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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加强对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央企业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污染防治工作,把加强环境污染风险防控放在与企业经营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强化考核奖惩约束,将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环保工作真正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严肃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违规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各中央企业要全面梳理本企业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环境污染风险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将环境污染风险防控与规范生产经营相结合,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形成任务层层分解、压力层层传递、责任层层落实的环境污染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财办资〔2020〕5号

有关中央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中央企业和原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清算工作,2019年,财政部、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和原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资〔2019〕28号),明确了有关清算事项。近期,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三供一业”清算工作的影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三供一业”清算工作,现将财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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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级清算组织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做好清算审核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对于具备清算条件的“三供一业”项目,要成熟一个报送当地监管局审核一个,为监管局按时报送审核意见创造良好条件。

五、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和当地省级清算组织单位要加强沟通,提前谋划清算审核工作,结合当地工作推进情况,共同协商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完成清算工作。六、地方国资委要加强工作组织,督促所属国有企业加快接收和维修改造工作,积极协调和帮助提供中央企业清算所需材料。

财政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2020年5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2016〕31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以促进中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以建立完善中央企业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法治央企、阳光央企。

(二)基本原则。

--内容真实准确。确保中央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积极探索中央企业信息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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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有效工作途径,坚持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中央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中央企业作为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公众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七)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重视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八)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认真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工作,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结合企业实际,研究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边界范围,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内容。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信息公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企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新闻宣传、财务、保密、法律、信息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二)提高队伍素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和业务研究,不断增强中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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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其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解疑释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实施以来,中央企业建立了评估机构备选库,评估机构选聘和使用工作逐步规范。为进一步加强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促进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当进一步健全评估机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综合评价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备选库。

二、中央企业确定入库评估机构数量应当与本企业评估项目数量、规模和经济行为类型相匹配。中央企业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备选库时,应当根据企业业务需求调整入库评估机构数量,不得继续选聘连续四年未承担本企业评估业务的在库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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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评估程序严重不到位的;

(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

(三)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受到行业协会行业内通报批评惩戒的。

(一)以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业务的;

(五)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六)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惩戒的;

八、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根据当地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

国资委2016年3月2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

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报国资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中央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备案前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五、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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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七、中央企业应当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的知情权。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

九、中央企业应当就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形成公示结论,作为评估项目备案必要文件。

十、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将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报送国资委备案。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十一、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建立适应当地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需求的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国资委2016年3月22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中央企业:现将《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12月29日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等规定的要求,现就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中央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同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积极探索符合企业特点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部分中央企业公务用车管理不够规范、公务用车配备范围过大、管理运行成本偏高、公务出行社会化、市场化水平较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

推进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节约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的重要环节,是树立中央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迫切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二、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中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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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所属的中央企业(不含境外中央企业,下同)。

本意见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指上述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人员和岗位(以下简称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2.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合理确定中央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履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3.坚持分级负责、稳妥推进。中央企业要充分结合本企业实际,周密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对子企业逐级落实责任,先易后难、分类分步、层层推进改革。

三、扎实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一)根据保障岗位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分类分级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1.积极稳妥改革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中央企业副职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中央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由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所属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所在地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标准、公务用车改革成本节支及薪酬制度改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

2.全面推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如总经理助理等岗位)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方式。中央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3.有序实施中央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中央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中央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4.分级推进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央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中央企业要从严确定子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二)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1.实行企业公务用车(含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下同)集中统一管理。中央企业应对公务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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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2.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中央企业副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3.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本意见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

1.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中央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处置公务用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一)加强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时限要求,统筹做好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组织领导工作。对于正在开展或者已经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中央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规范。(二)分步实施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央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力争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业集团总部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三)努力营造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引导企业职工转变观念,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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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3〕266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中央企业品牌建设水平,推动中央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资委2013年12月17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提高中央企业品牌建设水平,推动中央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品牌建设是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战略选择。世界一流企业不仅要有一流的产品和一流的服务,更要有一流的品牌。一流品牌是企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标志,是高品质的象征,是企业知名度、美誉度的集中体现,更是高附加值的重要载体。中央企业虽然进入世界500强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多,但“大而不强”的问题一直存在,尤其是缺少在全球叫得响的知名品牌。中央企业要实现“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的目标就必须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品牌。(二)加强品牌建设是赢得新竞争优势的必由之路。品牌是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基础保障。随着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加快演进,特别是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广泛应用,拥有差异化和高品质的品牌优势,日益成为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关键。中央企业要赢得新的竞争优势,就必须通过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实现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转变,由价值链低端向价值链高端转变。

(三)加强品牌建设是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的现实需要。品牌国际化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已经成为引领全球资源配置和开拓市场的重要手段。知名跨国公司利用品牌影响力在全球组织研发、采购和生产,实施并购重组,主导国际标准制定,赢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企业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多处于价值链的中低端,缺少国际话语权,全球配置资源能力和开拓国际市场能力亟待提高。中央企业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力军,要通过积极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带动我国成熟的产品、技术和标准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在更宽领域和更高层次与跨国公司开展竞争合作,努力构建与经济实力相匹配的品牌实力。

二、中央企业加强品牌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五)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自主创新为内核,以高品质为基石,以精致管理为保障,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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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诚信为命脉,逐步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的体制机制,实现“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的目标。

(六)基本原则。

坚持整体规划原则。品牌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综合设计、统筹谋划,实现设计、研发、生产、营销、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相互协同,形成合力。

坚持突出重点原则。要遵循品牌建设规律,结合中央企业实际,突出抓好“创新、品质、管理、诚信”等重点环节,找准品牌建设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坚持分类实施原则。中央企业分处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要探索符合本企业特色的品牌建设路径,既要坚持统一规范,又要兼顾多样性。

