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名不负委托人信任不负这个时代的好律师——访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为民律师

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精神,每个行业都有每个行业的杰出人物和优秀代表。“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中,在法治中国的艰辛道路上,他成为了这个时代的实践者和见证者。从检察官到律师,30余年,一路走来,做检察官,他他恪尽职守,殚精竭虑,维护的是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做律师,他敢讲、敢言、敢辩,维护的是法律的秩序和正义……他把对法律的信仰传递给每一个与之相处的人,他时常告诫自己,要“做一名不负委托人信任、不负这个时代的好律师”,这是他数十年一以贯之的坚持,他就是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为民律师。今天就让我们走进他,聆听他的回忆,回顾新中国法治建设从荒芜、萌芽到蓬勃发展的艰辛历程和沧桑巨变吧。

李为民律师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艺术经纪研究中心研究员。198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83-1988年在检察机关院工作6年,1989年从事律师工作,1992年被评为律师专业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1993年破格晋升为高级律师。

李为民律师执业26年,办理各类法律事务上千件,作为资深律师,其实践经验丰富,办事认真且亲历亲为,受到广泛好评。曾为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被骗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一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曾承办的刑事辩护案件,有三十四人被宣告无罪。

李为民律师更注重理论研究,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法学》、《中国法院报》、《法制日报》、《中国律师》等发表论文30余篇,并有《唯法是从——李为民律师办案实录》、《主权在人——公司的意思自治》等专著。

业务特长

民商诉讼、公司事务及经济犯罪辩护。

执业格言

“案件对律师来说或许是1%,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100%。因此,律师每一次办案都应当拿出100%的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为民

“律师的存在是为了公正,但他本身不掌握天平,他是为天平能够平衡的砝码,这个天平就是法律。我愿为当好这个砝码而做出不懈地努力。”

印象

和蔼可亲、平易近人或许用到李为民律师身上应该是最贴切的。笔者如约来到友谊宾馆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李为民律师已经在办公室依约等候笔者,温和的笑容,周到的关怀,既如长者,又如老师,让笔者很快消除了生怯感。进入主题,李为民律师打开了尘封的往事回忆,笔者也由此进入了他的法律人生和这个国家法治30年的足迹。时而沉思冥想,时而慷慨激昂……在深入交流中,笔者看到了一个心思缜密,遇事冷静;坚韧执着、有责任、有担当、睿智而又健谈的老一代律师,或许这也是他那个时代的烙印!

恪尽职守的检察官

1983年,注定是要载入中国历史的重要一年,这一年的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提出从现在起,在三年内组织三次战役,。“83严打”从此拉开了序幕……这一年,正值李为民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毕业后即被分配到河北省秦皇岛市检察院参加工作,本以为应该先从书记员做起的他,没想到,一报到院领导即安排他做起了助理检察员,领导说:“我们这里缺法律人才,你来了我们太欢迎了,我们好多工作还需要向你这个天之骄子好好请教呢”。新中国成立后,“文革”10年,公、检、法早已被砸烂,直到1978年检察机关才得以恢复重建,而建院时人员配置大部分为专业军人出身,真正法科出身的检察人员更是凤毛麟角,政法院校的优秀毕业生成为了各个机关争抢的“香饽饽”。李为民进入检察院后,不敢懈怠,即全身心将自己的所学认认真真的运用到了法律实践当中,并一直坚守着司法这道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避免了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检察院工作期间,酷爱钻研的李为民还专成找到自己中学时的老师已在北京大学任教的王思斌教授,请教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在老师的支持和鼓励下,李为民历时5个月,奔走4个县,查阅了1979-1984年以来2000份卷宗。调查完成并写出了四个调查研究报告:

(1)关于农村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

(2)关于农村伤害案件的调查报告;

(3)关于盗窃案件的调查报告;

(4)关于农村强奸案的调查报告。”

