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许祥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十大优秀案例,“北京许祥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十大优秀案例”已于今日评选出炉。本次发布的十大优秀案例具有典型意义,覆盖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房地产领域及农民工领域等社会热点、民生问题,充分展现了北京许祥律师事务所的
“北京许祥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十大优秀案例”已于今日评选出炉。本次发布的十大优秀案例具有典型意义,覆盖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房地产领域及农民工领域等社会热点、民生问题,充分展现了北京许祥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展现了北京许祥律师事务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彰显了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
本次评选出的十大优秀案例包括: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多名业主多次起诉建设单位多次索要逾期办证违约金案、委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未开发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河南濮阳自规局注销房产证案、车辆多次转让纠纷案、西安灞桥区人社局行政处罚案、劳务合同纠纷案、结算协议只有员工签字无单位盖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案。
案件速览
01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3)京03民初203号】
原被告于2022年4月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开发建设的某产业园项目由原告施工总承包。2023年7月6日签订《结算协议》,结算价款为128560000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有剩余结算价款108560000元未支付。2023年8月2日签订《结算协议补充协议》,双方共同确认原结算协议签订时未包含结算争议部分,此部分金额为17185000元。自此,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合计125745000元。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备案,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已被查封,涉及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法院主持调解,确认被告尚欠付我方工程款125745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且我方在被告欠付的工程款125745000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我们施工总承包单位诉讼时一定要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2多名业主多次起诉建设单位多次索要逾期办证违约金案【(2023)京02民终11762号、(2023)京02民终11764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及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体现了以损失填平的补偿性为原则,一定程度惩罚性为例外的性质。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逾期利息等因素综合确定。
逾期办证违约金争议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高发情形,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于违约金的价值功能的阐述、对前诉已确定违约金金额、二次/多次诉讼中是否存在实际损失与本诉诉请违约金金额之间关系的依法裁判,势必对后续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03委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京0112民初5974号】
关于受托人应尽的义务,法律有着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作为受托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委托人的利益妥善处理委托事项,特别是在涉及出售涉案房屋、确定成交价款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或者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向原告报告处理结果。
近几年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套路贷,但仍有一些类套路贷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在防范套路贷及类套路贷的同时,也得注意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4未开发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3)冀1022民初5743号】
我方委托人某施工单位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9月30日就涉案工程组织验收,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并于2020年5月26日签订了结算协议书并加盖单位公章,该协议书约定本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为2021588.48元,其中不含工程奖励金的结算金额为1910884.88元,工程奖励金为110703.6元。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2019年6月30日开始至2021年6月30日。现涉案工程保修期已届满。被告已通过银行转账及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向我方委托人支付工程款1552459.49元,尚有工程款408481.34元及质保金60647.65元,共计469128.99元未向原告支付,未支付工程款包括325174.66元已开具发票,尚有143954.3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开具(其中,83306.68元工程款未开发票,60647.65元质量保证金未开发票)。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5174.66元及利息,判决被告收到143954.3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质保金143954.33元。以上合计。
关于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未开发票的问题多有出现,发生纠纷后,我们要查明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来判断开具发票为主合同义务还是附随义务,这样有利于我们在交涉和诉讼中占据主导地位。毕竟开具发票就要交税,如果不能获得到工程款,又要开具发票交税,”赔了夫人又折兵“,会对自己的经营造成经济上的影响。
05河南濮阳自规局注销房产证案【(2023)豫0902行初22号、(2023)豫09行终95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未竣工验收的创想产业园的部分房产交付我方申请执行人张某抵偿工程款。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上述房产登记至我方当事人张某名下,并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2022年6月9日,濮阳市自规局发送短信通知我方当事人注销了我方当事人名下的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自规局撤销注销登记。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程序正当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故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06车辆多次转让纠纷案【(2022)京0112民初6694号、(2023)京03民终9494号】
本案涉及的车辆由我方当事人饶某出资,由承租人自行购买后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登记在我方当事人名下。后承租人向案外人借款并抵押给案外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案外人几经转手出售,最后实际占有人王某取得车辆。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返还车辆及行驶证、等级证书。
近年来因北京购买车辆指标的稀缺性,涉及车辆车牌的转让等纠纷成为高发情形,该案也提醒我们在没有购车指标的情形下购买、租借及借名等行为涉及众多法律风险。
07西安灞桥区人社局行政处罚案【(2022)陕7102行初3363号】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我委托人某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人社局本来拟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因该项目现已完工,限期指令开设或使用专用账户已无实际意义,鉴于该实际情况,故决定不再下发指令书,经集体研究决定,对我委托人某施工单位作出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求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关于农民工的案件尤其是拖欠、拒发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是高发领域。该案也提醒我们,我们在要求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时,也要遵守法律、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08劳务合同纠纷案【(2023)豫0225民初5813号】
2021年间,原告吴某某从被告栗某处承包了某地的四栋楼的沙灰抹灰劳务,2021年9月26日原告入场施工,2021年10月28日施工完毕,被告栗某欠付其171070元劳务费,原告吴某某以其是农民工为由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栗某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栗某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7107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10989元。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我方施工总承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案件已然是高频案件,该案也提醒我们,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保证合法分包的情况下,不要拖欠劳务费,否则农民工不仅会通过诉讼方式,也会采取到施工工地、建设单位、执法大队等维权。
09结算协议只有员工签字无单位盖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3)冀0706民初120号】
2021年1月10日,我方委托人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2021年12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2022年9月30日,原、被告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书(该协议书使用合同约定的结算协议书模板),协议书中双方确定合同结算总金额1980849.89元(合同金额1926055.45元+变动金额54794.44元),被告公司成本部尹某、钟某以及项目总经理戴某签字确认(没有盖章)。截止到开庭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1251938.38元,应付未付工程款共计629869.01元(不含质保金)。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金额共计1540844.35元。原告未开具全额发票系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应付工程款。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29869.01元及利息。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下行之趋势,建设工程领域案件频发,建设单位不予结算或者结算后不予盖章只有员工签字的情形时有发生,我们在主张员工职务行为的时候要找准要点,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10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案【(2023)京0114民初1673号、(2023)京01民终7555号】
2022年6月28日静某通过刘某的介绍,由某包工头雇佣进入某劳务公司的工地从事钢筋劳务作业,静某与某劳务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7月2日,静某在工作中受伤,并于2022年8月29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该劳务公司自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8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10月21日,该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静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后,静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采纳我方的答辩意见,未支持静某的请求。
劳动者应当积极督促和用人单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确定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定要尽可能保全证据。如果涉及建筑领域违法用工,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而不需要确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