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品牌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要制订中长期品牌战略规划,确定阶段性目标和行动方案,持之以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七)主要目标。到2020年末,涌现一批品牌战略明晰、品牌管理体系健全、品牌建设成果显著的企业;形成一批产品优质、服务上乘、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三、中央企业加强品牌建设的主要内容

(八)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中央企业要结合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内外资源禀赋、企业文化传承等因素,加强顶层设计,制定或完善适合本企业的、具有独创性和吸引力的品牌战略,并与企业发展战略同步实施、系统推进。要将品牌战略作为最高竞争战略,渗透到公司运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建立以客户为中心、培育差异化竞争优势的品牌战略导向机制和流程,围绕品牌战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品牌建设与业务发展的协同。要保持品牌战略的稳定性,加强对品牌战略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评价考核,持续加强品牌战略的贯彻执行。

(九)准确把握品牌定位。要聚焦企业战略和客户价值,在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和研究比较优势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特点、企业实际和产品特性,科学确立品牌定位。要把握规律性,根据目标市场塑造品牌形象,防止贪多求全导致品牌定位模糊,防止盲目扩张给品牌带来损害。要突出差异性,精心提炼品牌核心价值理念,树立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有别于竞争对手的独特地位。要保持稳定性,企业的设计、生产、营销和服务等都要始终紧紧围绕品牌定位,准确体现品牌核心价值理念。要正确处理好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关系,根据战略需要明确品牌架构及发展模式,做到既相得益彰,又合理规避相互背书带来的风险。

(十)加强自主创新。中央企业要把自主创新作为培育品牌的内核,把品牌价值作为衡量创新成效的重要标准。要抓住标准、设计、集成、服务等关键环节,强化技术攻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发掘和引领需求为追求,瞄准国际一流先进水平,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大力增强集成创新能力,培育原始创新能力,加快拥有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努力实现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要紧盯客户需求,加强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敏锐把握市场变革的趋势和关键,快速有效地响应需求变化,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要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有序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自主创新在若干关键领域形成以自主知识产权为主导的技术标准体系,将国内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增强国际标准制定的话语权,抢占产业发展的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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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拓展品牌营销传播渠道。要抓住各种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介,特别是有效运用新媒体,做好形象公关,讲好自己的故事,广泛传播品牌形象,传递品牌价值。要紧跟市场变化,增强品牌传播的及时性、有效性,凝聚品牌传播的正能量。要通过建立品牌联盟、借助国际媒体资源和主动参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活动,提升品牌的全球知名度。在加强品牌本土培育和推广的同时,要根据国外文化习俗、市场竞争状态、消费者习惯及法律法规等特点,开展品牌国际化工作,要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善于融入当地社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有效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中央企业是品牌建设的主体,要把品牌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一以贯之、持之以恒。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认识到品牌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品牌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对品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对确定的重点工作,要亲自过问、督促落实。要落实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配备专业团队或专职人员,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品牌建设工作委员会。

(十七)加强制度建设。中央企业要以做强做优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建立健全品牌战略、品牌识别、品牌传播、品牌危机、品牌资产、品牌应用等一系列品牌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使品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要将品牌制度和流程渗透到设计、研发、采购、生产、营销、售后服务等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形成协同效应。要建立完善品牌资产和品牌建设工作的评估体系,对所属企业品牌建设工作和成果进行评价。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积极探索将品牌建设工作纳入业绩考核体系,采取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十八)加强资金和人才保障。中央企业要根据品牌建设的战略目标和实施步骤,加大资金投入,并将品牌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为品牌建设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要加强品牌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精、能力强、负责任的品牌建设专业队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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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行业组织和媒体的作用,凝聚品牌建设的内外合力。(十九)加强品牌文化建设。中央企业要把“做企业就是做品牌,一流企业要有一流品牌”、“品牌也是生产力,自主品牌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三大理念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凝聚核心文化,光大品牌形象。要不断增强全员品牌意识,丰富品牌文化内涵,营造“人人塑造品牌、人人维护品牌、人人传播品牌”的浓厚氛围。

(二十)加强交流合作与培训。中央企业要加强与世界一流企业的交流,有针对性地学习借鉴先进的品牌理念和品牌建设方法。要高度重视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品牌设计、咨询、管理机构的合作。要加强中央企业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共同打造好“中央企业”这一大品牌。要积极开展内部品牌建设的学习和培训,培养品牌专业人才,不断提高品牌建设能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4〕8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经济增加值考核,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价值管理水平,促进中央企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加快实现做强做优、科学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2014年1月10日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经济增加值考核,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价值管理水平,促进中央企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加快实现做强做优、科学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一、价值管理概念、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价值管理概念。

价值管理与企业实际紧密结合。实事求是、尊重企业发展规律,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发展阶段、战略目标,推动企业根据资本属性,在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生产运营、财务管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方面与价值管理有机结合,实现从注重利润创造向注重价值创造转变。价值管理与制度建设相互促进。在坚持过去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遵循价值管理的基本理念、基本方法,将资本成本、资本纪律、风险控制等价值管理要素与现有管理体系有机融合,促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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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价值管理的制度化、体系化。

价值管理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衔接。以经济增加值考核为切入点,积极探索以经济增加值创造水平或改善状况与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挂钩的有效做法,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最大限度调动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四)建立经济增加值诊断体系。

诊断体系是实施价值管理的基础,是明确主攻方向、制订有效措施的重要前提。中央企业要以财务报表为基础,以资本成本为基准,深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层级和不同环节,将经济增加值的构成要素从财务指标向管理和操作层面逐级分解,绘制出要素全、可计量、易识别的价值树,揭示价值形成的途径。要注重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从纷繁复杂的价值树指标中,识别出反应灵敏、影响重大的关键价值驱动因素。要从关键价值驱动因素出发,选取国内外优秀企业作为标杆,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明晰价值管理的薄弱环节。要针对诊断出来的问题,完善战略、预算、执行等方案,形成价值提升策略。