根据发案特点,文化程度,人员年龄结构,各个方面都做了细致的分析。后调查报告全部被省检察院的检察简报发表,该报告为检察系统关于农村刑事案件作了指导性意见,并开创了秦皇岛检察系统无人刊载上报之先河。检察院6年的历练也为李为民后来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临危受命,彰显中国律师专业水准

20世纪90年代初,已经法律实践10年的李为民接到领导来电,请立刻到省城负责“衡水诈骗案”的法律服务工作。该案缘于1993年6月1日,农行河北省分行报案称:美籍华人、美国亚联集团总裁梅直方、副总裁李卓明打着“引资”旗号,以根本不存在的俄罗斯联合国家共和银行作为反担保,以给百万美元的“手续费”为诱饵,让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行长赵金荣、副行长徐志国越权非法开出200张不可撤销、可转让的总金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交给梅、李二人……。河北省公安厅领导称:“100亿美元被诈骗,是大案,又是涉外案件,一定要慎重”,故需要业内法律专家提供咨询和提出法律意见,就这样李为民律师作为刑事领域专家被省厅指定为专家组成员,专门提供备用信用证方面的法律咨询和建议。经过多方努力,终于为国家追回了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避免了国家的巨大损失。

善于发现疑点,敢辩敢言的刑辩大律师——李为民律师为当事人奔走、执着5年,当事人终获无罪判决

1989年,在检察机关院工作了6年后,李为民辞掉了前景一片光明的铁饭碗。选择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李为民回忆道:“这要非常感谢我的领路人吴西举律师。他是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后的第一批律师,197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文革’结束后我国恢复律师制度时,他被选调到法律顾问处,后在中央政法干校进修法律,之后从事律师工作。由于他中文、哲学功底很好,对法律的理解、研读颇为深刻,我在检察院工作时认识他,他多次动员我从事律师职业,是他引我走上律师之路,我做律师之初拜其为师。他绝没有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想法,不仅在业务上帮助我,还把他自己的客户介绍给我,案件由我来办理,律师费用也由我收,这一点一般人是很难做到的,他做到了,令我非常感动,这也是我终生难忘的。”

如王某某贪污案就是吴老师介绍并委托给李为民律师,当然,此案也因其复杂和特殊性,李为民律师这一办就是五年。李为民没有辜负师傅的希望,不辞辛苦,数十次远赴山西各地调查取证,又从证据材料中中发现诸多疑点,最终终于将此案办成了无罪的“铁案”。

此案案件当事人为某疗养院办公室主任王某某。1999年6月,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某疗养院办公室主任兼服务公司经理王某某行贿160万并有杀人动机。检察院经调查,行贿之事不存在,服务公司支付160万是预付的煤炭货款,目前,服务公司尚欠对方400多万。对方已经起诉了服务公司,法院已经判决服务公司偿还对方400余万。杀人之事更是子虚乌有,王某某系正科级干部,服务公司欠对方400多万,对方是国有公司,难道欠人家400万还要杀了人家不成?不是荒唐吗?对于这个欠款的判决,双方都没有上诉,正在协商解决办法。

行贿没有,杀人动机也没有,但她作为办公室主任兼服务公司经理,能没有经济问题?

下面就让我们回到20世纪末,看检察院与王某某之间发生的一切:

第一次起诉指控王某某贪污20.4万元,第二次起诉指控王某某贪污18万余万,第三次起诉指控王某某贪污3万元……数额在不断减少,然而,这指控贪污数额的逐渐减少是李为民律师无数次艰辛调查、取证的结果,个中艰辛和遇到的困难没有经历过的人是很难感同身受的!第三次开庭,法庭上,李为民律师指出,我们认为,F检察院的两次撤诉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滥用撤诉权力,变相超期羁押被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三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以上可见,F检察院两次撤诉,现在又要求延期审理,实际上是对被告人变相超期羁押,法院应当将王某某取保候审……未果。

