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云报道在最近召开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在党和国家关心“三农问题”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切实体现。“三农为何,谓之农业、农村、农民也!”,“三农”问题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影响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解决“三农”问题,以解决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根本。
在面谈中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张志新律师根据李女士提供的材料,发现这是一起土地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经过对事情的梳理,其过程大概如下:在1995年李女士的丈夫王先生(下文简称王甲)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后因为王甲出门打工,李女士由于精力有限,无法管理该土地,因此李女士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丈夫王甲的哥哥王先生(以下简称王乙)签订了一份转承包协议,约定转承包的期限截止为2025年。但目前由于李女士与王乙有矛盾,王乙称在土地承包到期后不再归还该土地,自己向村里提出自己承包该土地。因此李女士有了以下担心:1、自己与王乙签订了转承包协议,会不会因此影响到其丈夫王甲对该土地的承包权;2、由于李女士和其丈夫王甲对该土地前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现在土地的效益日渐上升,王甲想继续承包该土地,自己有没有优先承包该土地的权利。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方对所承包地所拥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根据这两条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或者家庭对于所承包的土地所获得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李女士一开始将她与王乙的土地转承包合同,错误的表述为将土地卖与王乙,任何买卖承包地的合同都是无效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对于所承包的土地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关于土地承包中原承包方在承包合同到期后,在再次土地承包中的优先权问题。现行法律中关于土地承包优先权的问题,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图为:法律热线张志新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热心帮助李女士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土地纠纷,李女士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在李女士提供的村委会与王甲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热线律师发现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王甲有优先承包的字样,则可以认定为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因此热线律师告诉李女士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王甲仍然有权继续承包该土地。这让李女士心头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在此,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在线律师还是衷心的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安身立命的前提,如何保护自己合法的土地权益,是每个农民都会面临的问题。“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一直关心的头等大事,不遗余力的大力支持和发展农村经济,因此,对作为受益者的农民本身来说,也应当珍惜和正确地处分自己这来之不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