(五)完善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考核体系。

考核体系是实施价值管理的保障,是坚持正确导向,有效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的主要抓手。中央企业要坚持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率的考核导向,将经济增加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并逐步提高其权重。要结合企业内部不同板块、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科学设定资本成本率、从严把握经济增加值计算调整项,推进差异化考核,有效平衡当期回报与可持续发展。要强化短板考核,从关键价值驱动因素中选取短板指标纳入考核体系,确定具有挑战性的目标,持续改善。要推动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的有效结合,将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考核责任。(六)探索建立经济增加值激励约束机制。

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是价值管理的基本动力,是完善责权利相统一、业绩考核与奖惩紧密挂钩的重要方向。中央企业要把经济增加值及其改善值作为各级出资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核定的重要指标,根据经济效益状况、经济增加值贡献大小和业绩考核结果,按照薪酬考核办法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中央企业要在坚持考核薪酬分配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以管理团队、核心业务骨干为主要对象,积极探索与经济增加值紧密挂钩的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机制,更好地留住关键人才,更加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七)建立健全经济增加值监控体系。

监控体系是价值管理常态化运行的重要环节,是过程控制的关键。中央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经济增加值监测报告制度,定期分析预警关键价值驱动因素和考核指标变化情况。要参照行业和本企业历史数据,及时发现经济增加值变化的主要原因,对战略、运营、财务、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不适应性进行调整纠正。要完善经济增加值监控手段,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监测的深度、广度和频度,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三、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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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优化国有资本配置。

(九)调整存量资产结构。

中央企业要加大内部资源整合力度,使资产规模与价值创造能力相匹配,资产结构与经营效率相协调。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定位,定期对不同类别存量资产进行价值分析,制定分类处理方案。对符合国有资本发展方向和企业战略定位、价值创造能力高的存量资产,应优先配置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对战略匹配度低的存量资产,应适当控制规模并逐步优化。对资本回报长期低于资本成本且无发展前景的存量资产,应有序退出。对长期不分红、无控制权的股权投资,应制定专项处理方案。对可有效辅助、延伸主业发展,盈利能力较强、增长前景较好的少数股权投资,要创造条件增强控制力。

(十)强化投资并购管理。

中央企业要积极探索投资与经济增加值挂钩的机制。投资并购决策要以符合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方向为前提,把经济增加值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项目识别、选择、评估、实施以及后评价等主要环节进行系统管理。要运用价值分析方法,从具有发展前途、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新技术、新产业中,优选经济增加值回报处于合理区间、战略匹配度高、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的项目。要完善投资后评价制度,将经济增加值作为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持续提升投资决策水平。要健全投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投资决策负责制,严格考核奖惩。要根据国际化经营战略,稳妥实施境外投资并购,有序开展竞争,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十一)创新盈利模式。

中央企业要围绕资产运营效率的提高,加快资产周转、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资本的占用。要紧密结合生产经营计划,将有限的资源优先配置到核心主业、优质资产以及有助于增强长期价值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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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能力的项目上,合理控制资产占用规模,完善资产结构。要定期评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利用率与周转率,积极探索通过租赁、承包、转让等方式盘活低效资产,提高固定资产运营效率。要强化应收款管理,落实催收责任,增强收现能力。要加强供应链管理,优化采购、生产和配送流程,加快存货周转。要加强资金预算管理,保障业务发展和现金流平稳顺畅。深化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加速资金融通,避免资金闲置。要利用商业信用和相对低成本的供应链融资,降低营运资金规模。要根据行业特征和产业发展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佳现金持有量,有效安排盈余现金,提高现金的周转效率。

(十三)优化资本结构。

中央企业要综合考虑行业特征、业务特点、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结构及财务杠杆边界,力争达到资本成本率最低、财务风险可控。要在预期现金盈余水平可控的情况下,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创造价值。要做好债务融资期限搭配,保持合理的财务弹性,有效应对紧急情况和及时把握投资机会,确保财务结构稳健、有效。要做好融资规划,综合考虑融资方式、期限、成本、币种等因素,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探索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有机融合的方式和途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化股权结构,实现资本结构的动态优化,增强国有资本的带动力。

(十四)强化风险管理。

中央企业要综合平衡好收入增长、资本回报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要从战略、财务、市场、运营、法律等方面对影响价值创造的关键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确定风险的优先管理顺序和措施,降低风险损失,提高风险收益。要建立高风险业务、重大投资并购等重要事项的专项风险评估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制度落实和程序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要建立包括专项风险动态跟踪评估、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等在内的闭环工作流程。要严格财务杠杆边界管理,增强现金盈余保障,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要加强重大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将风险管理关口前移,建立风险识别、转移、对冲机制,做好应对预案,降低系统性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十六)加强顶层设计,积极稳妥推进。

(十七)广泛宣传理念,加强价值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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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13〕237号

为适应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制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有效防范境外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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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提示的潜在法律风险,及时组织拟定应对预案;对存在较大甚至重大法律风险的境外项目,不得违规盲目决策或者实施。

三、深入做好境外投资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

四、努力防范国际贸易领域法律风险

(十)重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深入研究并遵守世贸组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有关协议、协定。对境外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依法运用发起国行政、司法救济途径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积极应对。当国外进口产品因倾销、补贴等对本企业所在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要主动申请政府主管部门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国际化经营中遇到有关国家贸易政策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时,要积极向我国政府部门反映,并通过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取公平竞争的贸易政策环境。(十一)准确把握货物贸易风险源点及管控环节。中央企业从事货物贸易,要深入了解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和交易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策及法律环境,在合同谈判和签约中,合理分担因价格及汇率变动、外汇管制、保险等因素导致的风险,积极争取有利于全面履约、及时安全收汇的支付和结算条件。要正确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依法界定双方在货物交接、运输等环节中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有条件的应当制定并使用范本合同。

