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8上海法网

上海法网服务:上海市司法局基于互联网,以包含上海法网网站、移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在内的各种形态(包括未来技术发展出现的新的服务形态)向您提供的各项普惠性公共法律服务。

上海法网规则:包括在所有上海法网规则频道内已经发布及后续发布的全部规则、解读、公告等内容以及各平台例如普法学法、各类咨询、信息查询、法律服务内发布的各类规则、实施细则、公告等。

第二条:协议范围

第2.1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三条:账户的注册和使用

第3.1条

第3.2条

第3.3条

第3.4条

在法律有明确规定要求上海市司法局必须对部分您的信息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上海法网将依法不时地对您的信息进行检查核实,您应当配合提供最新、真实、完整、有效的信息。

第3.5条

除上海法网存在过错外,您应对您账户项下的所有行为结果负责。您的账户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否则上海法网有权追究您的违约责任,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您承担。

第3.6条

第3.7条

第四条:注册信息管理

第4.1条

在使用上海法网服务时,您应当按上海法网页面的提示准确完整地提供您的信息,请保持这些信息的及时更新,以便上海法网向您提供帮助,或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若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您需要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若您填写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可能无法使用服务或在使用过程中受到限制。您了解并同意,您有义务保持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第4.2条

第4.3条

用户账号注册后,如上海法网发现您以虚假信息进行账号注册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上海法网有权不经通知单方采取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4.4条

您可随时改变用户账号的密码和图标,在上海法网许可之后,也可以结束旧的账号重开一个新账号。您同意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有义务立即通告上海法网。

第五条:账户安全规范

第5.1条

账户因您主动泄露或因您遭受他人攻击、诈骗等行为导致的损失及后果,上海法网并不承担责任,您应通过司法、行政等救济途径向侵权行为人追偿。

第5.2条

第六条:上海法网服务及规范

第6.1条

上海法网系由上海市司法局开办的综合性线上线下一体化法律平台,是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法网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以此来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细化、便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打造一个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6.2条

上海法网服务的具体内容由上海法网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除非本服务协议另有其它明示规定,上海法网所推出的新产品、新功能、新服务,均受到本服务协议之规范。

第6.3条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您同意上海法网有权不经事先通知,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包括收费网络服务)。上海法网经营者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第6.4条

第6.5条

上海法网提供普法学法、信息查询、法律咨询、办事服务等服务,上海法网将努力成为您掌中的法律专家,社区的法律卫士,常供周全之策,备君不时之需。

第6.6条

上海法网在法治地图栏目中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便于您查询最新公开信息、法律服务人员机构队伍及法律服务志愿团的人员情况。

第6.7条

第6.8条

上海法网提供法律服务栏目,将通过开通展示、查询等功能,方便公众在线获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公证服务、鉴定服务、人民调解、司法考试等信息在内的司法行政居间服务。上海法网只负责该栏目的信息居间,并不对您所需的任何服务做任何的推荐。上海法网不对您与第三方接洽后所获得的后续服务内容及质量提供担保。

第6.9条

第6.10条

您明确同意保障和维护上海法网全体成员的利益,使用上海法网服务的风险由您个人承担,上海法网提供的各类咨询、信息查询与居间及其他链接服务,对于您后续接洽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或使用超出服务范围引起的律师费用,违反服务条款的损害补偿费用,其它人使用您的电脑、账号而产生的费用,上海法网不作担保。

第6.11条

上海法网的帐号与服务以“现有”的状态提供给您,上海法网明确表示不提供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也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您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的信息不及时准确、咨询回复的质量优劣及是否正确、您查询的律师执业技能、您发布的信息能否准确、及时、顺利地传送等。

第6.12条

您理解并接受,下载或通过上海法网产品服务取得的任何信息资料的使用,取决于您自己,并由其自行承担由于系统受损、资料丢失以及其它任何风险。

第6.13条

上海法网上发布的委托信息、招聘信息、公开信息等仅供您参考使用,上海法网不作担保。

第6.14条

您不会从上海法网处收到口头或书面的意见或信息,上海法网也不会在这里作明确担保。

第6.15条

第七条:服务费用

第7.1条

上海法网系应社会需求而生,以贴近民生为服务宗旨的公益性法律服务平台,平台组织了一批优秀的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各条线专业工作者为市民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上海法网向您提供的服务目前均为免费,如未来上海法网向您收取合理费用,上海法网会采取合理途径并以足够合理的期限提前通过法定程序并以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方式通知您,确保您有充分选择的权利。

