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拒绝赔偿时,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关键证据。
其次,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侵权方和车辆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保险公司会在其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侵权方进行赔偿。
再次,诉讼费通常由原告先行垫付,受害方可以在起诉时要求被告承担这部分费用。如果法院判决结果支持原告的诉求,法院会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后,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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