(十二)注意加强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中央企业从事境外工程承包、航空航运、电信电网等服务贸易,要在认真研究有关国家和地区政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合同条款的风险研判,做好有关索赔与反索赔以及工期、质量、安全、价格变动、劳动用工等方面责任划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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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约定。要妥善应对政府禁令、税收变化和营运许可范围调整等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重点防范市场准入、安全审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五、妥善处理境外投资和贸易中的重点法律问题

(十七)依法处理境外法律纠纷案件。要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项目性质、谈判地位等因素,在境外业务合同中合理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争取有利的诉讼或仲裁地点、机构和所适用的法律及规则。要妥善保存和管理境外业务合同、函件、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为应对潜在的纠纷提供证据支持。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时,应成立由企业领导牵头、法律顾问参加的专门工作小组,组织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要注意案件时效,重视运用证据及专家证人,合理选用外聘律师,积极主张权利。要掌握运用有关双边司法互助协定和国际公约,及时申请司法机构做好涉及本企业权益的法律文书的送达、承认和执行。

国资委2013年10月25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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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央企创先组发〔2010〕1号

各中央企业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

现将《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企业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2010年5月19日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2号)及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2010年4月6日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为保证中央企业创先争优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现就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部署,是巩固和扩大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

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对于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健全长效机制、抓好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对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改进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对于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和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坚持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统筹推进党的建设其他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加强改进党的建设实践中建功立业。

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把握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主要目标,把这次活动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继续和延伸,围绕科学发展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科学发展,就是要求基层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企业科学发展规划、思路、举措;党员要以模范行动影响和带领广大职工群众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促进社会和谐,就是要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及时了解职工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引导工作;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气;主动排查矛盾纠纷,做好化解工作,自觉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

服务人民群众,就是要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充分尊重职工群众,紧紧依靠职工群众,认真倾听职工群众呼声,及时反映职工群众意愿,主动关心职工群众疾苦,帮助职工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参加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职工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加强基层组织,就是要求始终把抓基层打基础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基层组织工作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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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优化组织设置,进一步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创新活动方式,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基层党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广泛深入开展党建带团建、党建带工建等活动。

这“四句话”目标,是一个有机整体。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是创先争优活动的着力点;服务人民群众,是创先争优活动的落脚点;加强基层组织,既是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目标,也是搞好活动的基础和保证。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的要求,这次创先争优活动以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要求是,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成效明显,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努力做到“五个好”,即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是,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努力做到“五带头”,即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

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与深化“四好”(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和开展争创“四强”(政治引领力强、推动发展力强、改革创新力强、凝聚保障力强)党组织、争做“四优”(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共产党员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品牌工程、党员攻关项目等发挥党员作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各中央企业要从实际出发,突出特色,创新载体,注重实效,按照中央提出的“五个好”、“五带头”总要求和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党委提出的“四好”领导班子和“四强”党组织、“四优”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具体条件。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党员的岗位特点,精心设计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载体,分类提出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要求。

四、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根据中央的部署和中央企业的实际,从2010年5月开始到2011年6月,着重围绕迎接建党90周年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搞好动员的基础上,各企业要坚持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切实兑现向职工群众作出的承诺,建立健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引导基层党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共产党员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兴起创先争优活动热潮。从2011年7月开始,着重围绕迎接党的十八大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更加出色的工作业绩,向党献礼。2012年“七一”前,将专项表彰中央企业“2010-2012年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2012年“七一”前后,中央组织部将专项表彰全国“2010-2012年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在2012年中央组织部专项表彰时,党组织关系在地方党委的中央企业,其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由地方党委推荐上报。

要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的中心工作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通过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群众评议、评选表彰等方式,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

公开承诺。基层党组织制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党员提出参加活动的具体打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布,作出承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领导点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适时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进行点评,实事求是肯定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群众评议。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适时组织党员、职工群众进行评议。

评选表彰。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适时评选表彰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评选表彰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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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公认度,广泛听取党员和职工群众意见。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中央规定,这次创先争优活动的领导关系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经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批准,在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党委成立中央企业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具体领导和指导中央企业的创先争优活动,并加强对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创先争优活动的领导和指导。要充分借鉴运用学习实践活动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要讲成本、重实效,防止铺张浪费,不搞文山会海,杜绝形式主义。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确保创先争优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前推进。

落实领导责任。各中央企业要成立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建精干工作机构,在同级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党组)要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创先争优活动,党委(党组)书记担任本企业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行政负责人要带头参加、积极支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鼓励探索创新。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和支持基层党组织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部署和要求的同时,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精心设计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增强创先争优活动的感染力和吸引力。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奉献、岗位创新、岗位创效和扶贫帮困等活动。

运用典型引路。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手机短信、党员电化教育、党建信息网、板报橱窗的作用,大力宣传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努力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加强督促检查。要采取召开座谈会、经常性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了解活动进展,通报活动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对创先争优活动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得力的,要及时提出批评,要求限期整改。

各中央企业制定的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要及时报中央企业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要加强与中央企业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联系与沟通,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关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情况纳入监事会当期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2〕85号

为促进深入扎实开展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确保活动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决定由派驻各中央企业监事会(以下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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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

(三)企业管理提升活动与生产经营结合情况。包括能否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通过管理提升,强化基础管理,积极开展开源节流、降本增效等。(四)企业边查边改,稳步推进管理提升的工作情况。包括及时总结提炼管理提升工作经验,强化标准和制度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固化管理提升成果,培育形成持续改进提升的机制氛围等。

(五)企业落实国资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部署、要求的情况。二、检查方式

(一)听取企业党委(党组)对管理提升活动专题汇报,并就企业第一阶段工作情况,第二阶段工作及后续活动安排等提出意见建议。此项工作原则上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监事会听取汇报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厅局根据需要派员参加。

