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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肖瑶
近年来,有相当一部分人因为北京户口等原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立案侦查,笔者代理了多起类似案例,本案就是笔者代理的留学生因北京落户事宜被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刑事立案,经辩护人的努力,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情概要
本案是笔者成功代理的一件留学生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嫌疑人2016年海外留学回来,本身条件符合“人才引进、留学生落户”的政策,但因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北京户口资源有限,不能保证能给嫌疑人办理落户。嫌疑人在工作中认识了曹某,经曹某介绍,北京某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落户指标,遂促成嫌疑人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并办理落户。后嫌疑人又介绍其他留学生以该种方式落户,上述涉案人员均被追究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而刑事立案。
案件进展
2022年8月30日,本案刑事立案侦查,北京市公安局认定嫌疑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当天做出《刑事拘留决定书》,将嫌疑人拘留,经初步调查于当天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涉案罪名属于行为犯,即“买”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果最终定罪的话,嫌疑人面临的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2年8月31日,辩护人接受委托,经了解案情,笔者决定为嫌疑人争取不起诉,具体理由后文详述。
2022年9月5日,辩护人到北京天宁寺派出所递交代理手续,并取回《取保候审决定书》。
2022年12月29日,侦查机关再次讯问嫌疑人,辩护人进一步了解侦查机关的定罪思路。
2023年8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
2023年8月9日,阅卷。
2023年8月15日,向检察院递交不起诉律师意见。
2023年12月20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要点
1.事实分析
本案买卖行为的发起人是郭某、曹某等人,嫌疑人实际没有支付对价的主观追求,其没有实际去用人单位上班的原因也是服从上述人员的安排,从双方关系上来看,嫌疑人是被动接受的。
综上,作为辩护人,笔者认为本案中嫌疑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是被动接受他人安排,并在同案其他嫌疑人的安排下,支付对价。其虽已触犯法律,但从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情节综合分析,其犯罪情节是显著轻微的。
2.犯罪一般构成及本案分析
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即公文书;文书,是指使用文字或者代替文字的符号制作的,具有某种程度的持续存在状态,表达意思或者观念的文件(广义的文件)。公文必须具有表达意思或观念的内容,故仅有公文的固定格式,而无实际内容的纸张等,不属于公文。公文的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属于公文。由于许多附件在公文形成之前便已经存在,故在公文形成之前附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则需要独立判断。公文不限于书面公文,国家机关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公文也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行为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或者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而买卖。有些国家刑法规定伪造文书必须是以行使为目的,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但是,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所伪造的公文可能被人使用时,才宜认定为犯罪。
案件结果
本案是笔者代理留学生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最终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更大程度的影响到其个人和家庭。这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公正司法的表现,同时也与辩护律师高度的专业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密不可分。本案的办理切实保障了案件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辩护律师专业的刑事辩护水平和负责的精神,切实维护了刑事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法律依据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七条伪造、变造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核出口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法释[2000]20号)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
第十三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1999.6.21)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释:
张明楷: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
律师简介
肖瑶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特约法律讲师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工作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入库律师
京师律所(全国)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
2022年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社区矫正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社区矫正中心联合出版《社区矫正大讲堂》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业务和金融类刑事辩护。
部分代表案例:
1.北京市注销户籍专案,为数名留学生保留北京市户籍;
2.北京刘某诈骗罪一案,无罪。
3.北京孙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数案,不起诉。
4.浙江温岭某公司诉温岭市人民政府撤销征收决定一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5.青岛李某诉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经历8次开庭,两次驳回,两次发回重审,最终胜诉。本案庭外调解已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