第八条:用户的行为规范

第8.1条

您不得恶意注册上海法网账号。上海法网可以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独立判断和处理。

第8.2条

上海法网账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上海法网许可,您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上海法网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上海法网账号。

第8.3条

第8.4条

第8.5条

您在使用上海法网提供的服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法网各项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利用上海法网服务从事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布、传送、传播、储存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以及侮辱、诽谤、淫秽、暴力的内容;

(二)发布、传送、传播、储存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内容;

(三)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四)散布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五)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误导、欺骗他人;

如果您实施了前款约定的行为,上海法网经营者将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8.6条

如您的行为使上海法网及/或其关联企业及平台遭受第三人主张权利,上海法网及/或其关联企业及平台可在对第三人承担金钱给付等义务后就全部损失向您追偿。对此,上海法网有权视您的行为性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您发布信息内容、暂停使用许可、终止服务、限制使用、回收上海法网账号、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对恶意注册上海法网账号或利用上海法网账号进行违法活动、捣乱、骚扰、欺骗、其他用户以及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上海法网有权回收其账号。同时,上海法网经营者会视司法部门的要求,协助调查。

第8.8条

您明确了解并同意对您自己在使用上海法网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上海市司法局不为此承担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或惩罚性赔偿。若上海市司法局不幸承担了因您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您应给予上海市司法局等额的赔偿。

第9.1条

上海法网非常重视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您使用上海法网提供的服务时,您同意上海法网经营者按照在上海法网上公布的隐私权政策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上海法网希望通过隐私权政策向您清楚地介绍上海法网对您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因此,上海法网建议您完整地阅读隐私权政策,以帮助您更好地保护您的隐私权。

第9.2条

第十条:用户的违约及处理

第10.1条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您违约:

(一)使用上海法网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平台注册及服务协议约定的。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和满足海量用户对高效优质服务的需求,您理解并同意,上海法网经营者可在上海法网规则中约定违约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如:上海法网经营者可依据您的用户数据与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来认定您是否构成违约;您有义务对您的数据异常现象进行充分举证和合理解释,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

第10.2条

如您违反法律法规、上海法网各服务协议或业务规则的规定,若产生相应任何法律后果的,以您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确保上海市司法局免受因此产生任何损失。若使上海法网及/或其关联企业及平台直接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成本的例如对外支付的赔偿金、调解及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其他的间接经济损失),您应赔偿上海法网及/或其关联企业及平台上述的全部损失。

同时,上海法网有权进行独立判断并随时限制、冻结或终止您上海法网账号的使用,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使用或在平台上公示您的该等涉嫌违法或违约行为,无需经过您的同意或提前通知您。

第10.3条

如果上海法网发现您并非账号初始申请注册人,上海法网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终止您使用该注册账号。

第10.4条

第10.5条

第10.6条

上海法网有权进行独立判断:您的行为(包括:您在上海法网上实施的行为,或虽未在上海法网上实施但对上海法网及其用户产生影响的行为等)是否构成违约,并可依据相应规则限制或中止向您提供部分、全部服务或作出相应处罚。您应自行保存与您行为有关的全部证据,并应对无法提供必要证据而承担的不利后果。如您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上海法网可注销您的注册账户,并同时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通知

第11.1条

第11.2条

第11.3条

您同意上海市司法局可根据您在上海法网填写的联系地址或户籍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达与您有关的法律文书,同时也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您达法律文书。

您同意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程序阶段。如进入诉讼程序的,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等。

第11.4条

你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您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第12.1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上海法网无法正常提供服务,上海法网经营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上海法网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

(二)因台风、地震、洪水、雷电或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原因;

(三)您的电脑软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

(五)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银行原因、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

上海法网将采取合理行动积极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第13.1条

鉴于上海法网可能会使用或发布这些照片/图片/文字,上传这些照片/图片/文字即视为上传者接受所有法律及道德的准则要求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上海法网也可能会面临来自第三方的法律诉求。故照片/图片/文字的上传用户应确认这些照片/图片/文字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具有合法有效的权益,并保证第三人不会追究上海法网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上海法网不为注册用户所上传照片/图片/文字的真实性负责。

第13.4条

上传者保证这些照片/图片不含任何病毒、木马病毒或内嵌任何受病毒感染的文件,并保证照片/图片不涉及色情、非法、淫秽、侮辱性、令人反感的、不恰当的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如知识产权、著作权或隐私等)。任何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图片将不予发布,上海法网有权随时将其撤下或删除,无需向注册用户发出任何事先通知。