(二)按照领导小组对管理提升活动各阶段、各环节的要求,对各企业组织开展活动有关情况,特别是重点提升领域的规划、执行、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工作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监事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监事会将及时总结企业管理提升活动中好的典型和经验,并对企业管理提升活动总结情况进行评估。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王海涛邵啸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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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工〔2012〕24号

现将《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广泛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是激发职工工作热情、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央企业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广泛开展了科技攻关、降本增效、比学赶帮超等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立足岗位创先争优,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中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10〕91号),现就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中央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科研中心任务,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活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深入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创先争优,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作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

(一)争创一流,增强活力。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科研中心工作,广泛开展劳动竞赛,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突出主题,把握重点。结合本行业、本企业实际,确定劳动竞赛的主题和重点,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劳动竞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竞赛内容

(一)围绕中心比效益。围绕企业中心任务,以提高安全管理、产品质量、劳动效率、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强化职工的效益意识,全面落实绩效责任。通过质量攻关、技术攻关、安全健康等主题突出的多种竞赛形式,切实解决企业生产、安全、技术、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发展质量,为实现中央企业科学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立足岗位比技能。围绕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目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需要,结合职工岗位职责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练兵、名师带徒、技术比武等活动,鼓励职工学习技术、钻研技能、岗位成才,充分调动职工立足岗位钻研技术的积极性,促进提高岗位技能和职业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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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发展比质量。认真学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深入研究同行业国际和国内质量标准,努力把握本行业和企业质量发展方针和目标。以落实岗位质量管理与控制责任制为基础,引导职工牢固树立全员参与质量管理与质量全过程管理的理念,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树立和维护良好的企业品牌,提高中央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社会美誉度。

(四)推动学习比创新。广泛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和职工岗位创新活动,进一步推动广大职工学习科技知识,投身创新实践,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鼓励职工在消化、吸收新工艺、新技术中发挥聪明才智,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经济增加值,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节能减排比效果。进一步树立职工的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把“六小”(小革新、小发明、小建议、小节约、小核算、小经验)作为劳动竞赛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发应用先进的技术成果,控制成本,降低消耗,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

(六)履行责任比贡献。要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推进和谐企业建设。组织动员职工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之中,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鼓励和动员职工积极参加扶贫帮困、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四、评比表彰

各企业要完善劳动竞赛考核评价办法,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紧贴实际的原则,以安全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中心,突出技术创新,明确考核评价标准和表彰奖励标准,建立评价考核制度和定期表彰机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为推动劳动竞赛活动深入开展,国资委将适时开展表彰,对中央企业劳动竞赛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五、劳动竞赛经费

劳动竞赛经费包括劳动竞赛的组织费用、培训费用和表彰奖励费用。各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竞赛经费,为开展劳动竞赛创造必要条件。劳动竞赛经费预算应当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于实际发生时在预算额度内据实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三)广泛宣传,不断推进。各企业要做好劳动竞赛活动的宣传工作,营造客观公正、积极向上的氛围,要及时总结提炼企业开展劳动竞赛的成功经验,推出一批在劳动竞赛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带动企业职工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推动中央企业科学发展上水平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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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改革〔2012〕23号

一、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重要意义

国资委成立以来,中央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创新发展,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的大幅提升,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及社会的普遍期望相比,与应对复杂市场和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相比,与参与国际竞争、增强国家整体实力的要求相比,中央企业在管理上还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一些企业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方面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已经成为严重制约企业做强做优、科学健康发展的瓶颈。

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是中央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历史使命的必然选择;是中央企业应对内外部复杂环境变化,保增长、保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抓手;是促进中央企业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实施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走内涵式发展之路的重要举措;是中央企业加快实现“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核心目标的重要步骤。

二、指导思想、活动主题和工作原则

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十二五”改革发展“一五三”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解决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通过自主优化、引进吸收、创新发展,持续加强企业管理,积极推进管理创新,促进中央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活动主题。

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主题为:强基固本、控制风险,转型升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科学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立足自我与学习借鉴相结合。坚持以我为主、博采众长,广泛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融合提炼,形成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管理提升方法。

二是重点突破与全面提升相结合。在以解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扎实开展短板消缺和瓶颈突破的同时,将管理提升活动覆盖到企业管理的各个领域,带动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三是从严治企与管理创新相结合。继承和发扬“三老四严”等优良作风,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并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工作秩序和氛围,积极开展管理创新,不断扩大管理提升活动的实效。四是加强管理与深化改革相结合。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管理提供动力保障和制度基础,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益,深入开展管理提升活动。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阶段安排

(一)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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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管理明显加强。在解决长期制约中央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上取得突破,企业管控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流程进一步优化,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管理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公司治理进一步科学完善,管理体系进一步系统高效,精益思想与管理活动广泛结合,先进管理理念、技术和方法得到有效应用,信息技术对管理提升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管理创新机制明显完善。管理创新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形成鼓励全员参与管理创新的文化与氛围,管理创新成果得到有效转化,内部资源配置能力进一步提升,管理创新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

--综合绩效明显改善。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漏洞、重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财务绩效指标不断改善,管理人才队伍的国际化、市场化程度和素质能力进一步提高,价值创造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升,管理提升对企业科学发展、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实现“十二五”改革发展核心目标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为全面落实管理提升活动的工作目标,中央企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1.找准管理短板和瓶颈问题,实现重点突破。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广泛发动,全员参与,在本企业各管理领域内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和管理诊断工作,找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管理短板和瓶颈问题,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优选提升措施,制定重点整改工作方案,狠抓落实,确保短板消缺和瓶颈突破。

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所处阶段的具体情况,针对自身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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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管理提升活动,充分调动所属各级企业和广大员工积极参与,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增强对开展管理提升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将活动纳入企业整体战略,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成立领导小组,组建精干高效的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同推进,形成领导有力、层次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二)做好整体设计。

