生。积极应对数字经济下新型工作方式,规范新型报酬支付方式,明确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立线上加班费认定规则,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
民生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将全力以赴推动根治欠薪工作落实落细,畅通维权渠道,兜牢民生底线,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案例目录
案例一:府院联动实现解决欠薪与促进就业“双赢”
——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二:以司法建议助推欠薪纠纷源头治理
——王某等114名农民工诉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支付令+调解”构建劳动者维权“快车道”
——尹某等10人诉某单位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被挂靠施工单位应承担“挂靠”施工导致欠薪的清偿责任
——卢某诉刘某、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杨某诉某培训中心劳动争议案
案例六:线上加班费应结合劳动者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认定
——李某诉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七: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唐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调取的证据可作为仲裁证据使用
——赖某诉某房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九:发挥多元处理机制作用化解集体劳动争议
——李某等48人诉某制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十:工会积极协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助力劳动者维权
——牛某等14人诉某餐饮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十一:多部门协同化解欠薪纠纷
——肖某等9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
案例十二:“法院+工会”诉调对接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颜某等11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
案例十三:发挥12351热线功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某楼盘项目承建商欠薪纠纷案
案例一
府院联动实现解决欠薪与促进就业“双赢”
基本案情
某器材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债务规模超过8亿元,涉及债权人超过410户。2022年7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某器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截至破产受理时,某器材公司仍有在册职工235名,已拖欠7个月工资未付且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导致职工生活困难、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例二
以司法建议助推欠薪纠纷源头治理
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中标案涉交通工程项目,某工程技术公司为牵头单位。余某从某工程技术公司分包部分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余某雇佣王某等114名农民工提供劳务,余某拖欠王某等人工资共计3404085元。王某等人因工资长期未付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等支付剩余工资280余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余某雇佣王某等114名农民工在其承包项目工程上施工,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王某等人按约施工完毕后,余某应向王某等人足额支付工资。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由作为牵头单位的某工程技术公司将案涉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余某,应对余某所欠付的工资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判决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共同向王某等人支付工资。114名农民工的工资于20天内全部执行完毕。审理法院针对本案中反映出的未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主管部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复,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三
“支付令+调解”构建劳动者维权“快车道”
尹某等10人为退休返聘的老年人,退休后在某单位工作。某单位未足额给付尹某等10人劳务报酬,欠薪金额从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总欠薪金额达36万余元。尹某等10人起诉请求某单位支付欠付的劳务报酬。
审理法院认为,某单位未按时给付劳务报酬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尹某等10人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为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实质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该系列案件以审理法院向某单位发布支付令、“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诉讼调解等方式,确认某单位给付劳务报酬数额。
法律规定督促程序的目的是简化程序,尽快稳定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督促程序专门用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偿还债务的非讼案件。支付令是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债权人的申请作出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命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生效,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则失效。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支付令、“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举措,发挥督促程序简便迅速、调解成本低、效果好的优势,以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案例四
被挂靠施工单位应承担“挂靠”施工导致欠薪的清偿责任
郭某等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建设单位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将案涉工程土建、安装工程承包给某建设公司。刘某以某劳务公司名义与郭某等签订劳务施工协议。刘某雇佣农民工卢某从事砌墙劳务工作。刘某向卢某出具8120元工资欠条。后刘某支付卢某3000元,某建设公司支付卢某1012元,尚欠工资4108元未付。某置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卢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建设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工资,某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为案涉工程施工单位。刘某承包了部分劳务,卢某受刘某雇佣提供劳务,卢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刘某应支付欠付卢某的工资4108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建设公司允许郭某等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对于拖欠的农民工卢某的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某置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其将工程承包给某建设公司,且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判令刘某、某建设公司支付卢某欠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以专章形式作出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提供特别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禁止挂靠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工程项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判令承包劳务项目的个人和被挂靠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避免各方主体互相推诿转嫁风险,既明晰了违法挂靠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又有利于倒逼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参加建设活动,切实规范工程建设、劳动用工等行为。
案例五
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审理法院认为,鉴于通过某购物平台支付工资导致杨某每月实得工资低于应得工资,某培训中心应当就改变工资支付方式与杨某协商一致。杨某无法通过某购物平台足额领取工资,已多次向某培训中心表示不希望通过某购物平台发放工资,某培训中心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判令某培训中心补足杨某的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近年来,伴随经济与社会发展,部分用人单位选择通过第三方软件或者网络平台支付工资致使劳动者提取工资时存在不便,甚至被扣除部分费用,客观上导致劳动者收入水平降低。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相对弱势方,无法自行选择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应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收入减少的,用人单位负有支付欠付工资义务等规则,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全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线上加班费应结合劳动者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认定
