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宗法: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周礼: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相传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所谓周礼。嫡长继承制:就是嫡长子继承王位的制度。商朝末年开始确立,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3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⑴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逾越。⑵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这是周公时期礼治的基本特征。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有所侧重。②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4“世卿世禄”制:是西周宗法制的产物。在周代的统治中,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发展到后来,不但周王、诸侯和大夫,连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官职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
5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周公吸取殷商的教训后得出来的。①周公的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对统治者而言,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对统治人民而言,要重视人民的力量,宽以待民,使民心归服。②慎罚是明德在刑事法律原则和政策上的体现,包括: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主张刑罚适中。
6国之四维:是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的政治法律主张。他把礼义廉耻视为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绳索断了,国家就会倾斜、危险、动乱甚至灭亡。因此,只有整顿、推行礼义廉耻,君主政令才会通行无阻。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指士、农、工、商。四民分居定业思想的具体化是“三国五鄙”制度。管仲在沿袭“国鄙”制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良,实行“三国”,即把国分成二十多个乡。五鄙是指将“鄙”即农村分为分为五个行政区域,分别由五个士大夫统管。
管仲对周礼进行改革的思想内容和特点:①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②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以礼教化和引导民众;③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④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民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
管仲的法律思想:管仲作为春秋时期开明革新人士的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依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①“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过去的法治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这是管仲的法治改良思想。②“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③“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子产铸刑书的有关争论及其意义: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即将刑法铸于鼎上,予以公布,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子产铸刑书受到了保守派贵族的指责和非难。晋国叔向写信批评,认为刑法的公布违背了传统,既不合时宜,又破坏了周代的统一法度,断言此举必然造成家破国亡的后果。针对叔向的责难,子产回信作答,表明了自己的坚定立场:其一,铸刑书是为了救世,巩固各方面改革的成果,为郑国的生存和富强提供保障。其二,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意义:①冲破了…②打破了…
8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发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10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⑴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他的“爱人”思想是我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的萌芽。⑵“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孔子礼治论的内容主要有:①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③礼乐兴,刑罚中;④礼之用,和为贵。⑶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孔子强调道德教化,刑罚只是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还强调道德理想高于物质利益,反对追求个人私利。⑷宽刑慎杀,反对冤狱。主要内容:①宽刑慎杀;②赦小过;③反对冤狱;④无讼思想。⑸“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认为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品行至关重要,他把国家政事的兴废,完全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
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①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里,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孔子思想,给中华民族以深远的影响,对东亚乃至整个世界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孔子的思想及儒学闪烁着中华民族世代相传、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智慧和美德,它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②孔子的思想,经过孟子和荀子的发扬,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后,而成为封建时代的官方统治思想,其对法制的影响也至为深刻。今天,我们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的过程中,也要深入研究其法律思想以及它的演变发展的历史,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
11孟子的“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①王道仁政,道德教化。孟子的仁政,也就是他反复强调的“以德服人”的王道,统治者应该依靠礼义道德教化进行统治。②减省刑罚,罪人不孥。孟子认为,对待死刑,要持慎重态度,反对繁法苛刑,主张罪人不孥。③为民制产,轻瑶薄赋。孟子主张分给农民土地,使他们有必要的生产资料;对人民实行“薄税敛”的政策。④民贵君轻,暴君放伐。孟子认为,对于那些危害社稷的国君可以变置,对于暴君、昏君可以放逐,甚至诛杀。在孟子的思想中,人民被置于重要的地位。⑤“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还特别强调仁者个人的作用,把实行“仁政”的希望寄托在身居高位的仁者身上。
民贵君轻:孟子的著名思想。意思是说,争取人民更重要,象征国家的土谷之神次之,相对来说,国君个人就不那么重要了。罪人不孥:孟子反对族刑连坐,主张“罪人不孥”,即刑罚只应加于犯罪者本人,而不应株连其妻室儿女。
12荀子隆礼重法论的思想:⑴“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这是荀子提出的一种新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荀子把分作为群的基础,把礼义作为维持分的手段。所以,人类为了“明分使群”以战胜自然,制止争夺,就必须确立和维护人类分工合作的礼义法度,以及掌握礼义法度的君主。⑵隆礼而王,贵贱有等。荀子是第一个全面继承改造和发展儒家礼治学说的思想家。主要内容:①礼的起源;②礼是政治的指导思想;③严格划分政治等级;④平政爱民,节用裕民。⑶重法论。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强调重法,其根据是“性恶论”。①法以礼为标准;②论法的作用;③先礼后法;④罚当其罪。⑷有治人,无治法。荀子继承和发挥了儒家人治论的思想,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
13先秦儒家“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先秦儒家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执政者,他们提出了“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教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①圣贤决定礼法。孔孟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兴废,都取决于圣君贤相,荀子则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只有善于治理国家的人,没有离开人而能治理好国家的法律。②身正则令行。先秦儒家认为,统治者,特别是更高统治者,应当是道德高尚的人,他的人格和行为应该成为全国人民的表率。