但是,经过李为民律师的辩护,检察院也感到证据有些不足,于是从法院撤回起诉。然而,检察院撤诉后,并没有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不甘心自己办错了案。又进行取证,取得了被他们认为是铁证的新证据。第四次起诉:王某某贪污3万元。原来,新证据是是蒋某某、张某某人[不是张主任]的证言,此二人证实:没有收到过王某某的3万元。尽管王某某对蒋、张二人的证言提出了强烈质疑,但法院还是依据检察院提交的新证据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这两份证据,是检察院的两枚重炮弹,要依靠这两枚炮弹击碎王某某的辩解。但这两份笔录有几个细节还是有点与众不同。”李为民律师说。

李为民律师继续分析道:

第一,在笔录的开始,并没有像给其他人做笔录那样,告诉证人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甚至也没有告诉他们应当实事求是。在本案中,检察院调查了几十人的笔录中都首先告诉证人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至少是告诉证人要实事求是。

第二,这两份笔录的一开始都用了一个‘您’字,表达了办案人员对证人的尊重。本案当中的其他所有证人的证言笔录,没有见到有一处用了‘您’字。不仅本案,在我承办的上百件案件中,也几乎没有见到过司法机关在取证中使用‘您’字。这两份笔录,在程序上也存在问题,和许许多多笔录存在着一样的问题,那就是没有办案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对于这一问题,一些人认为是吹毛求疵,其实不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刑事诉讼法》九十九条规定:‘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尽管我提出了王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还是判决王某某有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程序是为了保障实体公正的,没有了程序的合法,难以做到实体的公正。两年后,王某某刑满出狱,但仍委托李为民律师继续申诉。李为民律师在经过多方努力才辗转找到了当时的两位证人蒋某某、张某某,此时两人已退休,在得知李为民律师是为王某某一案而来时,蒋某某说:“王某某应该早就释放了不是吗?非常感谢王某某给予我们的照顾”,李为民律师敏锐的想到,蒋某某说的王某某被释放的日子,即是检察院人员到京取证,疗养院院长说王某某可能被释放的当天。于是与蒋某某说明了事情的原委,这时蒋某某才恍然大悟,原来,当时检察人员调查取证后书写材料让其签字,自己没有仔细看即签字的证言,和自己的真实的证言竟然截然相反。李为民律师不仅发现了证据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更发现了取证违法的疑点:检察院竟然是将两个证人在一起取证,没有分开。而且,取证时还有无关的、非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场。这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是违法行为。这两份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李为民律师为慎重起见,没有如检察人员当时那样取证,而是让蒋某某及张某某将自己的真实证言写好并签字以书信的方式邮寄给自己。李为民律师在拿到真实的证言后,遂提交给法院。

受理申诉的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撤销原判,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为了慎重起见,重审法院工作人员又找到了蒋某某、张某某进行核实。他们的证言与其所写《证明材料》基本一致。2004年10月24日,F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疗养院退还王某某人民币3万元。判决后,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十天后,判决生效。王某某补发了工资,组织为她恢复了党籍。

李为民律师坦言:按照正常的程序,一般的案件几个月就结束了。没想到,这个案件一下子办了五年。办理刑事案件虽有风险,但刑事案件对当事人来讲是最重要的,它轻则涉及人的自由,重则[删掉一部分文字]涉及人的生命,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比人的生命和自由价值更高的呢?在办理任何案件中,我们都应不懈地努力,让人法律体现出具体的公正。此案的艰辛程度远比笔者以上的记述复杂得多,因篇幅所限不能一一道来,还请广大读者海涵。

《远瞻山河图》——李苦禅大师的精品被盗案

案发:事情还要回到20世纪90年代的1990年,这一年12月中旬,某疗养院停薪留职人员刘某某来到北京,这天他到其侄子刘某法的住处——某话剧团宿舍,其侄子是某话剧团演员,与其侄子同宿舍的还有一名叫赵某某的年轻人,赵某某是这一话剧团的舞美设计人员,中央戏剧学院舞台美术系油画专业毕业。两位年轻人皆为艺术出身,三人自然谈得十分投机。期间,他们谈到了对字画的养护:从用布袋收藏,到腾空悬挂,防鼠防潮,再到斑墨渍、霉斑、返沿、油渍的处理方法等等。听到这些常识,刘某某十分感慨,原来字画保养还有这么多学问。我们院里李苦禅的画,就挂在食堂,烟熏火燎,多少年来根本没有人管。