案例七
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唐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木工。后唐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因双方对唐某受伤当月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其受伤当月工资。
裁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某建筑劳务公司虽然主张唐某受伤当月仅工作十余天并已结清其工资,但未提供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认定唐某受伤当月全勤(唐某受伤日为当月最后一天),并根据双方均认可的唐某日工资标准,裁决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唐某受伤当月工资5000余元。
案例八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调取的证据可作为仲裁证据使用
某房地产公司拖欠赖某工资,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约谈公司负责人,督促其支付了赖某部分工资。赖某对工资支付数额存在异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其余工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并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笔录认定工资支付数额,裁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赖某工资5000余元。
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均为劳动者法定维权渠道。履行职能的机构加强协作配合,对于统筹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优势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准司法作用,提升农民工维权便利度,化解讨薪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0号)规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原则,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仲裁机构要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事实互认、情况会商、协调处置等联动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9号)规定“对已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除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速裁庭予以认可”,对推进两个机构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立足职能职责,根据农民工维权需求及办案实践需要不断创新联动模式,更好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案例九
发挥多元处理机制作用化解集体劳动争议
某制造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李某等48名劳动者工资,并与部分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李某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制造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
处理结果
案件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工会、司法、信访等部门立足法定职能,建立“五方联调机制”,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区总工会征求劳动者意见,协调提供多个匹配工作岗位,率先促成12名申请人撤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坚持调解优先,与双方当事人多轮沟通、对争议焦点解疑释惑;司法局选派律师参与调解,了解劳动者需求、提供专业咨询。最终32名劳动者与某制造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场制作调解书,某制造公司当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183万余元。对于4名未签订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通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绿色通道”,及时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
案例十
工会积极协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助力劳动者维权
──牛某等14人诉某餐饮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检察机关会同区总工会,共同前往留存电子证据的公司调查取证,核实案件关键证据真实性。在取得关键证明并固定证据后,检察机关向审理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为支持起诉调查取得的证据随支持起诉书一并提交给审理法院。因关键证据得到查证及固定,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牛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十一
多部门协同化解欠薪纠纷
──肖某等9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
某装修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工程施工装修项目合同。某装修公司招用了多名农民工开展施工,后因资金周转问题,拖欠肖某等9名农民工工资。肖某等人作为代表到某镇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反映问题,寻求帮助。
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以职工法援室、调解工作室、劳动争议仲裁庭、劳动法庭等设置为基础,汇集工会、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调解、法律援助、仲裁、诉讼等职能作用,主要为职工提供“一体化、一站式”法律服务。基地解决了过去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单一等问题,有利于就近、从快解决矛盾纠纷。地方工会联合多部门共同推动建设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创建劳动关系领域“园区枫桥”机制,力争做到“小事不出企业、大事不出园区、矛盾不上交”,把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本案中,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及时启动“园区枫桥”机制,工会及时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引导当事人知法、用法、守法,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多方联动通过调解方式及时为农民工追回拖欠的工资,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十二
“法院+工会”诉调对接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颜某等11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
颜某等11名农民工在承包商商某的维修改造项目中承担涂料工作。工程完工后,商某拖欠颜某等人工资6万余元。颜某等人多次要求商某支付工资,商某以各种理由一直拒付。颜某等人到某县“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请求帮助。
工会调解员了解到商某因不履行其他案件判决已被人民法院拘留后,立即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促成商某向人民法院出具该案的还款计划。后经工会调解员调解,颜某等8名农民工当场与商某达成协议并签字。因另3名农民工在外地,工会调解员通过法院网上调解平台,组织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目前,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工会充分履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职能,联合人民法院积极打造协调联动、便民高效的“法院+工会”诉调对接模式,有效实现了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化解。人民法院强化信息化平台建设,开展矛盾纠纷在线咨询、分流、调解、反馈、司法确认,确保案件网上流转顺畅,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本案中,当地工会发挥组织优势,认真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和诉求,找准解纷“切入口”,依托法院调解平台,通过线下线上调解结案,充分展现了“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快速便民的优势,为农民工解决追索欠薪的烦心事,让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更真实、更充实。
案例十三
发挥12351热线功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某楼盘项目承建商欠薪纠纷案
某省总工会12351服务职工热线接到陈某来电,称某楼盘项目工地拖欠30多人的工资,希望工会介入协调、跟进处理,协助职工追讨被拖欠的工资。12351职工热线平台及时向属地工会派发工单,要求限期办理。
经涉事企业所在镇总工会调查核实,楼盘项目承建商某建设公司欠付百余名工程装修工人的工资。经镇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治办、公安、社区工联会等部门与某建设公司、劳动者双方协商,某建设公司于当天支付120名工人的工资。镇总工会、住建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居中协调后续欠付工资维权事宜,某建设公司支付了全部剩余工资。
12351服务职工热线是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12351职工热线平台实行全省来电统一接听、律师和客服分类解答、工单逐级交办,为职工提供7×24小时、全年无休的服务。职工向12351职工热线平台提出需求后,平台通过工单系统派发给承办单位,由其签收并办理。工单的办理及结果报送工作,遵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承办单位安排专人对工单进行协调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实施回访制度,确保职工诉求得到及时回应。本案中,12351服务职工热线接到投诉举报以后,及时交办属地工会进行调查核实。当地工会协调有关部门合力做好劳动争议协商调处工作,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及时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