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市高院民一庭下发《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2016-1-19
一、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九条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的保险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5]21号)计算。
2.下列大额材料费用按照医保认定价计算医疗费。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1
人工晶体
只
2
冠状动脉及其它血管支架
3
体内置放的其它支架
4
永久起博器
套
5
人工瓣膜
片
6
人造血管
根
7
疝气补片
8
人工髋关节(半髋)
9
人工髋关节(全髋)
10
其他人工关节
11
人工间盘
12
脊柱内固定器
13
椎间盘融合器
14
脊柱、骨盆内固定钢板
15
四肢内固定钢板
16
四肢内固定髓内钉(含γ钉、股骨髁上钉)
17
螺丝钉(含可吸收螺丝钉、空心钉、铆钉)
颗
18
髌骨聚髌器
19
钛板
20
球囊
21
一次性导管(导引管)
22
导丝
23
大头电极(射频导管)
24
临时起博电极
25
标测电极
26
冠状窦电极
27
射频导管
28
射频电极
个
29
乳化专用刀
30
玻璃体切割头
把
31
骨水泥
包
(二)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二十条计算。
2.误工标准
(三)护理费
原则上按照10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今后根据全市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交通费
(五)住宿费
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酌定。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害人住院期间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今后根据全市实际情况调整。
(七)必要的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在3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第一款在2000元以内酌定。
二、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除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费用外(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还包括以下费用:
(一)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残疾赔偿金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计算后计入残疾赔偿金项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受害人多处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应当分别确定,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关于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对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28号)附录中的标准计算。
(三)必要的康复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的康复费。
(四)必要的护理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的护理费。
1.完全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00元/天,系数按照100%计算。
2.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00元/天,系数按照80%计算。
3.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00元/天,系数按照50%计算。
后续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五)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的后续治疗费。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第一款在2000元至5万元之间酌定。
伤残等级
赔偿范围
一级伤残
4万元-5万元
二级伤残
3.5万元-4万元
三级伤残
3万元-3.5万元
四级伤残
2万元-2.5万元
五级伤残
1.5万元-2万元
六级伤残
1万元-1.5万元
七级伤残
8000元-1万元
八级伤残
6000元-8000元
九级伤残
4000元-6000元
十级伤残
2000元-4000元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计算并计入死亡赔偿金项目。
(三)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
(四)办理丧葬支出的住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住宿费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酌定。受害人亲属每人每天100元,原则上不超过3人3天。
(五)办理丧葬支出的误工损失
受害人亲属误工费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人3天。
(六)其他合理费用
由人民法院根据客观情况在1000元以内酌定。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第一款在4万元至5万元之间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