“有李苦禅的画?”听到这话,赵某某眼里放出十分羡幕的目光,他对苦禅大师十分崇拜。

赵某某沉思片刻:“与其放在他们那里任其破败下去,倒不如我们拿了来。正好我开了一家画廊,若放在我的画廊里,自然是给画廊增辉,还能招揽客人”。

赵某某想到这,向刘某某提出到那里看看,想法把画弄来。刘某某也没有多想,弄来就弄来吧。再在食堂挂几年,说不定哪天也会被人拿走毁坏了。转眼到了年底。1990年12月26日,赵某某、刘某法来到某疗养院宿舍刘某某的家,次日,晚六时许他们开始着手行动进入了食堂。食堂不仅有李苦禅大师的作品,还有其他几位也绝对是重量级人物的作品,共有四幅。既然来了,一个羊是放,一群羊也是放。一不做二不休,悉数拿走。赵某某、刘某法用裁纸刀将裱好的画从四周切割下来包好,回到刘某某家。刘某某提供了一个大号皮箱,赵、刘二人连夜乘车回京……

1991年元旦前一天,疗养院值班的人去单位巡查,当值班人员走进食堂,打开电灯,一下子惊呆了,墙上的画没有了,只剩下一个个画框,他虽不知道此画的价值,但这几幅画是名人字画,是疗养院的几乎尽人皆知的,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警。食堂的四幅画被人盗走,这四幅画都是画家的精品:——李苦禅大师最擅长画鹰著称,被盗的就是他画的鹰:《远瞻山河图》。高高的山涯上一只苍鹰凝视着远方的大好山河;——李苦禅大师之子李燕的画猴之美也是尽人皆知,被盗的还有他的《猴乐图》;——中央工艺美院院长、延安时期老革命艺术家张仃以山水画见长,被盗的画中就有他的《桂林山水》;——中央工艺美院副院长、善长于舞蹈人物画的阿老的《反弹琵琶》。

调查取证:案发后,赵某某通过其姐夫认识的某晚报主编找到了李为民律师。李为民律师经过调查和会见当事人了解到,盗画者赵某某出身艺术世家,大哥画家,二哥是某军区话剧团搞舞台美术,三哥是艺术装潢,他是老四,其姐夫也是某市著名书法家。赵某某中专毕业后工作一年又考入中央戏剧学院舞台美术系油画专业,这个专业当年只招收两个人,而应考者却达400多人,他在400多人中脱颖而出,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

案件很快就进入了审判程序。当时《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请律师为其辩护。接受这个案件后,李为民律师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多次去看守所会见赵某某,了解做案动机。赵某某说:“我要知道判这么重(他当时并不知道判多少年,但感到肯定不会轻,因为他在看守所也开始学习法律且有同监室的人也会传播法律常识),打死我,我也不干这事了。”

后经有关文物部门鉴定,四件文物中李苦禅大师的《远瞻山河图》为三级文物,其它三件均为一般文物,总价值为23.6万元。其中李苦禅的《远瞻山河图》18万元,李燕的《猴乐图》0.9万元,张仃的《桂林山水》2万元,阿老的《反弹琵琶》2.7万元。

而1979年《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法》第152条规定,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规定》。《规定》第一条对《刑法》第152条作了修改,将《刑法》第152条修改为:“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时的标准是,数额较大一般掌握在400元,数额巨大在2000元,特别巨大在3万元,3万元以上,一般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超过10万元,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盗窃一般物品容易作价,并根据价格进行量刑。对于盗窃文物如何量刑,实践中难以掌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11月27日颁布了法(研)字第32号《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规定:盗窃三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二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盗窃多件或者盗窃稀世珍宝的,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解释》还规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较多,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盗窃上一级文物量刑幅度量刑。