14墨家学派和儒、道、法诸家相比的特点:①墨家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决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②墨家有严格的纪律;③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④墨家有自己的法律:“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墨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墨家强调要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并认为人类只有努力劳动,才能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他们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惩罚那些不劳而获的行为,以保护私有财产权。墨家对待赏罚提出的原则:①对赏罚的处理要及时准确;②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③赏罚要公正无私。
兼相爱,交相利:墨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兼相爱,意思是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交相利明确肯定了小生产者追求和保有实际利益的合理性。
以天为法:墨家强调“以天为法”。他们把“兼相爱,交相利”说成是“天志”。“天志”的重要性在于:①“天志”爱人利人;②天兼有万物,公正无私;③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更高权威。尚贤说: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认为,必须用提高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的办法来找纳天下的贤士,从而做到“官无长贵,而民无终贱”。
墨家的“兼爱”与儒家的“仁爱”的区别:①儒家强调“亲亲”,重视亲疏厚薄,主张爱有差等;而墨家强调普遍的爱、平等的爱。②儒家的“爱人”,是先己后人,由己及人;墨家则是有己有人,先人后己。③儒家的“爱人”,反对言利;而墨家把爱与利结合起来,以“交相利”作为“兼相爱”的基础。
15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①“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统治者应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②“无为而治”论。一切听任自然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发展。③废弃仁义圣智说。道家认为,仁义、圣智、孝慈、忠信等,都是不合乎人的自然本性的,只有摒弃,才能使人们保持纯朴的天性。④否定人定法。道家主张废弃一切法度和规章制度。⑤“君人南面之术”。就是更高统治者驾驭臣下,统治人民的一套方法和权术。
老子的自然法主张:“道”是老子哲学的更高范畴。老子的道,从本质上看,它是第一性的,而现实世界是第二性的。老子认为,虽然由道生育万物,但天地万物以及人类都受自然的支配,应当效法自然。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的原因:①自然法体现了自然无为的要求,广大无边,谁也逃脱不了它的约束;②自然法对人无所偏爱;③自然法是永恒的。
老子的“无为而治”的思想:老子认为①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人们遵循天道行事,就要自然无为;②治理国家应不要过多地干预人民的生活,听其自然,国家就能治理好;③天下之所以混乱,人民之所以难治,就是由于统治者喜欢有为,他极力反对统治阶级的有为。表现在:A抨击统治者骄奢淫逸;B反对苛政暴敛;C反对战争;D不尚贤。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崇尚自然,推崇自然法,否定人为,反对人定法。它认为,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破坏了自然的和谐,导致人民越来越贫穷,盗贼也就越多。窃钩者诛,窃国者候:战国时期道家庄子的思想。他认为仁义礼义是“大盗”窃国的工具。于是盗窃钩的人被杀死,而盗窃国家的人却成了诸侯。
17以刑去刑:战国时期法家的主张。认为实行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犯罪人得失相当,就还会心存侥幸去犯罪,只有对轻罪用重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罪,才会达到“不刑而民善”的境界。定分止争:所谓定分,就是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就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商鞅认为,没有法以前,人人争夺,造成了混乱的局面。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定分,权利名分定了,就可以止争,法就是定分止争的工具。
不法古,不修今:是商鞅变法时提出的口号,他认为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不能保守于旧的礼治,不能拘泥于既定的法令。权重位尊:战国中期法家的慎到认为,国君要推行法治,使臣民服从法令,必须依靠自己的权势,并使自己的权势远远超过一切臣僚。
韩非法、势、术结合的思想: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他在总结前期法家法、势、术三派得失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更加完整的“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⑴以法为本。韩非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他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法令,它使百姓确信守法的一定受赏,犯法的一定受罚。①治国必须以法为本。法是治国的惟一标准,是统一人们行动的准则。②刑赏是君主手中的“二柄”。他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赏刑结合的思想,把刑赏看成君主维护其权势的两大权柄。⑵法、势结合论。韩非讲的“抱法处势”,就是即坚持法治又掌握权势的意思。这是韩非法治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⑶法、术结合论。韩非主张用法行术,使法和术结合起来。①综核名实之术;②无为而为与禁奸之术。韩非还吸取道家的无为思想,变成积极进取的人君“南面之术”。
18法家学派形成的历史过程: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子产、邓析等人都是一些政治或法制改革家,他们虽然都有一些“法治”思想,但都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到了战国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反映其意志和利益的法家学说也逐渐发展起来,战国初期的李悝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纂成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战国中期的商鞅,提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他是法家思想理论的主要奠基者。同时,主张“势治”的慎到和主张“术治”的申不害都对法家理论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战国末期的韩非,继承和发展了李悝、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了更完整的法治理论,成为先秦法学家的集大成者。
19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的对立:法治是法家的基本观点,礼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二者在内容、形成、性质以及理论基础方面,既有联系又存在明显的对立。①此对立是两种制度的对立。礼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习惯,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庭宗法为核心的法律观。而法主要是按照政治权力有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规定,法家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②此对立表现了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法治是针对礼治和德治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主张以力服人,认为法治是更有效的治国方法。③两者的对立还表现在对君主作用的不同看法上。儒家把治理国家的希望放在统治者的个人道德上。法家则认为,有了好的法令,一般能力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
20事统上法:根据“事统上法”和“法令由一统”的原则,秦朝统治者在秦国原有的法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补充,制定了统一的法律,颁布全国。秦朝的法律,主要有三部分:法律条文、法律答问和治狱程式。天人感应:董仲舒创造的一种神学目的论。在他看来,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体现,因此君主必须秉承天意来行事。谶纬神学:西汉末年和东汉时期形成并风行的一种经学神学化理论,是封建神学和庸俗经学的混合物。“谶”是一种预决吉凶的宗教预言,纬是假托神意来解释儒家经典。谶纬有利于统治者愚弄和统治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