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二
至于在办理转出时是否会有罚金的问题,要看情况了。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有关人事法规政策扣押该员工的档案,就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是该员工自己不来转档案,他将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这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中断,有关档案的缺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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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法发[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本意见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有关醉酒驾车犯罪案例
主题词:刑事审判指导意见通知
抄送: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委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团中央,中国法学会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共印800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09年9月15日印发附件
有关醉酒驾车犯罪案例
一、被告人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黎景全,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经伤。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景全在医院被约束至酒醒后,对作案具体过程无记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十分懊悔。虽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多次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撞倒他人后,仍继续驾驶,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黎景全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黎景全死刑,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同做了大量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黎景全的亲属倾其所有,筹集15万元赔偿给被害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醉酒驾车撞倒李洁霞所骑自行车后,尚知道驾驶车辆掉头行驶;在车轮被路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驶回路面,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黎景全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顾,也不顾在车前对其进行劝阻和救助伤者的众多村民,仍继续驾车企图离开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洁霞和救助群众梁锡全,致二人死亡,说明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犯罪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黎景全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孙伟铭,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高中文化,成都奔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案例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案情介绍:
农村个体户陈某盖了新房子,买了新家具,此时村里推行家庭财产保险制度,陈某遂买了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春节期间,邻居家放爆竹,不慎将屋后的柴草引着,大火烧着了陈某的新房。此时陈某正在朋友家喝酒,得知自家着火的情况后,不仅不去救火,反而说:已保险,房子烧光了,保险公司得赔偿,正好重新盖房。由于陈某对救火不积极,妻子和孩子只抢出了一台彩电和大部分衣服杂物,房屋家具全部被烧毁。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2、法律上抽象的概括:
民事权利(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2)权利人可以请法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
(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民事义务(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事实上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从保险合同中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的。陈某享有遭受火灾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两者之间都是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条件的。同时,保险公司享有要求陈某作为投保人履行施救义务的权利。此时,陈某就又成了义务主体。我们判断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是公平的、互利的,还是属于欺诈的、显失公平的,也主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观察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均须各自承担义务,以便对方得以享受权利和利益。其中加强安全防灾和施救是投保人的重要义务之一。
4、《保险法》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三、处理结果
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
由于陈某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防灾防损特别是积极抢救的义务,所以,在保险公司没有弄清由此扩大的损失数额前,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无需美丽
深州市东安庄中学九年级104班程璐
罂粟胜过一切美丽的花,得到的不是玫瑰、百合花的赞美,而是人人都痛恨的话语。-------题记
在那五彩缤纷的世界,有红红火火的玫瑰,有纯洁无暇的百合,有斌如晚霞的牡丹,这些都夺人眼目,可是你可曾见过那娇艳美丽的罂粟吗它的鲜艳胜过火红的太阳,它的美丽胜过一切的花朵,然而在这如此光艳的外表下却藏着罪恶的种子,你可曾想过请将它那光艳的花瓣剥下,看看它那黑暗腐朽的内心,我们记得1840的鸦片战争,鸦片使我国受到很大的损害,罂粟就像鸦片一样使人骨瘦如柴。
劣质食品,就是这样的一枝独秀的奇葩。
当你正在回想早餐的丰富时,你是否想过致人发病的红鸭蛋
当你正在品尝美味佳肴时,你是否想过当年狂扫世界的禽流感
当你正在选择食品时,你是否想过食品添加剂
我想请问你是否还敢往下想,如果你认为那只是偶然的一项食品罢了,那你是否想过超市里的色素超标,饭店里的味精超标,蔬菜里的农药超标,曾经的三鹿奶粉事件........最后导致你的体重超标,血压超标、血脂超标、血糖超标........
世界上有那一个人不希望自己能够健康长寿,又有谁会想伤害别人但总有人会做一起令人世人厌恶的事,曾经震撼整个中华民族的非典、曾经震撼整个世界的甲型H1N1,这些不都是食品安全所引起的吗关于食品安全,我想我们作为消费者应该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最高权力,但是商家,请收好你的贪心,还给人们一个放心!请收好你那被利益所冲昏的头脑,你不为自己着想,那你的子孙后代呢你难道就是铁石心肠吗你难道没有爱心吗我
相信每一个人都有爱心。希望你把你的爱心释放出来,别再为了利益而做伤天害理的事了。给他人一个健康,换自己一个安心。这不是两全其美吗
人们愿笑语常在,家庭愿和睦美满,企业愿兴旺发达,国家愿繁荣昌盛。没有安全,这些该如何实现呢安全好似一个纯洁的天使,将一个个美好的愿望送到人们身边。我们带着这些愿望低声吟诵:“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有了天使的保护,我们才能高声放歌“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