《解释》中还有一个规定:盗窃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文物的一般文物,可以参照案发当地文物商店的一般售价评定其所盗价格、或者由文物管理部门评定其价格。按照这个解释,盗窃一般文物,不按级别,按价格确定其量刑。

如果按照文物等级对赵某某量刑,盗窃三级文物,也只能在5年以下量刑。《解释》规定盗窃一般文物,参照价格量刑。如果按照价格量刑,很可能要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解释》还规定,盗窃多件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案盗窃数量是四件,属于数量较多(司法实践中对数量的掌握一般以三件为多)。李为民律师在与承办法官进行交流中得知,他一时拿不准是由基层法院审理还是由中级法院审理,准备要向上级法院(中级法院)汇报此案,决定是否由基层法院管辖此案。知道此情况后,李为民律师着手想法阻止将此案移送中级法院审理!

律师意见:

第一,赵某某是个人才。他是当年报考中戏油画专业的四百名考生中仅录取的二人之一。1988年他为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绘制的龙年舞台背景,广泛获得好评。

第二,赵某某很年轻。他只有二十八岁,如果法院判了他无期,他的一生就毁了。国家也损失一个很有才气的艺术人才。

第三,赵的盗窃动机不是为钱。他对这样的艺术作品不受重视但到遗憾和惋惜。

第四,从《解释》的立法精神看,对盗窃文物犯罪的量刑,不是单纯以价格来衡量。《解释》是在针对盗窃、盗掘、走私文物严重,不少文物被盗运出境,毁坏,造成我国文化遗产重大甚至无法估量的损失的背景下出台的。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不能以一般财物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来计算的。应以文物的等级标准结合文物的数量、可评定的价格等,综合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定罪量刑。

第五,《解释》本身有矛盾之处。制定《解释》时并没有考虑到盗窃文物以价格量刑,会出现盗窃一般文物比盗窃三级文物量刑重的情况。但《解释》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的:盗窃一级文物比盗窃二级文物量刑重,盗窃二级文物比盗窃三级文物量刑重。在这种量刑原则下,才规定盗窃级别越高的文物,量刑越重的规定。所以,规定了盗窃三级文物才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二级文物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一级文物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而盗窃非等级文物,如果单纯地按价格数额量刑就会出现了盗窃级别越低,判刑越重的情况。这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符合《解释》的精神。

第六,所盗文物被全部追回,没有被损毁、灭失或出境的情况发生。

第七,赵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认罪服法。

李为民律师很快将上述观点形成了一个书面意见,在承办人向中级法院汇报前给了他。承办人对李为民律师的上述观点也表示认同。他汇报时也提出了此案不宜移送中级法院审理,而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并将李为民律师的意见也向上级提出。中级法院同意了他的意见,决定仍由基层法院审理。

在得到中级法院的明确答复之后,某区人民法院案件如期开庭。李为民律师在开庭时除提出上述观点之外,还提出按刑法第151条量刑等意见,法院虽然没有直接接受李为民律师按151条的意见在五年以下对赵某某量刑,但还是充分采纳了李为民律师的辩护意见(当时的判决书均不直接体现律师的观点,即不说明是否采纳律师的意见),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仅比152条规定的最低五年的量刑起点多了一年)。承办法官同李为民律师进行交流时讲,他们将赵某某判处六年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毕竟《解释》是规定对盗窃一般参照文物价格量刑,而对这几件文物的定价是20多万(这在当时是个不小的数字);

第二、盗窃数量也属于较多。从这两个方面来讲,都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起点就应当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正是考虑了我的辩护意见,量刑尽量低一些,但也得按照《刑法》152条规定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量刑。这样,既符合《解释》的精神,也不超出《刑法》规定的原则。

