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庆,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号**单元**。200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铜梁县(现重庆市铜梁区,下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8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何安霖,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公馆**栋**单元**。2017年12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2006年5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6********,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外号“袁菠萝”,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幢**单元**,现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宾馆旁**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庆、何安霖、肖某某、叶某某、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另查明,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袁某甲到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苏庆、肖某某到铜梁区公安局投案,在起诉阶段,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8月8日、2020年8月19日,铜梁区公安局民警先后抓获被告人何安霖、叶某某,2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甩棍一根;
2.常住人口信息、通话清单、谅解书、领条、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谢某乙、彭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甲、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苏庆、何安霖、肖某某、叶某某、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人员辨认笔录、身体检查笔录;
8.监控视频。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琎琎
检察官助理:陆春秀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苏庆、何安霖、肖某某、叶某某、袁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