要进一步结合自身实际,整体规划,做好本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总体设计。在全面诊断和系统对标的基础上,找准问题,确定重点,制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工作方案、阶段任务及专项提升工作计划。要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内外部资源的作用,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分步实施,协调推进。各企业要及时将本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有关工作方案报国资委备案。

(三)健全工作机制。

要进一步丰富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载体,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和手段;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总结经验、发现不足;要加大资源整合配置力度,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要明确考核标准,健全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将活动引向深入。各企业要及时将本企业管理提升工作各环节进展情况和阶段工作总结报送国资委。(四)确保取得实效。

要进一步细化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狠抓落实。对诊断发现的短板和瓶颈问题,要集中资源全面整改;要加强经验总结,挖典型、树标杆,做好表彰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和推广,不断扩大经验应用的成效;要抓好管理提升措施的执行,从严管理,不走过场,务求实效。五、保障措施

国资委成立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中央企业和国资委机关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王勇同志担任组长,邵宁、姜志刚同志担任副组长,有关厅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企业改革局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国资委将主要通过以下重点措施,为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

(一)宣传动员。

国资委将召开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在活动过程中,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本次活动、企业管理提升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良好的活动开展氛围。

(二)工作指导。

国资委将在总结中央企业以往管理创新成果和优秀实践案例的基础上,编制中央企业管理提升系列辅导材料,指导企业开展好各阶段管理提升工作;及时了解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工作进展情况,建立报告制度,编发工作简报,做好跟踪分析,并在每年两次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通报情况、总结部署工作;委内厅局将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加强对企业开展管理提升工作的分类指导。

(三)协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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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找准问题、优化方案,并在企业实施过程中提供咨询支持。

(四)评价表彰。

活动期间,国资委将对各企业管理提升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纳入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活动结束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认真总结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成效,表彰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交流本次活动的典型经验,推动中央企业持续开展管理提升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承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综合〔2012〕26号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建筑施工领域发生多起因工程承包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承包管理,杜绝违法违规分包和转包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涉及建筑施工领域中央企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中央企业的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

二、企业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可将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和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但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违法分包。

三、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企业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在工期、质量、安全、作业人员培训和工资发放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严禁以不签订合同、口头约定等不规范方式进行施工分包。

八、企业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动态监管,严禁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和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转包。

九、企业要加强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重点环节、关键工艺流程、隐蔽工程等必须实行旁站监督。

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加强工程承包管理,坚决杜绝和防范因违规分包、违法转包、冒用资质等引发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对因工程承包管理不到位而引发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因工程承包管理不到位而引发重大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央企业,国资委将从严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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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选聘评估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中央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条件,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

二、中央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三、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及其各级子企业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建立适应本企业各类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央企业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在本企业公告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及选聘情况报送国资委备案。国资委根据备案情况,将中央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在国资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七、中央企业在选聘评估机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国资委定期对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建立工作及企业重大重组改制涉及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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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监测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1〕447号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8〕70号),及时了解和掌握债券发行情况,加强中央企业对其实际控制子企业发债事项管理,防止和控制债务风险,我们组织开发了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企业发债工作,充分利用监测管理系统,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规范企业发债行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与偿还管理。

二、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本级及所实际控制子企业发行债券情况,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财务公司金融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三、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发行债券报告表、发行债券备案表、债券余额情况表等。

五、各中央企业负责本级及所实际控制子企业发行债券信息报告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编制的表式、填报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规范,并及时上报。

在中央企业发行债券信息采集、编制、报送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刘婷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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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中央企业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纪发〔2011〕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纪发〔2011〕12号)要求,完成好2011年工程治理各项任务,现就中央企业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要点

(一)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排查及问题整改。一是继续深入抓好项目排查工作。对新开工项目,要滚动摸排、跟踪督查;对在建项目,要动态监管、全程监督;对竣工项目要抓紧组织验收。要加强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二是按照《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纪检〔2010〕171号)要求,针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把握政策界限,抓好分类处理,确保每个问题都整改到位、不留隐患。

(二)加大重点环节治理力度。一是着力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严禁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治理。二是着力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建设单位要落实责任,禁止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超出资质等级认可范围承揽工程。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制度,禁止无证开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落实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对工地现场管理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建设单位要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及时支付工程款。三是着力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治理质量低劣等问题。严禁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压缩合理安全生产费用,或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强化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要强化工程监理机构责任,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不履行合同约定、监管不力的,要严肃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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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项目管理效能监察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认真总结项目管理和工程治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并进行广泛宣传推广,用典型引路,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2011年是工程治理工作攻坚之年。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各级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并完善党政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把工程治理工作引向深入。

(二)突出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工程治理工作涉及面广,要把精力放在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上,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全面工作,通过集中治理推进长效机制建设。今年提出了对挂靠借用资质和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新任务,要及时制定方案,研究具体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做到每项工作都有人抓、有人管。

(三)周密部署,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要积极探索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把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挂牌督办等方式结合起来,督促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工作效果。要改进监管方式,深入研究和改进电子监察等手段和方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境外项目的实时监控。要拓宽监督渠道,注重发挥职工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增强监督实效。

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请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工程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立案和结案的案件要情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2011年11月20日前将2011年工程治理工作年度总结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

联系人:执法监察室张玺

传真:(010)64471451

国务院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

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2011年5月16日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央企业:保护中央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中央企业的信息安全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央企业的信息化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企业信息化工作同步推进近年来,中央企业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系统数量大幅增加,系统复杂程度大幅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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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业务依赖程度大幅增强,特别是企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已经成为支撑企业业务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手段,已成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各级公安机关、国资监管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企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特别是各企业要将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整体布局中,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与信息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二、明确职责,建立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全面梳理企业信息网络和系统,认真做好企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中央企业要全面梳理本企业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摸清底数,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等技术标准,准确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对尚未开展信息系统定级的企业,应按照“企业自主定级、聘请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公安机关监督”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国资委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所负责的中央企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审批。各企业在系统定级之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中央企业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第二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向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备案,其他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厅(局)网安部门备案。对于已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于定级不准、需求变更或撤销的,应重新开展定级备案。新建系统要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并在等级确定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备案,对符合要求的颁发备案证明。