案后感言:律师为当事人辩护,首先要充分了解作为当事人的全部情况,尽可能多地掌握他的个人信息。在办理这个案件中,我感到当事人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从珍惜人才的角度出发提出观点,争取承办法官的理解。我接手此案后,多次去看守所会见他。同时了解了他的更多的个人信息。赵这个人不是很善言辞,平时也不多讲话。有些情况你不问或者不引导(不是引导他讲假话)他可能不说。比如,他为央视画春晚舞台背景、他在400多名考生中脱颖而出等情况,说明他很有才华。这些情况都是在会见中以及与他的家人沟通中了解到的。而将这些信息反馈到承办法官时,博得了他们的同情。

此外,律师办案实际上也是一个向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律师的这种解释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你对法律的理解会影响法官对法律在他承办的案件中的应用。而对法律的解释,应当充分理解她的精神,而不是局限于条文。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突破条文也不意味着违法。更多地从立法的本意去研究,探讨立法的背景、目的,有助于把握法律条文的精髓,从而更准确地运用法律,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当然,我们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作为一名实务法律工作者,除了学习法律、适用法律之外,也应当对一些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理论上的探讨,提出我们的观点,以供决策部门参考。

承办此案后,我对《解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些建议。形成一篇《盗窃非等级文物的量刑断想》,发表在了1992年的《中国律师》上。

“鸡舍理论”的成功辩护这是一段询问被告董某某的笔录:问:你用什么形式将款借给白某某的?答:我用现金支票给白某某的现金。问:你借给白某某的是什么款?答:是我们单位的流动资金。问:你们单位是什么性质?答:全民的。问:经营方式(是否你个人承包)?答:不是我个人承包。问:借给白某某购车的8万元款,你和哪个领导请示过?答:和任何领导没有请示过。是我自己做主借出去的。后来白某某出事后,领导发现了这个问题,对我进行了严厉的批评。问:你没有请示领导擅自将8万元借给(他人)购买出租车属于什么行为?答:属于挪用公款。问:以上谈的属实吗?答:属实。以上记录看过。属实。董某某。1999.4.21”

这是两份检察机关对某银行科技处副处长董某某的询问笔录。这两份询问笔录除了数额不同之外,其它基本一致。董某某借出两笔款共计23万元。从性质上看,是挪用公款;从数额上讲,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或者较大的程度。董某某自己对事实供认不讳。也不存在对他进行任何刑讯逼供,因为始终没有对他采取强制措施。第一次找他,他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检察院对他执行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将他取保候审。

案件进展得很顺利,从反贪部门很快到了起诉部门。之后,按照程序,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向他送达了起诉书。

自从检察院找了他,他也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后,但他总认为自己有点冤:款借出去,又没有损失。就把我判了?再说,电脑服务部也是我没黑天没白天的干出来的,钱是我挣的,怎么就成挪用公款了呢?

李为民律师提出“鸡舍理论”。董某某感到心里不平衡,但又说不出个道道来:单位是全民性质的,将钱借给他人做生意,不是挪用公款是什么?从侦查一开始,他就请了个律师。法院马上就要开庭了,他心里没有底,就又通过人找到李为民律师。用他的话说,再让李为民律师给他诊诊脉。如果没有救就算了,他就认了。

李为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到法院查阅并复制了案卷材料。从当事人本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上看,除了认罪态度好、赃款已经全部退还之外,其他没有什么可以辩护的,他本人承认,证人也证实借了此款,单位帐目记载清楚,证据已经形成一个铁链。

查阅过全部案卷材料,李为民律师感到仅从借款这一事实上,律师的辩护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为什么董某某感到冤?他说电脑服务部是他没黑天没白天的干出来的,还养活着银行下来的富余人员。那么,应当从服务部的性质、经营模式等入手,彻底查一查电脑服务部是什么企业,服务部的款是不是挪用公款中所说的“公款”。

李为民律师象探雷器探雷一样,对案卷材料不放过只言片语。当他看到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性质”一栏时,眼前突然一亮,上面赫然写着“集体”二字。董某某自己不是说电脑服务部是“全民”的吗?为什么执照上写的是“集体”?李为民律师将复印的营业执照拿给他看,他一下子就愣了:“集体的?我一直以为是全民的,说实在的我根本就没有认真看过营业执照。”

