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为招工想变"明星脸"律师:不冒名不涉及肖像权东北网黑龙江

东北网11月24日讯今年7月,大庆市的小美(化名)毕业于哈尔滨市某高校企业管理系。拿到毕业证后,小美回到大庆找工作。

应聘了几家企业,成绩一直优异的小美却没有得到上岗通知。室友告诉小美,应聘时外在形象很重要。她建议小美去做整容手术。

小美的眼睛稍小、脸部下颌骨突出,而且脸部较胖,这也是困扰她多年的烦恼。为了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小美决定做整容手术。“既然决定整形,就整成偶像李玟的样子。”小美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

主持人:带着小美的疑问,记者在互联网上进行了搜索。原来,“打造”明星脸的人还真不少。

李瑶是湖北襄樊艺术学院表演系学生,她去北京找剧组拍戏时遇到一个电影剧组,该剧组原本想邀请李湘演出,未果后,想找一个特别像李湘的演员代替。得知这个消息的李瑶萌发了整形

成李湘模样的念头,这个想法得到了剧组方面的认同。

把自己整容成明星模样是否违法?参与本期话题讨论的嘉宾有:本报读者法律服务顾问团成员、黑龙江风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殿英,本报读者法律服务顾问团成员、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主任于浩源,郭永波医疗美容院院长郭永波,行思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师王博文。

整形也要因人而异

主持人:在我市,与小美拥有相同想法的人多吗?

郭永波:根据我的工作经验,每年都有几十位市民来咨询,要求将自己整形成某位明星的样子。在这其中,年轻的女性占据较大比例。

主持人:我市是否有人真的打造出“明星脸”?

郭永波:目前还没有,虽然有这种想法的人不少,但是整形需要根据个人的面部特征做决定,真正打造“明星脸”是很复杂的手术。所以,来到美容院咨询的人,我都会根据他们的特征做适当的整容建议。

主持人:要求整容成明星的人出于什么动机?

整形尚无法律限制

主持人:我国是否有针对整形手术的法律规定?

于浩源:整容手术是一种医疗行为,受《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的调整,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是规范整容手术的部门规章。

主持人:按照他人的模样,改变自己的容貌是否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于浩源:现行的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都是权利人的真实肖像,对于整容领域的模仿,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实际上,目前的整形手术很难做到将一个普通人整形到与他人完全一样,足以乱真的程度。

主持人:什么是公民的肖像权?

张殿英: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主持人:整容手术可能造成哪些社会问题?

张殿英: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随便变化自己的容貌,但是整形手术可能造成一些社会问题:一是在事实操作上,面孔的相似度法律很难认定,是不是侵权也就有认定的难度。

整容手术后,面部会有所改观,一些犯罪分子会利用整形钻空子。希望国家法律能尽早介入整形外科领域,例如法律应当规定做几项整形手术以上需到当地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等证明。

明星对自己的脸是否享有肖像权

主持人:具体而言,对于自己的容貌、形象,明星是否享有肖像权?

张殿英:明星和其他自然人一样,对于自己的容貌、形象是享有肖像权的,但此项权利亦会受到一些限制,主要包括:(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于浩源: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张殿英:我认为只要不冒名顶替,就不涉及侵犯明星的肖像权。例如:“翻版李湘”的需求并没有侵犯李湘的肖像权,她只是提出自己整容的参照标准,这并不违法。整容是公民的一种自主权,想整成什么样是个人的自由。整容之后,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以自己的名义活动,自己承担责任就不涉及侵权。相反,假如整形成明星脸后,冒名顶替该明星,以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或犯罪活动,就侵犯肖像权。

对容貌不满如何调整心态

主持人:

是否有人因为不满意自己或者家人的容貌去接受治疗的?

王博文:行思心理咨询中心接待过一些因自身长得“不漂亮”痛苦、抑郁的人。深入咨询后发现,原本这些人并不认为自己容貌需要修正,但在工作和生活过程中遇到挫折后,就把自己遇到挫折的原因归咎为容貌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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