四、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工作,完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

中央企业要在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基础上,按照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对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有关标准,通过开展等级测评、风险评估等方式,确定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需求,对信息系统进行加固改造和完善,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系统综合防护体系,提高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整体保护能力。各企业要根据企业特点,从《全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目录》中择优选择测评机构,对本企业第三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定期开展等级测评,查找发现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漏洞和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信息系统测评后,各企业要及时将等级测评报告向公安机关备案。

五、加强检查和考核,确保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达到等级保护要求各企业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整改;国资委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定期督导、检查企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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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资委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0〕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一)我部代表国家承担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家央企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管职责。

(三)受部委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海事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业务分工对所在地的各央企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履行政府监管职责。二、监督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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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央企负责履行其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监督管理内容

(四)央企要加强队伍建设,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实操能力。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人员进行轮训,加强对高危行业、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的培训教育,重视农民工的岗前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技能。

(五)央企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按照部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交通运输部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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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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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第十六条中央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第十八条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

中央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所提供涉密资料,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加强中央企业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涉密岗位较多、涉密等级较高的部门(部位)及区域,应当确定为商业秘密保护要害部门(部位)或者涉密区域,加强防范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实施控制,确保秘密载体安全。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涉及商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保密管理,保障商业秘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制定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发现商业秘密载体被盗、遗失、失控等事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查处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对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保证用于商业秘密保密教育、培训、检查、奖励及保密设施、设备购置等工作的经费。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对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发生商业秘密泄密事件,由本企业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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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或者工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38号

一、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国资委成立以来,中央企业办公室紧紧围绕中央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建章立制、规范程序、综合协调、会务值班、公文处理、信息调研、督导督办、保密档案、秘书工作、信访维稳、信息化建设、后勤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同中央企业科学发展上水平的目标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有的制度不够健全,流程不够优化;有的现代管理意识不强,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不够;有的工作不够规范,队伍素质亟待提高;有的对办公室建设重视不够,等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办公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影响了其枢纽作用和整体效能的发挥。

当前世界经济急剧变化,我国进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中央企业承担着异常繁重和艰巨的任务,面临着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加激烈的竞争。中央企业办公室必须适应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及时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研究办公室工作规律,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办文、办会、办事效率和水平,促进中央企业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树立优质品牌和良好形象,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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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办公室不同于政府部门的办公厅(室),也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办公室。目前,许多中央企业办公室除了承担办公室的一般职责外,还承担了后勤、维稳、保卫、外事、法规、宣传、应急、安全、信息化等职能。按照中央企业办公室的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要切实完成好以下七项主要任务。

(一)做好综合协调。加强值班工作,确保24小时与上级有关部门、集团内部及所属企业的信息联络畅通,企业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国资委;完善会议管理制度,改进会风,做好会务,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有关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要及时组织传达;加强综合协调,协调解决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处理好媒体、股东、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系,努力提高企业整体运转效能和效率,有效发挥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

(二)做好执行督办。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紧紧围绕企业中心任务及早作出重点工作安排;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保证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到位;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发挥好全系统办公室工作的整体优势,提高执行力;要在执行和督办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带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和决策建议。

(三)做好公文处理。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资委对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公文处理制度,切实改进文风,进一步加强公文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做好公文考核评价工作,研究创新公文管理模式,管好用好“中央企业公文交流平台”,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

(四)做好信息编报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资委对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和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大信息编报特别是综合信息编报的力度,做到及时、准确、全面。结合企业实际,完善信息工作机制,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加强信息调研,不断提高信息编报质量、信息处理的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工作人员的素质。(五)做好保密工作。要按照中央保密委、国家保密局以及国资委对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完善保密制度,做好保密检查,杜绝重大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把一般失泄密事件数量降至个位数。

(六)做好档案工作。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档发〔2009〕6号)以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档案基础管理,理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抓好档案的归档、查询、编研等,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为中心工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七)做好信访维稳工作。要按照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访工作意见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处理好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健全信访维稳工作机构,确保信访维稳工作渠道畅通,提高队伍素质,把握工作重点,协调处理好重大群体性上访问题,不断提高信访维稳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办公室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办公室领导班子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重视对办公室工作的领导,明确办公室工作的重点和目标要求,帮助办公室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办公室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障办公室工作的组织到位、职责到位和人员到位。(二)加强办公室制度建设。既要建立健全与国资委办公厅现有基本职能相对应的工作制度,还要立足本企业办公室其他职能,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与管理流程,制订管理手册,促进办公室工作职责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运转更加顺畅。要加大制度执行力,形成制度的订立、执行、监督、反馈及完善的闭环体系,促使办公室各项工作责任有落实、工作有程序、做事有规范、检查有依据、考评有规则。

(三)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要按照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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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发〔2007〕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国资发〔2009〕102号),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及所属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与应用,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协同办公水平。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运用现代保密技术,确保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安全。以办公自动化系统为切入点,积极推进企业业务流程再造,加快集团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集团管控能力。

施行日期2008年09月01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荣融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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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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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第十条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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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委: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四)在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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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中央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中央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三十三条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降级或者降分处理(见附件6):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瞒报事故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责任事故起数达到降级起数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但不够降级标准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分处理。

(四)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中央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资委对董事会予以调整,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八条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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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为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代会制度,推进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实行职代会制度,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企业职代会必须坚持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把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二)坚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必须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和丰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和成果。

(三)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发展中,要坚持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发展的和谐统一,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努力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四)坚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必须在体制和机制上积极探索创新,在遵循和维护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的基础上,实现现代企业制度下职代会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结构的有效衔接,实现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五)坚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必须以职工为本,进一步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和化解矛盾的力度,主动依法科学地维护职工权益,努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推动和谐企业建设。