显然,他对电脑服务部这一企业的性质根本就没有注意过,或者说,他根本没有琢磨过这一企业的性质是什么。这一性质对他的经营有什么意义。他只知道,领导让他当这个服务部的经理,只能干好,不能干坏。于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一年365天,天天从早忙到晚。

这个企业的性质,执照上写的是“集体”,但“集体”却没有投入过一分钱,倒是每年给“集体”上不少“贡”。辩护的突破口从企业的真实性质入手。国家工商局1996年在给辽宁省工商局有一个“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之后也提出过对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性质的认定的意见。电脑服务是真集体还是假集体?如果是真集体,那么是否属于董某某个人承包、租赁的性质?

从这个调查笔录,可以看出,银行公司只是给了服务部一块牌子。用句形象的话说,是给了董某某一个“鸡舍”。“鸡舍”养不养鸡,养多少鸡,完全由董某某自己说了算。董某某自己出钱养了鸡,下了蛋,蛋又孵了鸡。鸡生蛋,蛋孵鸡。这些“鸡”、“蛋”所有权是属于给“鸡舍”的人,还是属于养鸡的人?

在此案中,李为民律师从公司承包经营角度作为切入点对董某某一案进行辩护。给这类名为全民或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的经营模式起了个名字叫“鸡舍理论”。而这个简单形象的比喻,最终赢得了承办法官的认可。法官也认为从承包经营的角度分析这个案件很有意义,非常能说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能仅仅以企业的执照上写的什么性质就认定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于谁,对企业财产处理的行为定性也不能以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来认定。开庭后,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认定董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作出这一决定后并没有立即宣告董某某无罪,而是与检察院进行了沟通。沟通之后,检察院撤回了起诉,随后撤消了案件,董某某被检察院宣告了无罪。又回到银行科技处担任副处长职务。

律师感言: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律师应尽的职责。通过向司法机关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的意见,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更是在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始终“认罪”。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挪用公款。在我接受此案后,通过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形成了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对这一观点,被告人自己也没有想到。他当时觉得,只要是不被判实刑,别进监狱,就“烧高香”了,没有奢望获得无罪的结果。

律师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并不单单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质上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做到不枉不纵。

余震中的会见——正是李为民律师的专业和执着,案件才得以最终改判,被告人从无期徒刑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级特大地震,最大烈度达11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受四川省汶川县大地震影响,重庆梁平县境内大部分地区出现强烈震感,部分乡镇发生较大人员伤亡,房屋倒塌损坏严重,一小学垮塌造成5名学生死亡……而这时的李为民没有在京,而是在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复印卷宗,在明显的感受到房屋摇晃的同时,同屋的两个年轻人不知所措,李为民律师赶紧拉上两个年轻人往外跑……当天,许多出差的人都逃离了重庆,当事人亲属也认为李为民律师会回北京,不可能再去梁平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了。但李为民律师没有走,第二天,他冒着余震的危险继续前去梁平县,当李为民律师出现在梁平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重庆某房产公司负责人林某一下子惊呆了:“都地震了,您怎么还来会见我啊!”被告人及其亲属都十分感动。正是李为民律师的这份执着,此案件由原来判处林某无期徒刑,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坚守正义,让当事人走出“涉案雾霾”

雾霾天气令人不胜其烦。其实,现实中的雾霾只是弄脏了空气,让人心头添堵,嗓子不舒服而已,但是一个人若蒙冤受曲陷身“案件雾霾”的愤懑与痛苦,却非常人能够想象与承受的。

法律实践30余载,律师执业26年来,李为民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上千件,其中承办的刑事案件达500多起。在他强有力的辩护下,34人被宣告无罪,其余大多被从轻、减轻了罪行,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了法律阳光和律师的执业智慧。李为民律师始终认为:“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权利的,不论涉案者是死刑犯还是其他罪名。而把法律当成‘管理工具’是错位与曲解,彰显不出法律的深刻涵义。”

▲赵伟主编访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为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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