第13.5条

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社交网络服务的传播特殊性,上海法网特别提醒您谨慎注意以下风险:

上海法网专为市民搭建的综合线上平台,您应当使用本服务所获取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承担因依赖该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对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实用性的依赖而产生的风险以及因您个人信息被其他用户获知而带来的风险。您了解并确认,上海法网不对本服务注册用户之间的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发布的内容有可能会被第三方复制、转载、修改或做其他用途,脱离您的预期和控制,您必须充分意识此类风险的存在,上海法网对由此产生的纠纷不予负责。

请您切勿在使用本服务时透露任何涉及财产、本服务账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上海法网对提供服务项下涉及的境内外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移动通信网络的故障、技术缺陷、覆盖范围限制、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您所在位置、您关机或其他非上海法网技术能力范围内的事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您发送的短信息的内容丢失、出现乱码、错误接收、无法接收、迟延接收不承担责任。

上海法网对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导致平台形象受损不负责任,这些损害来自您不正当使用产品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服务或您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归属

第14.1条

未经上海法网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截屏、传播、创建链接、发布、展示、推广、销售、整合、利用、组合、镜像、上载、下载)或通过非常规方式(如:恶意干预上海法网数据)影响上海法网的正常服务,任何人不得擅自以软件程序自动获得上海法网数据。否则,上海法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14.2条

第14.3条

第14.4条

(一)所有的资料和图象均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五条:协议的终止

第15.1条

注册用户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终止本协议:

(一)在注册用户账号时,对本协议内容有异议并拒绝按照流程进行下一步注册操作的;

(二)注册用户账号后,以书面形式明确向上海法网主动提出要求注销账号的申请,并经上海法网确认批准注销的;

第15.2条

第15.3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上海法网有权直接以注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一)上海法网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后,您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为上海法网用户的;

(三)您注册信息中的主要内容不真实或不准确或不及时或不完整。

(四)本协议(含规则)变更时,您明示并通知上海法网不愿接受新的服务协议的;

(五)其它上海法网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

第15.4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上海法网可以本协议第十一条的所列的方式通知您终止本协议:

(一)您违反本协议约定,上海法网依据违约条款终止本协议的;

(二)您盗用他人账户、发布违禁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售假、扰乱市场秩序、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利等行为,上海法网依据上海法网规则对您的账户予以查封的;

(四)您的账户被上海法网依据本协议回收的;

(五)其它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

第15.5条

本协议终止后,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上海法网无义务向您或您指定的第三方披露您账户中的任何信息,也没有义务向您或第三方转发任何您未曾阅读或发送过的信息。

第15.6条

本协议终止后,上海法网仍享有下列权利:

(一)继续保存您留存于上海法网的本协议第四条所列的各类信息;

(二)对于您过往的违约行为,上海法网仍可依据本协议向您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其他

第16.1条

本规则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第16.2条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您和上海法网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规则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6.3条

本协议任一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对条款的解释权及对本系统使用的解释权归上海市司法局所有。

若遇其他问题,或对本协议约定未充分理解的,您可以通过如下联络方式同上海市司法局取得联系:

中国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48号

上海市司法局

邮政编码:200020

如您在上海法网网站遇到问题,请留言至12348@homolo.com

12348上海法网是上海市司法局全力打造的公共法律服务终端,致力于为民众提供全方位,专业的便捷法律服务。普法学法:全面整合全市法律实用信息,提供一键式法律学法资源检索;法律咨询:为您提供一站式各类在线实时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服务:提供一站式司法行政网上办事服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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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律咨询中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办公室承担,并在每周四下午 1:30 - 4:30 组织法律专业人员(主要由华东政法学院的法律专家、教授、研究人员和律师)为本市教职工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法律咨询和援助的主要范围是:各种劳动争议以及为维护劳动权益而涉及的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以及工会组织等相关https://gh.ecust.edu.cn/shsjyxt/list.htm
26.浦东新区法律援助申请指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沪府发〔2016〕50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法律咨询途径 接待咨询: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各工作站点 电话咨询:68609999 或12348转浦东 https://www.360doc.cn/article/2535528_829844337.html
27.找上海行政纠纷律师上海行政纠纷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找法网上海行政纠纷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免费的在线法律咨询、电话咨询等服务,上找法网找专业上海行政纠纷律师,帮助您解决法律难题。https://m.findlaw.cn/shanghai/xingzhengjiuf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