二、职代会的职权

中央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31号)、《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06〕61号)和国资委有关加强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行使和落实职代会的以下职权:1审议建议权。职代会应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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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审议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听取企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拟订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2审议通过权。职代会应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应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审议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3监督评议权。职代会应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在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参与下,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已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或董事会。

4民主选举权。职代会应依法选举、监督和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选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5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未建立集团一级职代会的中央企业,应抓紧建立职代会,认真落实职代会职权;已经建立集团一级职代会的中央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继续完善和落实职代会的职权内容。其中,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应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内,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结构有效衔接的职代会职权内容;子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的中央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决定适应本企业组织构架的职代会职权内容;多元投资主体的中央企业、整体上市的中央企业和其他类型的中央企业,也应结合企业实际,决定适应本企业产权结构的职代会职权内容。

由于中央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构架差异比较大,职代会的职权内容可以有所不同,但都应坚持企业重要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已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应根据本意见及所在省市关于职代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并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是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职工代表结构合理、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是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保证。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企业的职工代表。为保证中央企业职代会的运作质量,职工代表应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有一定的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职工代表的总人数根据企业规模等实际情况而定,既要保证职工代表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又要保证职代会制度的可操作性。

规模较小的中央企业的职工代表选举,应以班组(科室)、工段(作业区)或者分厂(车间)为选区进行,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其中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竞职演说、群众信任投票和组织审定的基本程序,实行职工代表竞选制。规模较大的中央企业,其职工代表一般由所属子(分)企业职代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子企业分布比较集中的中央企业的正副职负责人及所辖子企业正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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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根据需要职代会可设置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二)职工代表的权利。

(三)职工代表的义务。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任务。

(四)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情况。职工代表调离企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各选区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民主程序由各企业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并在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四、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

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是体现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意愿的根本保证。(一)职代会对民主选举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二)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

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提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主席团成员必须在职代会的预备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应有一线职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人数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有适当名额。(三)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

职代会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小组),受职代会领导,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专门委员会(小组)应根据职代会职权内容与企业规模设立,如提案、民主评议干部等。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人选,一般由职工代表担任,也可以推荐部分熟悉业务的非职工代表。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在职代会全体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四)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的程序。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经理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并由企业党委(党组)审定同意后,可以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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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是职代会正常运作的基本保证,也是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一)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中央企业的职代会一般每届3-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二)职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

企业职代会的联席会议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必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提请确认,职代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联席会议由职代会主席团成员、职工代表团(组)长、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本企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2质量评估制度。

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每年组织开展对本企业上一年度职代会运行质量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可以分为“职权履行”、“程序规范”、“决议执行”、“制度落实”、“组织领导”等方面。评估采取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开展职工代表个别访谈、组织职工代表民主测评等方式。工会可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对评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测评结果以及实施整改的情况。

3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作制度。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在职代会召开前,开展对提请职代会审议的与本委员会(小组)专业对口的有关事项、议题、提案或方案的审议工作,并在职代会有关会议上阐述审议意见。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对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进行审定,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代会,由大会予以确认;开展对企业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协助并监督企业有关部门处理、落实经职代会确认的职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代会。

4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

5职工代表培训及述职、评议制度。

企业要制订关于职工代表培训的规划和专题培训目标,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在职工代表任职期间,组织职工代表向本选区的职工作一次工作述职,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也可以探索建立职工群众对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的质询制度。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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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代会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工会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材料,要组织专人,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六、职代会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依照公司法,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经理层行使经营管理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职代会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

(一)正确定位职代会职权。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对企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职代会对企业重要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董事会、经理层在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代会的意见,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审议通过权。董事会、经理层行使企业人员聘用权,职代会对企业经营班子成员行使评议监督权。

(二)合理确定职代会会期、内容。

职代会的会期、内容要与每年决定企业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的董事会会议有机衔接,具体会期由各中央企业视实际情况决定。如职代会在董事会会议之后召开,则应按照职代会职权和厂务公开具体内容的规定,在职代会上报告董事会会议的有关重大决策;如职代会在董事会会议之前召开,则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关于企业重要事项的审议意见、决议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参加职代会的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准确反映,或由工会代表职代会向董事会报告。(三)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

职工董事是职代会与董事会联系的纽带,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职工董事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选举产生,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职工董事要严格履行董事的职责,正确反映职代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四方的利益。董事会讨论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职工董事应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搞好协调配合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搞好协调配合,促使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一)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

企业党委(党组)要坚持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职代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党委(党组)要定期听取职代会工作情况的汇报,切实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企业各有关方面,及时研究解决职代会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落实企业工会的人员编制,充分发挥职代会应有的作用;要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民主管理意识;要加强督导力度,促进企业健全完善民主管理的各项机制,扎实提高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董事会、经理层要积极推进职代会制度的落实。

董事会、经理层要牢固树立依靠职工办企业的观念,尊重职工代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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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重视职代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要把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与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以推进,并把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制度;要督促企业有关部门落实职代会提案和决议,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代会工作费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推动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工会应当承担并履行好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企业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工作中应发挥重要作用。要运用各种形式向职工群众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组织传达职代会精神,宣传和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要搞好职工代表选举,做好职代会筹备和组织工作;要组织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和部分职工代表开展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要为职工群众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创造条件,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水平。

(四)建立职代会工作问责制度,促进企业各方切实担负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责任。建立职代会工作问责制度,督促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工会承担好各自职责。对妨碍职代会制度实施、甚至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或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国资委党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企业职代会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对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据。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或细则,要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努力探索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并将意见贯彻落实到所属企业,推动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民主管理体系,开创中央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为中央企业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服务。

国资委党委国资委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

为规范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八月五日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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